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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與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高層次論壇在京召開

時間:2018-04-08   來源:山東省法學會  責任編輯:fml

  2018年3月29日上午,由《法學論壇》編輯部主辦,北京建豪律師事務所、北京偉博律師事務所協(xié)辦的“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與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高層次論壇在北京召開。出席會議并發(fā)言的學者有:中國法學會副會長、學術委員會主任張文顯教授,中國法學會經濟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大學法學院院長張守文教授,北京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主任易繼明教授,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楊立新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劉俊海教授,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翟國強研究員,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范進學教授,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李曉安教授,山東大學法學院魏治勛教授。山東省法學會專職副會長兼秘書長、《法學論壇》主編任偉出席會議并致辭,《法學論壇》副主編吳巖主持會議。

  以下是發(fā)言摘要。

  中國法學會副會長張文顯教授在講話中指出:非常高興參加《法學論壇》舉辦的“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與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高層次論壇?!斗▽W論壇》舉辦這樣一個學術會議,具有重要意義。今年是改革開放40周年,也是依法治國40年,1978年十一屆三中全會確定以經濟建設為中心,開啟了改革開放和依法治國之路。40年來,改革開放和依法治國猶如車之兩輪,鳥之兩翼,共同引領著、推動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yè)的發(fā)展。我們現在講全面依法治國是指建設包括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在內的全面法治國家。中國法治進入新時代,主要歷史任務是滿足人民群眾對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發(fā)展、繁榮的期待。十九大講到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對美好生活的需求,涉及很多方面,包括對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發(fā)展的需求。我們的法治建設將滿足人民群眾對法治的全方位、更高水平的需求。這就是法治進入新時代的新任務。我們現在講的現代化是指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全面現代化。作為現代化強國的核心要素是法治強國。一個現代化國家必然是法治國家,一個現代化強國必然是法治強國。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就要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倳浽诤芏鄨龊暇鶑娬{法治強則國強的理念。在這樣的背景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思想意義重大,中國法治的金秋已經到來。期待到2050年,現代化法治強國將矗立在世界。我們現在談的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強國都和憲法修改有關。由一次中央全會專題研究憲法修改問題在我們黨的歷史上屬首次??梢娺@次修憲意義重大,亦可見中央對修憲工作的高度重視。這次憲法修改無論對我國法治建設,還是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總體布局的完善和發(fā)展、未來國家發(fā)展的目標定位,都意義重大。此次憲法修改將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寫入憲法。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入憲并不僅僅是概念、命題寫進憲法序言,而是整個思想內涵有機融入憲法之內。例如,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貫徹新發(fā)展理念;倡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諧民族關系;堅持和平發(fā)展道路,堅持互利共贏開放戰(zhàn)略;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深化國家監(jiān)察體制改革,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jiān)督,實現國家監(jiān)察全面覆蓋等,都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體現。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全面入憲對我國整個法治建設、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建設都將產生非常重大的影響,對我國政治制度、政治體制影響也將是非同一般。今天這個會議非常契合中央關于“紀念改革開放40周年”的主題。

  楊立新教授在發(fā)言中指出:回顧中國民法在改革開放以來40年來的發(fā)展,得出的基本經驗是:第一,政治制度的昌明和民主,是民事立法、司法和學術發(fā)展的基礎。如果40年前沒有實行改革開放、推動政治民主,就不會有民法立法的進步、民事司法的進展和民法理論的全面發(fā)展。因此,中國必須繼續(xù)堅持改革開放政策不變。第二,堅持理論和實踐相結合,相互促進,共同發(fā)展,是中國民法40年發(fā)展的主要經驗。在改革開放的40年中,中國的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取得了全面的發(fā)展,民法理論的強大支持為其提供了堅實基礎。民法專家廣泛參加立法,參與司法,形成了民法理論和實踐的互動,推動了民法的發(fā)展,保證了民事立法和司法的高質量。第三,廣泛借鑒外國民法的立法、司法經驗和理論研究成果,結合中國實踐,形成我國民法的中國風格和中國氣派,而且在中國民事立法中形成了鮮明的中國特色。這些年來,中國民法爭取走出國,從輸入國轉變?yōu)檩敵鰢〉昧顺醪匠尚?,中國的民法理論和民事立法在世界上具有了很大的影響。第四,繁榮中國民法理論研究,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是必由之路。在民法學術討論中,鼓勵各種不同的學術見解廣泛表達,在重大理論問題上形成有價值的爭論,通過爭論明辨是非,形成理論上的統(tǒng)一見解和共識,推動學術的不斷發(fā)展。特別是在學術研究中,不能用打棍子、扣帽子的方法打擊不同見解,而是用民主的方法,用討論的方法,才能夠推動學術進步。改革開放40年,中國民法已經取得了如此的重大進步,相信在民法典編纂完成之后,中國民法的發(fā)展就走進了法典化時代。借鑒上述經驗,中國的民法能夠取得更大的進步。

  張守文教授在發(fā)言中指出:回顧中國改革開放的40年確實意義非常重大,改革開放本身就是中國融入世界的現代化過程?;仡櫋⑹崂磉@四十年的歷程,以下兩個方面對我們進行法學研究非常重要。第一是歷史思維,第二是系統(tǒng)眼光。這兩個方面有助于我們理解現在的很多問題。在改革開放的過程中,立法線索始終是推進法治建設的重要線索。從改革開放初期的幾部法律,到宣布建成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再到提出建立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從體系建構的角度來講,法治建設從立法到最后擴展為整體法治建設,體現了重要的系統(tǒng)思維,同時,法治本身確實對改革開放產生了很大的反向作用?;仡櫵氖陼l(fā)現,我們的法治寬與嚴,松與緊,集中與分散,哪些情況下會促進我們的經濟發(fā)展,哪些會禁錮或限制社會發(fā)展,這些問題很值得研究。這本身就是我們在研究改革開放與法治的互動關系中需要考慮的一系列重要問題。在中國經濟、政治、社會發(fā)展到今天,法治在里面起到什么作用,這些問題都需要很好地研究。落實到經濟領域,十九大報告提出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在現代化經濟體系的建設過程中,需要關注以下維度:第一個維度是經濟類型的維度,涉及實體經濟和虛擬經濟兩者如何協(xié)調?虛擬經濟、尤其是金融體系在發(fā)展實體經濟方面應該起到什么作用,我們的法治要發(fā)揮什么作用?第二個維度是理念維度,應特別關注以下三個理念的落實。其一強調創(chuàng)新理念,即我國要實現經濟現代化,創(chuàng)新直接推動經濟發(fā)展,直接影響經濟發(fā)展的質量。所以創(chuàng)新型國家的建設和創(chuàng)新型經濟的發(fā)展特別重要。其二是綠色理念,或者稱為生態(tài)文明理念。其三是開放理念。依循上述三個理念,國家著力推進創(chuàng)新型經濟、開放型經濟、綠色經濟這三種經濟的發(fā)展,這都需要有非常強大有效的法治來支撐。因為只有這樣才能構建現代產業(yè)體系,才能不斷提升經濟結構的優(yōu)化水平。第三個非常重要的維度是經濟機制。要構建現代化的經濟體系,必須有現代的市場體系、公平分配的體系、區(qū)域協(xié)調發(fā)展的體系。這三個體系,對應三種機制,這三種機制也需要我們的法治來支撐。第四個重要維度是經濟體制。經濟體制特別涉及到政府和市場的關系。這四個維度是構建現代化中應當特別關注的問題,直接影響到國家的經濟現代化,每個維度都離不開經濟法治。

  易繼明教授在發(fā)言中指出:新時代的中國需要進行法治現代化。那么法治現代化首先是一個結構的問題。這個結構保持一定的彈性,才會有張力,這種張力和彈性是社會的“凡士林”。在治理結構上,我們怎么樣結成比較好的結構。在結構方面,如果單純地強調手段、總目標,最終是有風險的。在這個治理結構中,我們國家和社會需要形成一種對抗當中的合作,換言之,需要一種雙層結構。一個社會是私人生活的這種自然規(guī)律與政治生活的這種導向相結合。它涉及到一個自我的自然權利,即私權的保護方式,還有公權力怎樣合憲。至少二元結構是基本框架,在基本結構框架下多元主體參與。在法治現代化的進程中,我們是否對法治現代化的基礎性法律以及由此構成的現代化法治體系有所反思。我們一般說是制憲,這是一種國家法層面的構成。另外,沒有憲法時,老百姓的生活、人之間的交往、社會的基本追求也是一種憲法,生活當中的憲法,這也是一種維度。如果從這兩個維度上去討論法治現代化和法律的基礎性特征,我想在憲法之外,行政權力的行使、社會組織的參與,這些可能構成我們基本的法治。我們黨的領導也是現代化的領導模式。現代化結構怎么樣開啟,一方面需要去創(chuàng)造,另一方面需要不斷地完善,法學界應當提出建設性的意見。

  劉俊海教授在發(fā)言中指出:中國公司法是改革開放的產物。沒有改革開放,就沒有公司法。公司法的繁榮發(fā)展又反過來保障與推動了改革開放歷史車輪的滾滾向前。改革開放40年是公司法助推國企改革、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40年,是積極引進國際資本、先進技術與管理經驗的40年,是鼓勵民營經濟茁壯成長的40年。為加強產權保護工作、弘揚企業(yè)家精神、助推實體經濟發(fā)展、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增強我國經濟的全球競爭力,建議進一步推動公司法現代化,打造投資者友好型的營商法律環(huán)境。一是要促進公司立法體系的統(tǒng)一化。建議廢止《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法》和《外資企業(yè)法》及其配套法規(guī)和規(guī)章。采取公司法人形式的外資企業(yè),納入《公司法》的調整范圍;加快起草《外商投資促進法》,健全國家安全審查機制。二是要促進公司治理現代化。要堅持問題導向,扭轉公司治理有名無實的現象。要尊重與保護公司的自治與創(chuàng)新精神。要允許鼓勵公司根據企業(yè)自身特點,量身定制個性化章程。建議引進商業(yè)判斷規(guī)則,建立合理容錯機制,激勵董事與高級管理人員開拓創(chuàng)新,勤勉盡責。建議上市公司自由選擇獨立董事制度或監(jiān)事會制度,以終結獨立董事與監(jiān)事會疊床架屋的現象,節(jié)約公司治理成本。建議引入股東代表仲裁制度,強化控制股東和內部控制人的誠信義務約束。建議健全公司集團制度,理順母子公司關系,規(guī)范關聯交易,保護中小股東權益,尊重債權人利益,維護交易安全。建議健全公司集團制度,理順母子公司關系,規(guī)范關聯交易,保護中小股東權益,尊重債權人利益,維護交易安全。三要促進公司資本制度的彈性化。為盤活投資興業(yè)的資源,建議鼓勵出資形式多元化,允許股東以勞務、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建議改革法定資本制度,引進授權資本制度。建議明確“對賭”條款的效力。四是要推進“互聯網+公司法”的制度創(chuàng)新。要充分運用現代互聯網技術與通訊技術,加速公司制度的電子化進程,實現網上注冊公司、網上治理公司、網上開展經營、網上信用監(jiān)管,切實降低公司設立、運營和治理成本。

  范進學教授在發(fā)言中指出: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改案》第44條將《憲法》第70條第一款中的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更名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憲法將“法律委員會”更名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則既符合中央關于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精神,也符合我國憲法規(guī)范與憲法設計:第一,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的重構是黨中央深化人大機構改革、完善人大專門委員會設置的需要。第二,我國憲法文本中,常常將“憲法和法律”并列使用,用“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取代“法律”委員會是符合憲法文本的語言規(guī)范的。第三,將“法律委員會”更名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更合乎現行憲法的制度設計功能。將現有的“法律委員會”更名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才能兼顧全國人大與全國人大常委會監(jiān)督憲法實施的功能,使二者有機地統(tǒng)一起來。第四,將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更名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較好地解決了“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與全國人大常委會之間的關系。第五,“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取代“法律委員會”之改革的成本與代價最小。無論如何改革憲法制度,都必須考慮到改革所付出的成本大小,特別是政治成本。“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取代“法律委員會”是在充分尊重我國現有憲法制度前提下的改革,既符合我國憲法的政治制度,也合乎憲法制度的功能,沒有任何改革的風險。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明確指出:“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在繼續(xù)承擔統(tǒng)一審議法律草案工作的基礎上,增加推動憲法實施、開展憲法解釋、推進合憲性審查、加強憲法監(jiān)督、配合憲法宣傳等職責?!边@實際上就是中央對新改革后的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功能的重新定位。建議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成立后盡快起草《合憲性審查程序法》《憲法解釋程序法》,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進程。

  翟國強研究員在發(fā)言中指出:關于改革開放40年與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我想談以下三點。首先,改革開放40年的主要成就是開辟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這是改革開放四十年來法治的主旋律。因此要從理論上講清楚在40年來中國改革開放的歷史進程中的法治經驗,首先要看到成績,然后再看基本經驗、可取之處、不足之處,以及未來改革的方向。如果說從弘揚主旋律角度來講,就要從這個角度來切入。其次,改革開放40年,中國法治建設的歷史維度非常重要。今年在紀念改革開放40年的歷史節(jié)點上,我們必須處理好前30年與后40年的關系。拿前30年來否定改革開放肯定是不對的;拿改革開放來否定之前的新中國成立以及前30年的歷史成就,這也是不對的。現在紀念改革開放40年,核心是“繼往開來”,特別要注意如何處理“新時代”和改革開放40年的關系。換言之,這次紀念改革開放的目的是繼往開來,即回顧過去的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和制度取得的成就和經驗,以及在新時代如何繼續(xù)中國未來的法治道路。第三,中國法治和中國的改革。整個中國法治,包含非常鮮明的改革精神。中國的法治是轉型時期的法治,也就是說各個方面的制度體系沒有定型化。鄧小平同志在92年曾說過:恐怕再過30年,我們才能形成一套在各方面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體系。如果簡單算一下,這個時間節(jié)點是2022年,那個時候我們就形成一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體系。但是,能不能說到2022年制度就已經很完美了,就已經完全定型了?對此問題回答,可能還需要謹慎。中國正處于轉型時期,改革開放沒有完成時,只有進行時。我們的改革其實是一個仍然在路上的改革,改革有很多硬骨頭要啃,很多重大的課題和任務需要完成。那怎樣處理法治和改革開放的關系,進一步深入推進改革和法治建設,可能是未來我們面臨的非常重要的課題。

  李曉安教授在發(fā)言中指出:中國法治建設具有兩方面的特點,一方面,中國與發(fā)達國家法治發(fā)展具有相同的歷時性與共時性特征,近現代法治發(fā)展階段幾乎都經歷了百年時間。英國從1688年到19世紀晚期前后,200年左右;美國從建國初期到20世紀中期左右,150年左右;中國從晚清變革開始現代法治萌芽期、1978年新時期法治建設發(fā)展期、2050年中國法治成熟期。同樣經歷百年時間。更重要的是,各個國家現代法治的萌芽期、發(fā)展期、成熟期都與這些國家的前工業(yè)化、工業(yè)化、現代化發(fā)展進程相適應。這說明,中國法治建設的發(fā)展道路與世界主要國家法治發(fā)展的道路在時間路線圖與社會發(fā)展路線圖是一致的。因而,中國法治建設與世界法治建設具有歷時性與共時性特征,即,中國建設法治國家,是現代化進程發(fā)展的必然結果,是國際社會現代國家發(fā)展的必然道路,法治中國也能達成國際共識,也是強大中國參與國際治理體系的必由之路。另一方面,中國法治建設具有特殊性。第一,自生自發(fā)秩序與上層推動。我國法治建設既遵循法治發(fā)展的一般邏輯,由自生自發(fā)產生的社會主體權利要求,上升為法權要求,再經過立法程序確定為國家法律;同時,我國法治建設又體現了頂層設計思想,體現上下結合的法治建設特點。第二,宏觀調控與市場自治。在市場經濟發(fā)展中,尊重市場規(guī)律,實現市場對基礎資源配置功能,一直是我國國家治理的目標;同時,國家對經濟發(fā)展通過宏觀調控的手段,保障經濟發(fā)展的穩(wěn)健性和可持續(xù)性。第三,轉型與發(fā)展。我國法治建設面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工商文明向信息文明的轉型。轉型中各種矛盾使我國經濟發(fā)展充滿不確定性,從而增加了法律治理的難度。第四,貫融性與兼容性。我國面臨既有最傳統(tǒng)的如民間借貸糾紛,又有最現代的如區(qū)塊鏈的監(jiān)管等法律問題。近些年,在法學界存在法教義學與法社會學的探討與爭論,既促進了法律向縱深的貫融性發(fā)展,又促進法律兼容性發(fā)展。第五、新權力調整與制約。剛剛結束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確立了國家機構調整的重要方案。新的機構更趨于權力集中,那么,如何避免新的攀附利益,杜絕新的利益集團形成,建立新的政商關系,是建設法治強國面臨的重要問題。

  魏治勛教授在發(fā)言中指出: 中國的改革開放,從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開始,作為改革總設計師的鄧小平站在國家的高度,對制約中國未來改革發(fā)展的全局性和關鍵性問題進行了綜合判斷,提出了解決改革和發(fā)展問題的整體思路、框架和路徑,并由此構成了改革開放40年的總體脈絡。40年的改革開放總體上經歷了三個大的階段或層面:首先是市場化改革。當時提出的目標是實現政治制度與市場機制的適當分離、政府與企業(yè)的適當分開,這就是轟動一時的社會主義與市場經濟的關系問題,以及與之密切相關的“政企分開”的改革思路。必須承認,市場化改革和市場經濟在中國已是普遍事實,市場領域是改革開放40年最成功的領域之一。其次是法治化改革。它意味著必須將憲法法律確認為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推進改革事業(yè)的基本手段和基本保障。自黨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以來,法治建設就得到持續(xù)推進:黨的十八大提出“全面依法治國”;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首次提出“建設法治中國”,“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黨的十九大強調“全面依法治國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和重要保障”,一步步將中國的法治建設事業(yè)推向全新階段。黨的十八大以來,黨領導人民建設社會主義主義法治體系,提出國家治理能力,法治從宏觀概念轉化為國家治理的具體舉措,法治中國的輪廓逐漸顯現。再次是民主化改革。民主化改革在某種意義上與法治化改革是相互支持、共同推進的。中國當代的民主化改革,有三個重要的維度:其一是從基層民主建設開始夯實民主化基礎,村民自治、社區(qū)自治的普遍推開;其二是民主機制對國家治理方式產生了重大影響,法治前提下的協(xié)商、合作、契約、服務、勸告、疏導、指導、聽證、自治等浸透著協(xié)商民主精神的民主機制與嚴格執(zhí)法、司法互為表里、互相協(xié)調,共同構筑其國家治理的方法系統(tǒng),推動國家治理能力的提高和治理方式的革命;其三,民主集中制原則對民主化改革起到總體的統(tǒng)合作用,較好地處理了民主與集中、中央與地方的關系,保證了改革開放事業(yè)的有序進行。盡管中國的改革經常被比喻為“摸著石頭過河”,但總體上回溯40年改革開放的基本思路和路徑,我們仍然發(fā)現這一偉大的改革開放事業(yè)具有自己的內在邏輯和明確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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