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5-02-05 來源:江蘇省法學會 責任編輯:att2014
法治中國建設與社會治理創(chuàng)新
――江蘇省法學會法理學與憲法學研究會2014年年會綜述
2014年12月13日,江蘇省法學會法理學與憲法學研究會2014年年會在徐州舉行。與會代表圍繞“法治中國建設與社會治理創(chuàng)新”這一主題進行了熱烈深入的討論,現將主要學術觀點綜述如下。
一、憲法實施與法治中國建設
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依法執(zhí)政首先是依憲執(zhí)政,憲法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核心和根本依據,而憲法的生命力和權威性在于實施。與會專家認為,明確依憲治國的含義,推進憲法實施不僅具有重大的理論和學術意義,而且具有推進法治中國建設實踐的重大價值。
南京大學法學院田軍教授認為,在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所繪制的“依法治國”藍圖中,“依憲治國”是一項重要內容。重申了憲法在法治體系以及依法治國宏偉目標中的核心地位。從紙面的“依憲治國”到實處的“依憲治國”,重點在于完善違憲審查機制,必要時應當建立專門機構承擔憲法監(jiān)督職能。
蘇州大學法學院上官丕亮教授認為,憲法的實施存在三個誤區(qū),分別是:1、過分強調違憲審查的憲法實施方式;2、排斥憲法實施方式的新探索;3、機械理解有關憲法實施的憲法條款。而要實現法治中國建設目標,應當進一步解放思想,突破思想禁錮,走出憲法實施的認識誤區(qū),理性而寬容地對待社會各界為憲法實施而開展的各種努力,并積極探索包括合憲性解釋在內的各種憲法實施的新方式、新路徑及新機制。
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王臘生副主任認為,科學立法的核心,在于立法要尊重和體現客觀規(guī)律。在具體立法實踐中,要進一步完善立法程序、規(guī)范立法活動,健全中國特色的立法體制。抓好立法項目論證,科學確定立法項目,健全法律出臺前評估和立法后評估制度。綜合運用制定、修改、廢止、解釋等多種形式,增強立法工作的協(xié)調性、及時性、系統(tǒng)性。加強立法調查研究,找準立法重點難點,探求科學應對之策,切實增強法律的可執(zhí)行性和可操作性。
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季金華教授認為,法治中國成為當下主流的政治命題,其主要意義在于:首先,“法治中國”作為政治命題,有助于向國際社會表明作為共同體的中國實行依法治國的自信,同時傳遞一種信息,即中國積極參與國際社會法治對話與交流的勇氣與理念。其次,“法治中國”作為政治命題,具有綜合性、歷史性與動態(tài)性。再次,“法治中國”作為政治命題,旨在維護法治的國家權威。
南京大學法學院院長李友根教授認為,從主體制度的獨特性、責任制度的獨特性方面來看,獨具中國特色的制度的形成有其特殊的路徑和背景,對待法律制度中的中國實際、中國特色,理論界應該認真加以梳理和辨析。
江蘇警官學院卜安淳教授認為,憲法是規(guī)則法,憲法的落實必須依賴相關法律規(guī)范的制定和遵守執(zhí)行。法律規(guī)范要與憲法規(guī)定的本意相銜接,法律規(guī)范還要被嚴格遵守和執(zhí)行,只有如此,憲法的實施才能真正落實。
江蘇師范大學法政學院院長張明新教授從APEC期間北京出現的久違的藍天入手,分析“ APEC藍”現象,認為其實質是政府為了向世人展示一個好的“國家形象”,運用國家權力尤其是行政權,在一段時間內采取類似緊急狀態(tài)下的非常規(guī)措施,而達致其所追求目標的國家行為。在當下中國,這種行為與“舉國體制”相結合,往往能夠比較有效地實現重要的階段性目標。然而“APEC藍”現象中國家權力的運用在許多方面是對公民權利和自由的克減與限制。
二、法治中國與社會治理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加快推進社會治理體制創(chuàng)新法律制度建設,提高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如何把法治社會建設嵌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宏大格局,加快推進依法治理,用法治思維引領提升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專家學者就此發(fā)表了自己的觀點。
江蘇大學文法學院董玉榮講師認為,資源枯竭型城市的環(huán)境社會合作治理既是合作治理理論的推演,又是當下現實情況的需要,理應成為環(huán)境治理模式的發(fā)展方向。社會合作規(guī)制的運作需要多中心合作的治理主體、協(xié)同合作的治理行為、復合多樣的治理責任以及合作高效的救濟機制,當然更需要行政法治的保障。
南京財經大學馬海鯨教授認為,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是指在法治框架下法律與道德信仰的結合,究其最后的歸宿仍屬法治。德治精神內涵和法治價值追求在尊重人、解放人問題上的同一性則使兩者的結合成為必然。在中國改革進入攻堅期和深水區(qū)的關鍵時刻,重要法律體制的改革也呼之欲出,為兩者結合提供了現實基礎。
江蘇警官學院黎慈副教授認為,微博技術的快速發(fā)展給公民政治參與帶來了全新的機遇,優(yōu)化了民主政治生態(tài),激發(fā)了公民政治參與的熱情,推動民主政治向前邁進一大步。實踐證明,微博政治參與有助于提升社會管理制度的科學化水平,提高政府的治理能力,強化干部隊伍的素質,增強人民群眾的參與意識和參與能力,進而為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實現提供有效保障。然而,微博政治參與也存在不適應社會治理創(chuàng)新要求的地方,因此,以法治引領微博參與有序發(fā)展,積極推進社會治理現代化成為當務之急。
三江學院李小紅副教授認為,法律人特別是以法學作為研究對象的法學學者群體,會對法治的行進方向產生重要影響。法學學者應對自身的社會定位等不斷辨識和反思,以保證個體行為能對法治社會的建設起正作用。法學學者對法律問題具有強大話語權,多種因素卻導致群體聲望下沉。法學學者群體應致力于該當的社會定位,成就群體的正義擔當。
江蘇師范大學法政學院張峰振副教授認為,我國當下的救濟途徑存在諸多不完善之處,如法律依據位階低,制度實施效果不理想,信訪機構無調查處理權,救濟效率低下,救濟機構不獨立,公正性存疑等。為促進法治政府目標的盡快實現,需要重構不當行政行為救濟途徑。可考慮將隸屬于行政系統(tǒng)的信訪與行政監(jiān)察機構職能合并,整體劃轉到各級人大常委會之下,成立人大常委會監(jiān)察委員會,為不當行政行為提供救濟。
江蘇警官學院張洪波副教授認為,在全球化時代背景下,群體性事件有普遍上升趨勢。治理群體性事件的法治路徑,主要是健全信訪工作機制、推廣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完善應急處置和責任機制。
三、法治中國與司法實踐
司法公正是我國法治建設最重要的內容之一,因為公正的司法制度是對受到侵害的人民權利給予救濟的關鍵一環(huán),也是實現社會公正、保障法律得以正確實施的最后一關。法治意味著法律的普遍適用或至高無上,法律平等地約束社會一切成員、成為規(guī)制和裁決人們行為的唯一準繩,但法治原則必須通過公正的司法貫徹實施。因此,法治中國與司法實踐構成了會議研討的又一個專題,與會代表紛紛發(fā)表了自己的意見。
徐州新沂市人民法院法官顧樂永分析了我國現行司法權監(jiān)督沿用行政權監(jiān)督模式,存在多重監(jiān)督、無序監(jiān)督和隨意監(jiān)督等違反現代法治原則的弊端,提出了統(tǒng)一制訂法官監(jiān)督懲戒法規(guī),統(tǒng)一成立法官懲戒委員會,統(tǒng)一對法官懲戒事由、方式,改革司法權內外監(jiān)督機制等法治化監(jiān)督和懲戒模式的構建意見和建議。
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呂露法官認為,人民法庭面向基層,面向廣大農村,在依法治理農村中發(fā)揮著重要作用。因此,需要規(guī)范人民法庭管理;構建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突出審判職能,推進法治農村建設;延伸多元職能,提升村民法治意識。
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陳雨法官認為,書記員體制發(fā)展滯后、隊伍不穩(wěn)定、任務不明確、工作質量低、工作效率差,審書比例嚴重失調,這些都已經成為制約我國司法體制改革中不容回避的問題。在書記員序列體制改革中,逐漸形成了??诜ㄔ骸⑸虾7ㄔ?、大連法院和懷化法院等四種具有代表性的改革模式,但在實踐中依然存在不少問題。建議建立和完善書記員單獨序列制度;明確書記員管理機構的工作職能;健全書記員職級晉升機制,完善工資機制;重新定位書記員工作職責,嚴格劃分與法官助理的區(qū)別;對書記員實行單獨的招錄程序。
江蘇大學文法學院鄒煥聰副教授認為,國家擔保責任理論為人們分析公私協(xié)力法律問題提供了理論資源,同時也為設計公私協(xié)力國家賠償制度奠定了理論基礎。在構建相關制度進程中,應將國家擔保責任理念落實到公私協(xié)力國家賠償的全過程,實行公私協(xié)力的公共權力歸責原則,同時在國家賠償責任方式上應由公私部門進行責任分配,并從國家賠償權行使程序上,著力把握好公私協(xié)力三面關系的法治要求。在國家擔保責任視角下完善我國國家賠償制度,有利于規(guī)范公私協(xié)力中的特殊權力與賠償責任,促進公私協(xié)力的良性發(fā)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