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11-20 來源:浙江省法學會 責任編輯:qsr
11月16日下午,浙江省法學會圍繞“生活垃圾分類的法治保障”舉辦法學沙龍
11月16日下午,浙江省法學會圍繞“生活垃圾分類的法治保障”舉辦法學沙龍。來自省法學會、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省生態(tài)環(huán)境廳、西湖區(qū)西溪街道等實務部門同志和浙江農林大學文法學院部分師生近20人參加了活動。
本次沙龍由浙江農林大學文法學院姜雙林教授作“生活垃圾分類處置歸責機制重構”主旨發(fā)言。姜教授全面闡釋了生活垃圾分類處置歸責機制重構的背景和意涵、歸責機制的立法實踐及其挑戰(zhàn)、歸責機制的域(境)外實踐考察和歸責機制的重構路徑選擇。他認為,我國較早建立了垃圾收費制度,按戶計征、費用固定,不論具體垃圾排放量,扔多扔少都一樣,這種收費模式已不適應時代發(fā)展。2016年,習近平總書記提出要加快建立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垃圾處理系統(tǒng),形成以法治為基礎、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xiāng)統(tǒng)籌、因地制宜的垃圾分類制度。隨即,國務院下發(fā)了《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實施方案》,提出: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垃圾分類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標準體系,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生活垃圾分類模式。但從目前立法情況看,生活垃圾分類處置的歸責主體和歸責范圍有待進一步完善。借鑒我國臺灣地區(qū)和德國、美國、日本等國經驗,應當將居民和農戶作為污染者主體擴大的重點,強化必要的懲戒措施,提高懲戒標準,完善收費機制。
與會人員圍繞沙龍主題,結合自身工作談了各自的體會。浙江省司法廳政府法制監(jiān)督處處長鐘瑞友認為,將垃圾分類的責任落實到居民不可行,容易激化矛盾、引發(fā)公共問題,應寄希望于政府管理方式創(chuàng)新,而非將處罰作為唯一手段。浙江省住房與城鄉(xiāng)建設廳調研員鮑國平提出,垃圾分類未落實根本原因在政府而非居民,比如,政府缺乏相應的治理手段、制定的垃圾分類標準多且混亂、對混裝混運責任未落實到位等。浙江省生態(tài)環(huán)境廳法規(guī)處副處長陳云娟認為,垃圾分類是一項系統(tǒng)工程,其中,解決末端垃圾的出路問題是關鍵,應改變治理思路,從強制、處罰轉向激勵、引導。西湖區(qū)西溪街道城管科干部吳凱昕提出,目前基層垃圾分類工作開展主要還是依靠宣傳,但居民對垃圾混裝混運的質疑影響了垃圾分類處置的效果。浙江農林大學文法學院賈愛玲教授認為,應當統(tǒng)一垃圾分類的標準,由相關單位定時定點回收,建立相應的激勵機制。浙江農林大學文法學院陳真亮副教授認為,可以從居民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便利性、分類處置能力等方面完善生活垃圾分類處置機制。
浙江財經大學法學院茅銘晨教授點評時指出,圍繞垃圾分類問題有必要從法理上理清四個關系,即自由與約束、權利與義務、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道德與法律,立法應采取“促進”與“管制”并重的思路,增進促進法色彩。本次沙龍準備充分,交流廣泛,研討深入,各方為完善生活垃圾分類處置機制獻計獻策,取得了預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