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5-02-04 來源:浙江省法學會 責任編輯:att2014
為促進我省法學研究事業(yè)的繁榮發(fā)展,廣泛宣傳法學研究優(yōu)秀成果,激發(fā)和調動全省法學法律工作者主動參與法學研究和法治實踐的積極性,更好地服務保障法治浙江建設,省法學會于2015年1月評選出2010-2014年“法學研究十佳優(yōu)秀成果”。
齊 奇 :《陽光司法指數評估體系研究報告》
齊奇,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二級大法官。成果發(fā)表于2013年第7期《法治研究》。本研究報告創(chuàng)新提出并構建了陽光司法指數以及評估體系的理論模型,為建立司法公開長效機制奠定了基礎。
依托本研究成果,省高院出臺了《浙江法院陽光司法指數評估體系》,在全省三級法院全面推行陽光司法指數評估工作。2013年1月起,省高院委托中立第三方——中國社科院法學所開展為期3年的獨立測評?!度嗣袢請蟆房膱蟮懒诉@一做法。最高法院周強院長作出批示,肯定這一做法對于深入推進司法公開具有探索意義,要求抓好落實,為全國法院提供經驗。2013年12月9日,“法治中國與司法公開——浙江法院陽光司法指數新聞發(fā)布會暨司法公開研討會”在最高法院舉行,對外正式發(fā)布了全國首部陽光司法指數測評報告。新華社、人民法院報、香港電臺、新加坡聯(lián)合早報等境內外近40家媒體記者參加了發(fā)布會,并于當天及次日在各媒體上作了積極的宣傳報道,引起強烈社會反響。
李有星:《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草案)研究
李有星,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2013年11月22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作者系該條例草案的起草人,全程參與調研、擬定、修改工作。
《條例》為國內首部民間融資管理的地方性法規(guī),具有標志性意義,是溫州金融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稐l例》創(chuàng)新制度包括:確立了地方政府金融監(jiān)管體制和機制;創(chuàng)設三類民間融資服務主體填補民間金融服務缺位空白,即確立了民間融資公共服務機構、民間融資信息服務組織、民間資本管理機構;開辟民間融資(借貸)合法性的程序性路徑,建立民間融資安全港制度,即以備案程序確認合法性標準;規(guī)范了民間融資的借貸、私募債券、私募集合資金的三種方式,便利中小微企業(yè)融資;確立民間融資權地方備案制度,即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有權賦予經過備案的中小企業(yè)開展私募融資;確立民間融資強制備案、備案豁免和自愿備案制度,即民間300萬元以上商事借貸及涉及人數較多者備案;建立了民間融資領域的協(xié)調監(jiān)管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為新型金融組織和金融業(yè)務發(fā)展預留了空間,為互聯(lián)網金融規(guī)范化運營確立了基礎制度;建立了民間融資風險防范和處置的基本制度。
駱梅英:《行政許可標準的沖突及解決》
駱梅英,浙江工商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副教授。成果于2014年3月發(fā)表于《法學研究》2014年第2期。論文首次對行政許可標準這一實定法概念展開細致的理論分析,做了大量實證調研,引用了大量實證個案,不同于以往的規(guī)范研究,而是將許可標準這一靜態(tài)概念的運作機理放置于許可法實施和審批制度改革的動態(tài)視野中來觀察,使得問題更現實,結論更客觀,論文對許可標準沖突及解決的許多觀察,都具有獨到性。論文提出:許可標準沖突包括實體沖突和程序沖突;標準沖突大多屬于經驗沖突而非邏輯沖突;許可標準沖突是多機關參與下的異位規(guī)范的沖突,由此造成了法的位階效力的消失;行政內協(xié)調模式相較于司法模式更能解決標準沖突問題;協(xié)調標準沖突的技術包括兼容目標下的法律解釋技術、通過“例外”的價值排序等;下一階段審批制度改革的推進需要從事項精簡轉向流程優(yōu)化等。
傅國云 :《行政檢查監(jiān)督研究:從歷史變遷到制度架構》
傅國云,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檢委會專職委員、民行處處長。專著于2014年5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著作中“民事督促起訴”系全國理論首創(chuàng),得到法律界的普遍認可。作為該課題前期成果的《論民事督促起訴》一文被《新華文摘》2008年第9期全文轉載,《中國社會科學文摘》、《中國社會科學院院報》予以轉摘,省法學會《要報》專門刊發(fā),并得到省委領導的批示肯定?!墩憬z察機關辦理民事督促起訴案件的規(guī)定(試行)》得到省省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的批示肯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工作簡報》刊文報道浙江省檢察機關開展民事督促起訴的主要做法;新華社、中央電視臺、《法制日報》、《檢察日報》等幾十家新聞媒體予以深度報道。
著作中的“民事督促起訴”成果已轉化為省檢察機關開展的民事督促起訴制度。省人民檢察院據此出臺了《浙江省檢察機關辦理民事督促起訴案件的規(guī)定(試行)》;“行政執(zhí)法行為檢察監(jiān)督”成果應用于浙江省檢察機關開展的對涉及民生的行政執(zhí)法活動的檢察監(jiān)督;“對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違法行為的檢察監(jiān)督”成果已轉化為2014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的“代表提案”。
章恒筑 :《審理實現擔保物權案件若干實務問題探析》系列
章恒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二庭庭長。論文《審理實現擔保物權案件若干實務問題探析》發(fā)表于《法律適用》2014年第2期。
2012年12月25日,由作者起草、省高院頒布的《關于審理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意見》系全國首個指導實現擔保物權案件審理的地方規(guī)范性文件;2013年7月3日,由作者起草、省高院頒布的《關于審理實現擔保物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及時激活了新民訴法實施后新制度在浙江的審判實踐應用?!兑庖姟贰ⅰ督獯稹返某雠_,正值我省銀行業(yè)不良貸款余額和不良率持續(xù)“雙升”時期,對有效破解不良貸款處置路徑不暢難題起到了積極作用。各地基層法院在省高院的指導下,紛紛通過加強對金融機構的立案引導、加快審查流程、分類執(zhí)行擔保財產等各個環(huán)節(jié)的措施,確保申請人銀行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實現優(yōu)先受償權。省銀行業(yè)協(xié)會還專門出臺了行業(yè)公約性質的指導文件,要求各銀行認真落實《意見》和《解答》相關內容。實現擔保物權程序的審判實踐創(chuàng)新成果,為加快推進不良資產處置、改善我省金融發(fā)展環(huán)境提供了司法助力。2013年,全省法院共受理實現擔保物權案件2930件,案件數量居全國前列。
2013年7月,最高法院民訴法司法解釋起草小組專程來浙調研,聽取浙江法院審理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經驗做法,我省兩份文件中有關申請主體、管轄、審查程序及標準等多項內容被吸收進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 2014年7月,省高院民二庭再次應邀參加在天津召開的民訴法司法解釋專題論證會,就新一稿中的實現擔保物權程序提出修改論證意見。在前期司法實踐的基礎上,作者撰寫了《審理實現擔保物權案件若干實務問題探析》一文。
蔣鐵初 :《中國古代判決的事實依據》系列
蔣鐵初,浙江財經大學法學院院長、副教授。論文《中國古代的罪疑惟輕》發(fā)表于《法學研究》2010年第2期;《中國古代審判中的獄貴初情》發(fā)表于《法學研究》2013年第5期;《中國古代判決的事實依據》發(fā)表于《南京大學法律評論》2013年春季卷;《中國古代刑訊的目的與代價分析》發(fā)表于《法制與社會發(fā)展》2014年第3期。
論文首次提出“獄貴初情”是中國古代訴訟中證據收集與適用的原則,指出先秦時期的五聽及“察辭于差”是“獄貴初情”的萌芽,歷經秦漢至唐的演進,到宋代時成型并在明清時代進一步深化;首次從刑訊的成本與收益的關系探討中國古代刑訊的立法與實踐,指出正是追求成本與收益的綜合考慮才導致中國古代既允許刑訊合法又限制刑訊嚴厲程度的做法;首次提出中國古代訴訟中的事實認定是以證據為主,改變了人們觀念中中國古代訴訟更注重被告人口供的認識。指出在刑事案件中口供的作用大于民事案件中口供的作用。以檔案與判牘互證的方法來考察口供與證據在事實認定中的作用,在方法上亦是一種創(chuàng)新;提出罪疑惟輕是中國古代疑罪處理的主要手段,指出“罪疑惟輕”的觀念并非產生于先秦時期,而是晉代人在漢代罪疑從輕實踐的基礎上,在利用偽造古文尚書時提出的觀點并影響到后人。
研究成果不僅在法學類權威期刊上發(fā)表,還多次被其他研究同類問題的學者引用,經常被國內各法學學術網站轉載。成果獲得了國家社科基金與教育部規(guī)劃項目的資助,也獲得了省高??瞥晒劶笆》▽W會科研成果獎等獎項。
陳海嵩:《國家環(huán)境保護義務的溯源與展開》
陳海嵩,浙江農林大學法政學院副教授、環(huán)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論文發(fā)表于《法學研究》2014年第3期。該文首次提出針對國家環(huán)境保護義務的理論淵源,不能簡單套用傳統(tǒng)公法學“基本權利—國家義務”理論;運用演繹法、基于“基本權利—國家義務”關系而生成的國家環(huán)境保護義務(消極義務、保護義務、給付義務),不能有效解釋實踐中復雜多變的環(huán)境保護問題。為解決這一問題,文章認為:運用歸納法、基于“國家目標條款”而生成的國家環(huán)境保護義務(現狀保持義務、危險防御義務、風險預防義務),在理論解釋力上具有比較優(yōu)勢。文章圍繞2014年4月底修訂通過的《環(huán)境保護法》,對現階段我國環(huán)境保護的國家任務進行了闡釋,并從現狀保持、危險防御、風險預防三個方面予以展開,共同推進國家環(huán)境保護義務在我國的實現,這一討論在國內處于領先地位,具有較大的實踐意義和創(chuàng)新價值。
論文發(fā)表后,引起學術界的高度關注。2014年6月8日,作者應邀在清華大學法學院做“國家環(huán)境保護義務的溯源與展開——從淺層環(huán)境法學到深層環(huán)境法學的一個嘗試”的主題演講,社會反響良好。
鞏 固 :《環(huán)境法律觀檢討》
鞏固,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副教授、博士生導師。論文發(fā)表于《法學研究》2011年第6期,對我國環(huán)境法學研究的總體路徑和思維范式進行了深刻檢討和系統(tǒng)批判,指出環(huán)境法學表面繁榮背后的內在危機,具有學術警醒意義。論文首次提出并充分論證了“環(huán)境法學的根本問題在于法律觀偏失”這一核心命題,為理解、診斷環(huán)境法領域的種種問題提供了富有解釋力的理論框架,指出環(huán)境法學研究應實現“從啟蒙思想向法治理論”的轉變并提出具體建議,有助于推進環(huán)境法研究的歷史轉型和理論升華。文章觀點具有明顯創(chuàng)新性。
論文不僅在國內被《中國社會科學文摘》轉摘,并且被日本學者譯為日文發(fā)表于權威刊物《早稻田法學》,產生一定國際影響。文章獲2013 浙江省第十七屆哲學社會科學優(yōu)秀成果獎三等獎;獲中國環(huán)境科學學會環(huán)境法學分會第三屆“勵青環(huán)境法學獎”一等獎;2012 年浙江省高校優(yōu)秀科研成果獎一等獎。
孫洪坤:《檢察機關參與環(huán)境公益訴訟的程序研究》
孫洪坤,浙江農林大學法政學院教授、學科負責人。專著于2013年12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著作以中國的問題、世界的視野,從中國近年來檢察機關參與環(huán)境公益訴訟程序的若干重大理論與現實問題出發(fā),從世界化的角度看待中國的實際問題,針對《民事訴訟法》與《環(huán)境保護法》修改中引起強烈爭論的主體資格問題以及舉證責任之分配、歸責原則之適用等問題展開討論,拓展了本領域在理論與實踐良性互動方面的研究范圍與深度,是第一部針對我國檢察機關參與環(huán)境公益訴訟程序全面而系統(tǒng)地研究的學術專著。該專著為浙江省哲學社會科學規(guī)劃基金重點課題最終成果;書中第三章《檢察機關參與環(huán)境公益訴訟的雙重觀察》,發(fā)表于《東方法學》2013年第5期,被《新華文摘》2014年第1期論點摘編;書中《檢察機關參與環(huán)境公益訴訟程序建議稿》和第一、二章調研報告于2013年8月被省人民檢察院批示采納,2013年11月被浙江省環(huán)境保護廳采納。
本書中的《檢察機關參與環(huán)境公益訴訟程序建議稿》,明確了環(huán)境公益訴訟的原則、范圍、取向等一些基礎性和關鍵性的問題,并研究設置了環(huán)保執(zhí)法前置、檢察建議、審判與執(zhí)行檢察監(jiān)督等訴訟程序,在訴訟機制上作了架構,對推動環(huán)境公益訴訟有著積極的現實意義,同時也將為我國環(huán)境公益訴訟立法提供重要的實踐基礎,為進一步完善檢察機關參與環(huán)境公益訴訟實踐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提供了有益的參考。
周湖勇:《勞動訴訟制度研究 》
周湖勇,溫州大學法政學院副教授。專著于2013年6月由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著作系統(tǒng)地對勞動訴訟的理論基礎、體系構建、立法模式、具體程序制度的建立和健全進行了探討,闡述了現代訴訟法理對勞動訴訟制度的構建所產生的影響,分析了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下以及民事司法改革中勞動訴訟制度的定位問題。2012年《民事訴訟法》修改內容達60處之多,這對勞動訴訟制度的構建以及勞動訴訟立法的走向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本書對此進行全面深刻探討,這在學術界還是首次。
“中國社會法論壇”對本書進行專門的介紹,并給予了較高的評價。在《法學雜志》、《福建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等CSSCI核心期刊發(fā)表相關學術論文5篇。相關論文 《的修改對勞動審判制度的影響》一文入選2012年中國民事訴訟法研究會年會,并被編入中國民事訴訟法研究會會刊《民事程序法研究》(第十輯);相關論文《勞動訴訟在民事訴訟中的定位——兼論民事訴訟法修改和勞動訴訟立法》編入中國法學會社會法研究會2011年年會論文集,并在大會上作專題發(fā)言,引起了廣大學者的關注,贏得同行較好的評價。同時引起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有關領導的關注,要求作者進一步研究該問題,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提供立法建議稿,以便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為勞動訴訟立法提供參考和借鑒?!秳趧釉V訟制度研究》獲2014年粵閩浙魯四省社會法聯(lián)會專著一等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