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6-03-24 來源: 責任編輯:elite
一、中國民法學研究會2015年年會簡況
2015年10月24至25日,中國民法學研究會2015年年會在海南省??谑新≈卣匍_。此次會議由中國民法學研究會主辦、海南大學法學院承辦,中國民法學研究會的各位理事和來自全國民法學界的專家學者及法律實務部門人士共300余人參會。中國法學會王樂泉會長為年會的召開發(fā)來了賀詞,海南省法學會肖若海會長、海南大學副校長王崇敏教授、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民法學研究會會長王利明教授在年會開幕式上分別致辭。
中國法學會研究部主任李仕春教授代為宣讀中國法學會王樂泉會長的賀詞,王樂泉會長在賀詞中對中國民法學研究會成立30年來所取得的成績給予了高度評價,并指出民法學研究會要繼續(xù)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和中央黨的群團會議工作精神,在四個全面戰(zhàn)略布局中謀劃好、開展好研究會的工作,按照建設學習型、協(xié)同型、智庫型、國際型研究會的要求,不斷加強自身與思想政治建設、組織建設、制度建設和作風學風建設,為把民法研究學研究會建設成為堅持和發(fā)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法理論的堅強陣地,黨和國家法治建設的智囊團,匯集優(yōu)秀民法學術人才的學術團體而努力奮斗!
海南省法學會肖若海會長在致辭中給與會代表介紹了海南法治建設情況,并表示,民法典凝聚著―個國家、一個民族的靈魂。中華民族的復興,中國夢的實現(xiàn)離不開—部屬于中國人民的中國民法典。如何把前人的知識儲備和現(xiàn)實的中國實際相結合,制定出一部高水準的、符合中國國情的、名垂青史的民法典,是廣大民法學者當前最重要的研究任務。
海南大學副校長王崇敏教授在致辭中表示,民法學界專家齊聚一堂,通過真知灼見的交流,將會對中國民法典的編纂產(chǎn)生積極的影響。我國將要制定的民法典,必定是既能夠反映我們目前的時代品格和精神,又能夠反映時代特征的;既傳承了歷史,又有所創(chuàng)新的;既回應目前社會急需解決的現(xiàn)實問題,又能推動社會經(jīng)濟平穩(wěn)發(fā)展的民法典。
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民法學研究會會長王利明教授在致辭中回顧了中國民法學研究會成立30周年以來的情況,對老一輩民法學家所作的貢獻表達了誠摯的謝意。他表示,今后民法學研究會要繼續(xù)營造良好的風氣,要構建接地氣的中國的民法學理論體系,推進理論創(chuàng)新,立足于中國現(xiàn)實、面向實際、科學回答改革開放提出的新問題。中國民法學界應當緊緊把握住民法典制定的歷史機遇,不斷發(fā)展,為編纂民法典這一偉大的工程而凝聚共識、齊心協(xié)力、奉獻智慧。
本次年會的主題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與編纂民法典”,與會專家學者還圍繞民法典的立法哲學、民法典的編纂方法、民法典體系、民法典·總則編、民法典·人格權法編、民事法律實施的重大問題等進行了為期一天半的認真深入的探討。收到的會議論文有150多篇,主題報告部分有14個教授發(fā)言,會議的整體發(fā)言和評議部分有138人發(fā)表了自己的看法,另外還有很多自由發(fā)言人,整體來講,這次年會上能表達意見的有200多人左右。
2015年是中國民法學研究會成立三十周年,本屆年會還向17位前輩民法學者頒發(fā)了中國民法學研究會特別貢獻獎,向5位青年學者頒發(fā)2015年佟柔民商法發(fā)展基金青年優(yōu)秀成果獎,并播放了向前輩民法學家致敬的視頻。
二、中國民法學研究會2015年年會主題發(fā)言綜述
在主題發(fā)言階段,中國民法學研究會顧問、副會長及會長等14位教授依次演講。
中國民法學研究會顧問、學術委員會委員馬俊駒教授報告“關于人格權立法模式的探討”,指出人格權是法定權利、是人格要素的外在化,民法典中應該把人格權和主體制度分離。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孫憲忠教授報告“農(nóng)村土地三權分置的立法思考”,主張把農(nóng)村集體法人化,強調農(nóng)民的成員權,主張保持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的概念不能變。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郭明瑞教授報告“民法典客體制度”,認為民法總則應該規(guī)定民事客體制度并將其類型化。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崔建遠教授報告“民法總則應當規(guī)定法律行為的條款附條件”,指出法律行為附條件和法律行為的條款附條件在法律效果上有相當?shù)牟煌?,民法總則對二者都應加以規(guī)定。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楊立新教授報告“人格權立法若干爭議問題”,認為人格權是人權的一部分,民法典中人格權法是否獨立成編僅是一個立法技術問題,人格權法獨立成編不會肢解侵權責任法。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陳小君教授報告“制定中國民法典與國情本色”,指出編纂總則時應考慮與分則的銜接,應該回歸“兩戶”自然人的本質、規(guī)定農(nóng)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的主體地位。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楊震教授報告“民法典立法的幾點哲學思考”,指出我國民法典的法哲學基礎是馬克思主義有關人的思想,并以秩序、正義、公平、自由及效益為價值取向。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尹田教授報告“制定民法典總則的幾點思考”,主張在民商合一的立法體制下注重商事特殊規(guī)則的融入,應該在侵權責任法中規(guī)定人格權的民法保護。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劉士國教授報告“關于人格權編調整對象的思考”,指出人格尊嚴關系是民法典人格權法編的調整對象,也是人格權法獨立成編的基礎。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溫世揚教授報告“人格權立法中的幾個疑難問題”,認為人格權是一種受尊重權,而不是一種支配權,對具體人格權應該做類型化的規(guī)定。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李永軍教授報告“民法總則的立法技術及內容安排”,主張民法總則應該采取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技術,應該增強民法典總則和分則條文的裁判規(guī)范屬性。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馬新彥教授報告“民法典的境界”,指出對更高境界的人格利益和財產(chǎn)利益的認可、尊重和保護表征著民法典的境界,也表征著法治發(fā)展水平。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譚啟平教授報告“關于民事主體立法的幾點思考”,認為民法總則應該規(guī)定公法人制度,應該將私法人區(qū)分為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立法上應該使用“其他組織”的表達,還應該規(guī)定個體工商戶制度。中國民法學研究會會長王利明教授報告“民法總則制定中的兩個重大問題”,王利明教授指出人格權保護是我國制定民法典應當高度關注的一個問題。王利明教授呼吁加強人格權立法是21世紀時代精神的體現(xiàn),是落實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加強人權方面的立法的要求。王利明教授還呼吁對立法中的爭議問題以平等、包容的心態(tài)進行理性、心平氣和地討論。
三、中國民法學研究會2015年年會“民法典的立法哲學、編纂方法及體系”討論綜述
(一)“民法典的立法哲學和編纂方法”討論綜述
馬俊駒教授認為中國的權利只能在法律中定版規(guī)定才有效力,西方文化有天賦人權的文化基礎,而中國并無這種文化基礎,中國沒有自然法的觀念,這是在民法典編纂過程中需要注意的文化背景差別。
屈茂輝教授指出應該重視實證研究方法的科學性問題。麻昌華教授認為在民法典的制定過程之中有一個問題應當注意,就是始終應該加強法的民族性的考慮。我們很多制度的設計與完善都應當從該方面加以思考,否則我們制定出來的條文在現(xiàn)實中難以實施。馮玨教授指出我們現(xiàn)在編纂民法典要考慮盡量統(tǒng)一兩岸四地的私法基本規(guī)范,以減少融合和統(tǒng)一過程中法律的障礙。
陳永強教授指出民法典編纂過程中應該尊重我們改革開放以后民法通則實施多年的一個傳統(tǒng),這個傳統(tǒng)當中尤其是我們的司法解釋,司法解釋在某種意義上是一種習慣法。
范雪飛教授希望我們的民法典編纂可以成為一個社會的工具,而不僅僅是一個裁判規(guī)范或是行為規(guī)范,它應該成為我們全社會進行社會治理的很好的工具,同時它還能成為我們推進社會觀念核心的推進器。
(二)“民法典的體系”討論綜述
羅曉靜教授認為民法典的編纂將來必定要涉及到物權法部分跟總則部分的協(xié)調問題,呼吁占有制度不是輔助地位,而是處于基礎地位,還指出我們在整個占有的規(guī)定中,缺乏很多基礎性的條文規(guī)范,比如對直接占有和間接占有的區(qū)分、占有的概念、占有的構成、占有的推定效力等。
多數(shù)學者主張婚姻法回歸民法,納入民法典。葉英萍教授指出,目前婚姻家庭法律、司法解釋里面的財產(chǎn)法問題很大程度上都是用民法上的思路去解決的,這已經(jīng)成為普遍現(xiàn)象,這些做法導致婚姻家庭法的定位一直在動蕩?;貧w之后,民法典·民法總則中的原則對婚姻法適用與否,這是一個重大問題。
學者還聚焦民法典編纂背景下民商事關系,主張要顧及商事規(guī)則的特殊性,王全弟教授還結合民事代理和商事代理制度、農(nóng)村承包經(jīng)營戶的民事主體地位和營利性法人制度具體談民商法的關系。王文勝博士主張妥當界定合同法與侵權責任法的邊界,將對固有利益的保護義務交由侵權責任法承擔。
四、中國民法學研究會2015年年會“民法典?總則編”討論綜述
魏振瀛教授主張我國民法典應該嚴格區(qū)分責任和義務,應當體現(xiàn)權利與義務相輔相成的關系,我國民法典應該反映一個人和他人關系的世界,應該反映21世紀以人為本的理念。
學者普遍肯定在民法總則中增加意定監(jiān)護制度。意定監(jiān)護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與自己信賴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在日常生活、財務管理事項全部或者部分在其處于精神障礙而認識能力不足時而予以監(jiān)護。
朱廣新教授指出農(nóng)村承包經(jīng)營權的主體不是戶,是個體。于海涌教授建議將個體工商戶和農(nóng)村承包經(jīng)營戶一并放到民法總則其他組織一章加以規(guī)定。麻昌華教授認為應當保留兩戶,如果取消兩戶,很多制度可能會因此分崩離析,比如成員權如何確定的問題。參加研討的學者普遍認為動物不能作為民事主體。
就法人制度,徐強勝教授結合比較分析方法指出,無論采民商合一,還是民商分立的主要國家和地區(qū)民法典中關于法人的一般規(guī)定中都是關于非營利法人的規(guī)定,而營利法人則都交給了專門的法律規(guī)定或在分則編中專門的企業(yè)法或公司法規(guī)定。徐強勝教授建議我國民法總則中不必規(guī)定營利性法人法律制度,而是交由單行特別法來規(guī)定。
李國強教授認為傳統(tǒng)的物債二分的方法難以解決對網(wǎng)絡財產(chǎn)權的體系定位問題。辜曉丹教授指出虛擬財產(chǎn)可以視為一種債,就是說它是玩家與運營商之間訂立的契約,由運營商在自己提供的游戲賬號中為玩家提供的相應的服務,玩家支付相應的價格。
孫憲忠教授認為法律行為問題首先滲透著法技術問題,但法技術問題本身又滲透著強烈的人文主義思想和法律的重大價值,它并不是簡單地做一個規(guī)定,其核心在于“Yes,I will.”,在此基礎上涉及到人身的、財產(chǎn)的,都要認真加以處理。魯春雅教授建議我國民法總則增加法律行為效力轉換制度,該制度不同于法律行為解釋制度。趙秀梅教授指出,我國現(xiàn)在關于代理制度是散見在民法通則、合同法的總則和分則之中,因此建議將來民法典起草的過程中,應該把“代理”所有的內容一并規(guī)定在合同法總則中,合同法分則中所包含的“代理”內容則一并刪除。
董萬程教授在民法典總則立法的背景下,探討情誼行為的立法問題,從立法的角度看情誼行為條文如何設計,認為情誼行為是一方當事人以增進情誼為目的,善意、無償給予另一方當事人提供幫助,使對方受惠,在當事人之間不產(chǎn)生法律效果的行為。
五、中國民法學研究會2015年年會“民法典?人格權法編”討論綜述
王利明教授認為人格權是否獨立成編是純技術問題,全國人大2002年的民法典草案就是采納了獨立成編的觀點,這與烏克蘭民法典的做法不相干。我們提出的人格權法獨立成編的觀點是供立法機關選擇而已,我們應該尊重立法機關的選擇。
田土城教授提出人格權有沒有得喪變更規(guī)則的制度需求,如果有,理應獨立成編。獨立成編不在于重要與否,在于是否有獨立成編的制度需要。田土城教授主張要在民法典的總則當中專門設立民事權利一章,并使之包含人格權制度,楊立新教授也認為這種立法方案是比較好的選擇。
張翔教授認為人格權是排他性的支配權。王黎黎博士建議可以用人格權請求權制度來對隱私權進行預防性保護。劉召成博士認為人格權商業(yè)化利用權是人格權項下的財產(chǎn)利益,能夠流轉和繼承。
方金華教授指出,我國的一般人格權是從憲法上保護人身尊嚴人身自由的人格價值進行規(guī)定的,起著轉介條款的作用,我國民法典應該承認一般人格權法律制度。齊恩平教授指出我們現(xiàn)在的一般人格權在現(xiàn)在的立法草案當中一般界定為其他的人格利益,界定為其他人格利益的做法,值得贊同。
楊顯濱博士主張建立違約精神損害賠償法律制度。張露博士結合事實孤兒現(xiàn)象,提出將公權力納入監(jiān)護體系中,構建國家監(jiān)護制度體系,這套體系包括:國家監(jiān)護保障體系、國家監(jiān)護管理機構、國家監(jiān)護監(jiān)督機構。建議在基層人民法院設立專職監(jiān)護法庭,輔之以在社區(qū)設立監(jiān)督機構??梢钥紤]將國家監(jiān)護等公權力監(jiān)護寫入到民法典,使之更加細化。
六、中國民法學研究會2015年年會“民事法律實施的重大問題”討論綜述
葉知年教授指出應該警惕社交工具的增多對個人隱私權等人格權的影響。王麗莎博士認為賠禮道歉在醫(yī)療損害賠償責任中是有必要的。白江教授建議擴大懲罰性損害賠償?shù)姆秶?/span>
羅曉靜教授認為惡意占有人對侵害占有的侵權人也可以主張損害賠償。單平基博士認為本權人對惡意占有人是否負擔必要費用返還義務取決于本權人接受還是不接受這項利益,當然對其限度也應進行規(guī)定。
董春華博士就關于輸血致害基金的構建提出兩點建議:一是在輸血感染病毒領域應該將賠償范圍限制在無過錯輸血的領域;二是資金來源不應是企業(yè),而是參加輸血的病人。
謝薇教授認為在機動車交通侵權案件中,當車已經(jīng)被修理以后,如果確實存在車輛貶值損失的,也應該予以賠償。
劉耀東博士認為基于夫妻財產(chǎn)制發(fā)生的不動產(chǎn)物權變動是一種非基于法律行為的不動產(chǎn)物權變動,不需要登記,立即生效,而對外他們作為夫妻共同體仍然要適用物權法規(guī)定的物權變動的一般規(guī)則。王艷慧博士提出配偶法定居住權的概念,認為配偶法定居住權是被繼承人死亡,對夫妻共同居住的房屋或主要居住的房屋,其生存配偶享有居住的權利,直至生存配偶再婚或者死亡,該房屋的繼承人才能實際占有該房屋,這是對生存配偶特殊利益的保護。
馮彥彬法官報告“好意致害賠償責任的實務困境及制度完善”,建議應該改變對無償合同的規(guī)定,在確定責任時不考慮好意因素,只要存在過失便應該承擔責任,但在賠償范圍上應該考慮好意因素適當減輕責任。
劉強法官從夜間工作的角度來分析目前我國勞動法規(guī)實施的困境,認為由于法律上的相關標準不是特別明確,由此造成實踐審判中判決有偏差,不利于保護勞動者。宋宗宇教授認為可能要對勞動者的休息建立一種強制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