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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屆“全國民法基礎理論與民法哲學論壇”簡報三

時間:2013-11-22   來源:  責任編輯:admin

首屆“全國民法基礎理論與民法哲學論壇”簡報三
主題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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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間:2013年11月9日,9:00—9:20
  地點:大連海事大學中遠報告廳
  主持人柴學偉(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
  尊敬的各位來賓,大家好!剛才,我們結束了首屆“全國民法基礎理論與民法哲學論壇”的開幕式,下面是主題報告。
  今天為論壇作主題報告的是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吉林大學法學院馬新彥教授,她報告人題目是:“私權的公益性”,報告時間20分鐘,請大家以熱烈的掌聲歡迎馬新彥教授做主題學術報告。
  主題報告人馬新彥(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非常感謝會務組和王利民教授,給我這樣一個安排。我非常榮幸能在這樣一個時刻,在首屆“全國民法基礎理論與民法哲學論壇”上做這樣一個主題報告。我今天報告的題目是:“私權的公益性”,這個題目,應當符合本屆論壇的主題。
  私權,我個人認為,它大體經歷了三個大的主要發(fā)展階段。分別為初級階段、中級階段和高級階段這三個階段。
  就初級階段而言,私權是作為一種客觀實在而存在的。盡管那個時候還沒有形成一個私權的制度體系,也沒有一部完整的保護私權的成文法,但是私權卻是客觀存在的。比方說,我國古代刑法中,就有盜竊罪的規(guī)定,盜竊罪的這樣一種規(guī)定,它實際上是保護了私人所有權。所有權是最原始意義上的私權,或者說最積極意義上的私權。那么,這一階段私權的特征呢,我覺得有這么三個:一個是它不一定有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即真正意義上的民法;第二是私權制度尚缺少私權神圣、私權行使的平等等觀念的支撐;第三就是公權的強盛、私權的微弱,甚至私權完全被公權所忽視。
  私權發(fā)展的中級階段,私權不僅僅是一種客觀存在的權利,而且私權是被奉為神圣的權利。私權行使中的個人意志得到了最應有的尊重。自由和平等成為私權保護的準則性依據。這一時期,私權的保護已經得到了最理想化的構建。私權和公權完全分離。私權獲得自己獨立存在的空間并且具有體系化。這是社會經濟發(fā)展到一定階段的結果。私權的這樣一個發(fā)展狀態(tài)又成為社會發(fā)展的一個重要的推動力。
  私權發(fā)展的高級階段,私權的功能和作用得到了越來越大的弘揚和發(fā)展。私權不僅僅表達個人意志和個人利益,私權還承載著社會公共利益,同時協(xié)助公權力對整個社會進行合理的管理。
  大量承載著公共利益的私權的產生,對傳統(tǒng)意義上的私權是具有顛覆性的。大量公益性私權的產生對傳統(tǒng)意義上的私權的很多概念和制度有顛覆的可能和趨勢。但是,盡管有這樣一種趨勢,私權的公益性還是在應社會的需求而發(fā)展。善意取得制度大家都知道,它實際上顛覆了羅馬法的時候就已經形成了的“任何人轉讓出去的權利不能大于自己的權利”這樣一個基本原則。那么善意取得制度下生成的善意第三人的所有權,這個第三人的所有權它實際上不僅僅表達了個人利益,同時這種所有權更重要的它是承載了整個社會的公共利益,那就是整個社會的交易安全和公有財產安全??梢赃@么說,在信賴原則下產生的所有的私權都是公益性的私權。這是我多年來對信賴原則進行研究得出的體會。那么,除此之外,懲罰性賠償請求權也是一種公益性私權。大家都知道,在美國是懲罰性賠償最完善和最發(fā)達的國家,美國學者在論證懲罰性賠償的正當性的時候都,毫無例外的論證懲罰性賠償的填補功能。在損害性賠償的填補功能論證當中,最有說服力的、最占統(tǒng)治地位的學說,是懲罰性賠償填補了社會整體利益的損害。就使得高于受害人損失的獲得的那一部分賠償有了正當性。我們都說損害賠償的原則是你有多少損害我給你多少賠償。這是民法的傳統(tǒng)理論形成的這樣一種原則。而懲罰性賠償就顛覆了這樣一種理論,所獲得的賠償遠遠高于你的損害。那么,高于的這部分損害怎么才能具有正當性?美國的好多學者都在論證這個問題,論證了這個正當性,也就論證了懲罰性賠償的正當性。占統(tǒng)治地位的學者都認為它填補社會整體利益損害。也就是說,這種請求權承載了社會利益。
  從我國情況來看。無論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侵權責任法》、《食品安全法》,還是最高院關于商品房買賣的司法解釋,都規(guī)定了在產品生產或是商品銷售過程中的懲罰性賠償。這樣的損害,最大的特點是個體損害小、社會的波及面非常大,侵權人收益巨大。很多受害者因為個體損失小,不愿起訴,因為主張權利成本太高。賦予受害人懲罰性賠償,就是激勵受害者去主張權利,它是一種公益性私權,維護了公共利益。
  還比如說,美國衡平法上的地役權,財產法重述第三版有關于它的規(guī)定。傳統(tǒng)的地役權是在土地私有制基礎上形成的,傳統(tǒng)的地役權實際上是相鄰的土地所有者之間,獨立地以土地的通行為核心內容的一種權利。地役權是在工業(yè)革命之后城市不斷開發(fā)的背景下產生的。城市的大土地所有者為了應對農村人口大量涌入城市,他把土地進行規(guī)劃,這一片土地可以建住宅,那一片土地可以建商店,進行整體的規(guī)劃。破壞規(guī)劃的人就是義務人,其他的人就是權利人,這種權利就是衡平法上的地役權。公益性就在于對整個城市的規(guī)劃保護。哪怕某一個人購買的土地得到市政部門的許可,建了一個加油站,或者建了一個醫(yī)院,但只要違背規(guī)劃當中的地役權,其他人依然可以要求他按照地役權進行規(guī)劃,
  有這樣一個案例,某人購買了土地,只能建住房,幾經轉手到消防大隊,契約里沒寫該土地只能建住房,但地役權有追及力。計劃興建消防設施,盡管得到政府的許可,但是其他居民享有衡平法上的地役權,法院判決停止建消防設施。在這種情況下,私權利可以對公權力進行制約,這就是它的公益性。美國最早對普通法上的地役權和衡平法上的地役權是有分類的。衡平法的地役權是在城市土地大量開發(fā)的基礎上的,到最后美國法上合二為一,統(tǒng)稱為地役權,我們可以得出,公益性的私權在不斷發(fā)展這樣一個結論。
  保存地役權也代表一定公益性。比如遺產地役權。名勝古跡的所有人為供役人,市政管理人成為需役人,他們簽訂這樣一個協(xié)議。這樣,在一個古建筑上就形成了地役權,允許開放,允許公共參觀。這樣的話,既保護了名勝古跡和古文化,同時也延續(xù)了古跡的所有人的所有權。這樣一種地役權也帶有公益性。
  在我們國家,環(huán)境權是近幾年討論比較熱的問題。但是對于環(huán)境權,學界的每個學科都在討論,環(huán)境法、人權法、行政訴訟法(環(huán)境公益訴訟)還有民法學者。關于環(huán)境權的定性問題,也有很多人研究。有人認為是公權,有人認為是私權,我認為他是一種公益性私權。正如健康權是民法上的權利,環(huán)境權也應當是民法上一種獨立的權利,是一種獨立的私權,而且具有公益性。每個人所享有的環(huán)境權是以空氣清潔、環(huán)境自然優(yōu)美的權利為內容。你行使你的環(huán)境權的同時也給所有生活在這個環(huán)境下的人提供一個良好的環(huán)境,共享一個環(huán)境權。環(huán)境的統(tǒng)一性決定了環(huán)境權具有公益性,所以我認為環(huán)境權為公益性的私權,應當被列入到民法當中來。
  通過上面的一些認識,我可以得出三個結論:第一,我認為,私權的人類社會發(fā)展史,是公權力與私權利配置關系的進化史;第二,公益性私權的發(fā)展是私權發(fā)展的最高階段或者是最高境界;第三,我認為,公益性私權的發(fā)展進程代表著法治國家建設的進程。私權得到的保護怎么樣,得到多大的尊重,多大程度協(xié)助公權力發(fā)揮作用,這個是法治國家建設中的重大環(huán)節(jié)。從這,我也得出感想:私法學者對法治國家的發(fā)展肩負著非常重要的使命。我的發(fā)言就到這兒。
  柴學偉:
  剛才,馬新彥教授為我們做了一場精彩的主題學術報告,讓我們大家再次以熱烈的掌聲對馬新彥教授表示感謝。
  我宣布,本次論壇上半場結束,請大家轉場至綜合樓國際會議報告廳,參加主題論壇,主題論壇會有更多的人參與和互動,我相信會更加精彩。請大家有序轉場,也請校內同學,照顧嘉賓、老師和外請客人優(yōu)先入場。
  謝謝大家!
  (以上整理的發(fā)言稿未經發(fā)言人本人審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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