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5-01-08 來源:研究部 責任編輯:elite
“中國法學會法治研究基地”認定和管理試行辦法
(本辦法2015年1月5日經中國法學會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第一條【辦法宗旨】為了加強和規(guī)范“中國法學會法治研究基地”(以下簡稱“研究基地”)的認定和建設工作,充分發(fā)揮研究基地作為新型智庫的作用,根據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中國特色新型智庫建設的意見》(中辦發(fā)[2014]65號)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設立目的】為了緊緊圍繞黨和政府的中心工作,針對法治中國建設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以問題為導向,跨學科、多角度、全方位組織開展研究,特在全國范圍內認定若干專門領域法治研究基地,為中央在相關領域決策提供高質量的法治咨詢建議和理論研究成果。
第三條【基本原則】研究基地的認定和管理,遵循總量控制、穩(wěn)步推進、特色鮮明、注重基礎、強調產出的原則。
研究基地與研究會不重疊設立,繼續(xù)發(fā)揮好各專業(yè)研究會的學科優(yōu)勢和人才優(yōu)勢。
同一研究領域原則上不設置2個以上研究基地(含2個)。
第四條【基本標準】研究基地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標準:
1. 非營利性研究咨詢機構;
2. 相對穩(wěn)定、運作規(guī)范的實體性研究機構;
3. 特色鮮明、較長時間從事決策咨詢的研究機構并有一定的研究成果;
4. 有一定數(shù)量且一定影響的專職研究人員;
5. 有保障、可持續(xù)的資金來源。
第五條【研究基地的類型和數(shù)量】研究基地分為應用對策型研究基地與基礎理論型研究基地。前者以應用對策研究和發(fā)揮智庫作用為主,后者以理論研究和提供理論支持為主。
研究基地總數(shù)不超過15個。應用對策型研究基地與基礎理論型研究基地的比例為3:1。每年認定數(shù)原則上不超過5個。
研究基地建立退出機制,根據評估結果實施。
第六條【應用對策型研究基地的主要任務】應用對策型研究基地的主要任務為:
1. 主動圍繞我國全面深化改革的法治保障和法治中國建設中的全局性、戰(zhàn)略性、前瞻性、實踐性問題組織開展研究,以高水平、即時性智庫成果服務改革發(fā)展穩(wěn)定和法治中國建設。
2. 積極參與政府重大決策可行性論證和社會穩(wěn)定、環(huán)境、經濟、法治等方面的風險評估,加強對重要法律法規(guī)和重大政策執(zhí)行情況、實施效果和社會影響評估。
3. 及時并高質量完成中央及中央國家機關交辦的各項研究任務,為中央決策和有關機關工作提供智力及信息支持。
4. 組織專家對相關領域的中央文件、中央領導同志重要論述、新出臺法律法規(guī)、法治政策、法治事件進行權威準確解讀。
5. 充分發(fā)揮輿論引導作用,在敏感法律問題、熱點案件等方面發(fā)表有正面影響力的評論,正確引導輿論。
第七條【基礎理論型研究基地的主要任務】基礎理論型研究基地的主要任務為:
1. 開展黨和國家領導人法治思想研究,進行系統(tǒng)整理、深入研究。
2. 開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體系研究。重點研究法治中國建設的指導思想、戰(zhàn)略目標、重大任務及前沿問題等。
3. 開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學理論體系研究,引領中國法學思潮,推進法學理論創(chuàng)新。
4. 積極參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話語體系建構,不斷提升中國法治在國際社會的影響力和話語權。
5. 引導法學人才、特別是青年法學人才關注并從事相關法治問題研究,為黨和國家解決相關領域法治問題提供豐厚的人才儲備。
第八條【應用對策型研究基地的申報條件】申報應用對策型研究基地的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 研究領域屬于法治中國建設的全局性、戰(zhàn)略性、前瞻性、實踐性問題,具有設立研究基地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2. 原則上應當設立2年以上,有5名以上相關專業(yè)正高職稱的專職研究人員,以申報機構名義向決策部門提出多份咨詢報告或出版發(fā)表多種著作或論文,在全國或一定區(qū)域內有較高的影響力。
3. 依托一定的部門或單位,能夠提供研究所需的辦公場所和硬件設施,有穩(wěn)定的經費來源,有開放性交流平臺和成果轉化渠道。
4. 不屬于國家或中央部門已經批準設立的研究基地。
5. 具有以下情形者優(yōu)先考慮:
(1)理論部門和實踐部門協(xié)同研究;
(2)采取科研機構與省級相關單位共建的形式;
(3)決策咨詢報告獲得中央領導同志的重要批準或其他重要肯定。
第九條【基礎理論型研究基地的申報條件】申報基礎理論型研究基地,除了符合第八條第二、三、四項條件,還應當符合如下條件:
1. 研究領域屬于法治中國建設的全局性、戰(zhàn)略性、前瞻性、基礎性問題;
2. 一般應具有國家重點學刊、博士點等;
3. 至少有10名相關學科正高職稱的專職研究人員;
4. 承擔過國家重大理論研究課題。
第十條【組織單位】研究基地的認定和管理運行,由中國法學會研究部具體負責以下事項:
1. 制定研究基地建設計劃、規(guī)章制度;
2. 組織研究基地的申報、認定的前期工作;
3. 組織研究基地圍繞法治中國建設的重點問題開展研究,對重大問題牽頭組織研究;
4. 對研究成果進行提煉,通過《要報》報送中央有關部門,或向實務部門推薦;
5. 對研究基地定期進行評估。
第十一條【認定程序】申報機構向中國法學會提出申請,研究部進行形式審查并提出初步意見,提交中國法學會學術委員會審議。
中國法學會學術委員會主任負責召集部分學術委員,并邀請一定數(shù)量的非學術委員的知名專家,進行討論或征求意見。
中國法學會研究部根據學術委員會的討論意見,報學會黨組會議、會長辦公會研究確定。
第十二條【研究基地待遇】研究基地享受以下待遇:
1. 冠以“中國法學會法治研究基地”稱號;
2. 中國法學會每年提供一定的基本經費支持;
3. 中國法學會根據研究基地工作開展的狀況,委托研究課題或承辦相關活動并提供相應的經費;
4. 研究成果通過中國法學會《要報》等途徑報送中央;
5. 重大理論研究成果推薦到《求是》、《人民日報》、《中國社會科學》、《中國法學》、《法學研究》等權威報刊雜志發(fā)表。
第十三條【工作報告義務】研究基地應建立每季度一次的工作簡報制度。內容包括:中國法學會委托課題的推進情況、常規(guī)研究的進展情況、學術活動紀要、調研情況、與中央或地方部門及共建單位的合作情況、規(guī)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及執(zhí)行情況。
工作簡報于報送至中國法學會研究部指定郵箱。
除工作簡報外,研究基地開展的重大活動情況應隨時報送。
第十四條【成果報送義務】研究基地應當建立穩(wěn)定的成果產出和成果轉化機制。
研究基地每年至少應當提交5份以上的研究成果(以決策咨詢報告為主)。
研究基地應每季度報送一次成果簡報。內容包括:課題階段性成果摘要、決策咨詢報告摘要、學術會議成果摘要、調研報告摘要、主要論文和專著摘要。
成果簡報送至中國法學會研究部指定郵箱。
具有重大性、實效性強的研究成果,應隨時報送。
第十五條【年度工作總結和計劃制度】研究基地應該于12月31日之前向中國法學會提交本年度工作總結和下一年度工作計劃。
第十六條【年度智庫課題申報制度】研究基地根據工作計劃或時勢需要,向中國法學會提交智庫課題申報書。
第十七條【重要成果獎勵制度】建立成果獎勵制度,對獲得中央領導重要批示、被中央決策采納、實實在在推動法治進步的研究成果,以中國法學會的名義予以表彰,并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第十八條【標明義務】研究基地學術活動和研究成果應當標明“中國法學會法治研究基地”。
第十九條【檢查評估】研究基地建設實行不定期評估、不合格淘汰的動態(tài)管理。中國法學會每2年組織一次全面評估,對研究基地建設提出指導性意見。
在日常工作和檢查評估中發(fā)現(xiàn)下列情況之一的,可視具體情況給予警告、減少撥款、停止撥款、限期整改、撤銷資格等處理:
1. 無正當理由,未按期按質完成中國法學會委托的研究任務的;
2. 未按計劃開展研究工作,不能完成報送成果報送義務或研究成果沒有取得重大影響的;
3. 依托單位配套經費未到位,或無法為研究基地提供辦公用房、行政人員等方面支持的;
4. 違反研究基地資助經費使用有關規(guī)定;
5. 申報或評估中有弄虛作假、謊報數(shù)據等現(xiàn)象的;
6. 研究成果存在重大違反學術規(guī)范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二十條【解釋機構】本辦法由中國法學會學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施行時間】本辦法自2015年1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