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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評人:葛 琳

時間:2017-08-22   來源:  責任編輯:xzw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所科研管理部主任 葛 琳

  葛 琳:感謝主持人,感謝會議主辦方給我這次學習的機會!這篇文章既有實踐的立場又有比較深入的理論分析。我作為這篇文章讀者,很受啟發(fā)。感謝主持人,會議主辦方給我這次機會。研究辦案組織對于我們檢察機構(gòu)具有重要意義,這是全面的探討,有實踐立場,也有分析,這篇文章在我們年會上也獲得高度評價,我想提出兩個問題向作者和專家請教。檢察長檢委會是不是辦案組織。從文章看,不是辦案組織,是領(lǐng)導者。作者對檢察辦案組織分類中沒有涉及檢委會和檢察長,但是在責任承擔上檢委會和檢察長是作為第一第二責任人出現(xiàn)的,因為他們有辦案權(quán),就要承擔責任。我想問這是不是檢察辦案組織,檢察官的權(quán)力是來源于檢察長的授權(quán)的,檢察長只要愿意就可以自己辦理案件,我們是否可以將檢察長視為特殊的獨任制檢察官?有人說檢察長和檢委會缺乏親歷性,我不認同這個觀點。親歷性是辦案要求,我們可以改善啊,遠程確認犯罪嫌疑人是不是?要求調(diào)取任務穿越確認是不是?用親歷性來否認是不能成立的。還有人說檢察長是職務,不是組織。那獨任制檢察官被視為辦案組織,檢察長為什么不是呢?

  下面說檢委會,檢察辦案組織定義的寬窄還會影響到今后對檢委會改革的方向。我仔細看了文章,今后對檢委會改革,方向說是形成檢察辦案組織的日常輔助指導關(guān)系,我們查閱了檢察院組織法是有規(guī)定的,檢委會的重要職能是在檢察長組織下決定重大案件,這說明它有辦案權(quán),可以承擔責任。我們是否可以認為檢委會是辦理重大案件的高層及辦案組織?檢察院組織法現(xiàn)在沒有對此作出規(guī)定,我們是否不應該被思維定式框定,我們在學理上還有空間。

  對于什么是辦案,承辦和討論后決定案件是否都是辦案,是否有不同規(guī)律?我們應該設(shè)計什么樣的組織,決定什么規(guī)律?是否有指導意義?檢查辦案組織內(nèi)部遇到分歧怎么辦?獨任制很簡單,權(quán)責一致。對于檢察官辦案組內(nèi)部出現(xiàn)問題可能就要復雜一點,除了獨任制檢察官之外,還有承辦檢察官。文章中提到,在辦案組中承辦檢察官與主任檢察官有分歧,不能直接作出決定,要討論,還不能決定就上報到檢察長檢委會,這個效率很低,獨任制檢察官的獨任體現(xiàn)在哪里?我認為可以由資深檢察官提出決定,讓獨任檢察官決定。如果聯(lián)席會議也認為復雜,再提交檢察長檢委會討論,這可以作為篩選機制,能夠提高效率也能夠彌補檢察官經(jīng)驗上的不足,更能夠強調(diào)檢察官獨立辦案導向機制,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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