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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人楊吉高:檢察辦案組織若干問題研究——以司法責任制改革下的辦案組織構建為視角

時間:2017-08-22   來源:  責任編輯:xzw

楊吉高

  楊吉高:各位上午好!這篇文章其中一些觀點已經得到實現。我就其中的一些問題與大家交流。

  一、檢察辦案組織的基本內涵

  (一)基本內涵。根據司法責任制改革要求,辦案組織不僅僅是檢察權運行的載體,更是司法責任承擔的載體,本質上是辦案權力與辦案責任的統(tǒng)一體。

  (二)組建運行原則。1.遵循檢察權的復合型屬性,合理區(qū)分司法屬性明顯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以及行政屬性明顯的職務犯罪偵查等部門的辦案組織形式。2.堅持司法親歷性原則,確立檢察官在司法辦案中的主體地位,科學合理“放權”于檢察官,改變“審而不定、定而不審”的問題。3.以實現檢察辦案扁平化管理為目標,盡量減少管理層級,最大限度提高辦案效率。4.構建一整套規(guī)范的監(jiān)督制約和責任追究體系,促進檢察權在陽光下依法規(guī)范運行。

  二、檢察辦案組織的設置類型

  (一)依內部組成,可以分為獨任檢察官與檢察官辦案組

  我國檢察機關辦案組織也應以獨任制檢察官為主,使檢察官的辦案主體作用得到最大限度發(fā)揮。

  (二)依緊密程度,可以分為固定辦案組織和臨時辦案組織

  到底是固定設置還是臨時組建,應當從司法辦案實際需要出發(fā),兼顧不同層級檢察院的功能定位、人員狀況等現實情況,綜合考慮確定。

  (三)依辦案類型,可以分為綜合辦案組織和專業(yè)辦案組織

  專業(yè)化辦案組織除根據專業(yè)分工辦理特定類型案件外,也可以根據部門統(tǒng)一安排兼辦其他案件。

  三、檢察辦案組織的人員職責

  (一)檢察官。員額制檢察官和遴選前的檢察官(檢察員、助檢員)有以下不同:1.員額比例和遴選程序不同。2.工作崗位和工作職責不同。3.辦案權限和責任承擔不同。

  總之,與檢察員、助檢員相比,員額制檢察官人數更少、業(yè)務性更強、辦案權限更大、司法責任也更重,二者已經不是同一概念下的“檢察官”。

  (二)檢察官助理。從兩個層面理解:1.與書記員主要從事事務性、程序性工作相比,檢察官助理的工作更側重于司法性、業(yè)務性。2.與檢察官職責相比,不同之處主要體現在“決定權”和“親歷性”上。

  改革試點期內,對轉任為檢察官助理的現任檢察員、助檢員,與省級統(tǒng)一招錄的檢察官助理,可在一些方面實行差別化的制度設計。

  (三)書記員?,F實層面:數量不足,能力素質不適應工作要求,流動性大。

  制度設計層面:1.改革后,書記員不能再轉為檢察官助理,編制身份很大程度上失去了意義。2.45%左右的檢察輔助人員比例,遠遠不能滿足檢察官助理、書記員、司法警察、技術人員四類人員的分配需求。

  所以:應盡快建立完善聘用制書記員統(tǒng)一招錄管理制度,實行單獨職務序列,逐步完成職業(yè)化專業(yè)化聘用制書記員隊伍建設。

  (四)其他檢察輔助人員。司法警察、檢察技術人員臨時配備至檢察辦案組織,從事與職能相關的輔助性工作。

  四、檢察辦案組織的運行機制構建

  (一)接受檢委會、檢察長的領導和指導。包括以下三個層面內容:首先,檢委會、檢察長應保障辦案組織依法履職時不受不當干擾。其次,對依法應當由檢委會、檢察長決定的辦案事項,辦案組織應當按程序提請決定;對辦案組織職權范圍內的辦案事項,檢委會、檢察長可以提供專業(yè)指導意見。其三,檢委會、檢察長負責評估檢察官的職業(yè)水平和辦案績效。

  (二)服從部門負責人的工作管理。包括行政管理,比如組織考勤、安排參加相關活動、開展專題教育活動、完善廉政教育制度等工作;更主要的是業(yè)務管理,包括組織研究涉及本部門業(yè)務的法律政策問題,組織對下級檢察院業(yè)務部門辦案工作的指導,召集檢察官聯席會議為承辦案件的檢察官提供參考意見等。

  實踐中,需要注意避免部門負責人借助管理職權,作出干預或過問案件的行為,進而影響或改變檢察官的審查意見或決定,形成一種異化了的三級審批模式。

  (三)理順主任檢察官與承辦檢察官的職責關系。既要堅持檢察官獨立辦案的司法屬性,也要考慮到辦案組內部管理上的行政化關系。

  主任檢察官既要行使必要的領導權和指揮權,又要尊重辦案檢察官的獨立自主性。因此應當謹慎行使指令類、監(jiān)督類辦案權利,更多地行使指導類、建議類權利。

  主任檢察官與承辦檢察官意見不一致時,可以書面提出自己的意見,或提請召開檢察官聯席會議進行討論,以供承辦檢察官參考。主任檢察官不能改變承辦檢察官的意見而自行作出決定。

  (四)厘清運行中的司法責任承擔情形。根據主客觀相一致的司法責任認定原則,遵循“誰辦案誰負責、誰決定誰負責”的要求,可以大致劃分辦案組織運行中的司法責任承擔情形如下:

  其一,檢委會決定的案件,應當追究司法責任的,根據檢委會委員發(fā)表意見時有無過錯和過錯程度,確定其應當承擔的司法責任。其二,檢察長對司法辦案工作承擔監(jiān)督管理責任,對在職權范圍內作出的有關辦案事項決定承擔完全責任。其三,檢察官對職權或授權范圍內所作出的決定承擔責任。實踐中,不能將檢察官對事實和法律的正常認識偏差作為追究責任的依據,否則將會限制檢察官的獨立思考和判斷。其四,檢察輔助人員參與司法辦案工作的,根據職權和分工承擔相應的司法責任。

  五、與檢察辦案組織運行配套的相關制度建設

  (一)逐步完善檢察官職權清單。先在省級層面分類別、分階段推出檢察官權力清單。條件成熟時,再制定全國統(tǒng)一的檢察官職權清單。

  (二)盡快落實檢察人員職業(yè)保障制度。應當實現“責權利”改革同步到位。

  目前對檢察官助理、書記員、司法警察以及技術人員工作職責、工資制度、發(fā)展路徑等關注還不太多,需要及時明確政策制度,落實職業(yè)保障要求。

  同時,要進一步研究明確司法行政人員的職級待遇、發(fā)展空間等政策,保證綜合行政部門能夠留住一批優(yōu)秀人才。

  (三)妥善實行檢察人員分類管理。同步研究推進檢察官助理單獨職務序列改革,只有暢通檢察官助理的發(fā)展通道、明確其職業(yè)發(fā)展前景,才能引導未入額的檢察員、助檢員安心從事檢察官助理職業(yè),才能吸引統(tǒng)一招錄的檢察官助理在本職務序列內長期工作,否則會影響辦案組織的運轉成效。

  (四)穩(wěn)步推行內設機構改革。以優(yōu)化職能為目標,對業(yè)務部門應合并的合并、該拆分的拆分,對綜合部門大幅度進行壓縮、整合,適當控制內設機構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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