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6-08-24 來源: 責任編輯:elite
尊敬的各位領導,尊敬的各位老師:晚上好。
????????今天我報告的題目是“論意思表示錯誤的理論構造”。
錯誤在我過現行民法中存在重大誤解,它的理論構造問題是《民法總則》部分的重要問題,從《比較法》上看存在二元論和一元論的對立,像PPT上顯示的一樣,二元論指的是明確區(qū)分動機錯誤和表示錯誤,動機錯誤不可撤銷,表示錯誤可撤銷。一元論指的是不區(qū)分動機錯誤和表示錯誤,從其他方面設定構成要件,劃定可撤銷的范圍。我國現行《民法》只做了抽象規(guī)定,沒有明確區(qū)分動機錯誤和表示錯誤,從形式上看更加親近于一元論,但是我國學術界采納二元論的人是很多的,而且多個版本的《民法總則》專家建議稿都采取了二元論。至此民法典制定之際,對這一問題的爭議已經到了一個十字路口,未來我國民法典應該如何選擇呢?對這個問題我淺薄的看法是。我國應該在堅持一元論的傳統(tǒng)機制上對其構成要件進行精細化,而不應該改弦易轍走上二元論的道路。具體理由如下。
首先主張二元論的觀點多認為二元論有利于保護交易安全,理由是動機千差萬別、虛無縹緲,相對人不可預知,若允許動機錯誤可撤銷,會給交易安全帶來不可測的風險,常舉的例子是什么呢?我們來看,商人錯以為商品已經售謦而訂購了新的商品?;蛘呤琴I售人不知道婚約已經解除,而購買了結婚禮物。我們都知道,依據樸素的法感情,這兩例中的錯誤者當然不能主張撤銷合同。因此,乍一看,似乎二元論的主張非常符合現實,但是如果我們仔細思考就會發(fā)現其中的蹊蹺,難道只有動機錯誤是不可測的嗎?表示錯誤的相對人就一定能夠發(fā)現錯誤的存在嗎?我們再來看,假如網絡上的點上載輸入價格時將90元輸入成了80元,作為消費者的買家可能發(fā)現者一表示錯誤嗎?我們要注意的是,又不是將90元輸入成了9元,而是將90元輸入成了80元,也就是說只錯了10塊錢,這種錯誤一般的消費者怎么可能發(fā)現呢?既然無論是動機錯誤還是表示錯誤,相對人都有可能無法查知、無法預測,何以二元論要先驗性地厚此薄彼,有待表示錯誤而歧視動機錯誤呢?其實從交易安全保護的角度上看,動機錯誤和表示錯誤沒有分別,沒有必要人為切割,在判斷能否撤銷時應該統(tǒng)一劃定構成要件。比如剛剛提到的相對人能否查知錯誤的存在,就應當是一個重要的判斷因素,其實分析到這里我們就會發(fā)現二元論的癥結所在,二元論把主要精力都放在了表意人的身上,反復考慮錯誤是發(fā)生在表意人的動機階段還是表示階段;但是交易安全保護的思考重心卻不應該在表意人,而應該在相對人或者第三人,這一目標和方法的不對應就必然導致緣木求魚的結果。也就是說,二元論會產生大量該保護卻沒有保護的動機錯誤,以及大量不該保護卻濫保護的表示錯誤。
其次,如果我們考察錯誤二元論的歷史變遷就會發(fā)現,剛剛談到的弊端其實《比較法》上早就發(fā)現了,只是由于一旦立法木已成舟則修改成本太高,于是只能采取多種補救措施,想方設法創(chuàng)造了大量的例外進行修正,例如德國理論和判例通過活用誠實信用原則創(chuàng)造了主觀行為基礎喪失理論,作為動機錯誤不可撤銷的例外。日本民法通過形形色色的理論擴張內容錯誤的外延從而壓縮動機錯誤的空間等等。這些例外的創(chuàng)設雖然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二元論與社會現實的矛盾,,卻仍然治標不治本,打一個比方,如果將錯誤二元論比作一件以上,其實這件以上早已在現實的寒風中吹得破爛不堪,之所以還能遮體,全靠上面琳瑯滿目的補丁的功勞,我在文章當中列舉的例1到例5,就是通過具體案例闡述和分析這些補丁的成因和作用。時間有限,在這里不再展開,但是這里尤其要強調的是,即使打了這么多的補丁,二元論這件衣服也仍然只是面向可穿,很多地方仍然是漏風的。比如對于利用型錯誤問題和引發(fā)型錯誤問題,即使補丁打全的二元論解決這些問題仍然非常乏力。我在文章中重點分析的例6到例12,就是即使補丁打全的二元論也仍然難以對付的案例類新。
當然,講到這里支持二元論的學者可能仍然會有反駁意見,任何原則難免都會有里外,任何理論難免都會打補丁,這并非二元論所獨有的缺陷,僅僅說一個理論的里外多、補丁多就否定這個理論,恐怕還有些難以服眾確實,這種反駁意見是有一定道理的,所以要駁斥二元論,我們還要看看這些補丁究竟是怎么打的。如果仔細分析二元論的例外設置,我們就會發(fā)現,無論是對動機錯誤的里外還是對表示錯誤的里外,思考的實質內容都是相同的,思考的重心都從表意深一方轉向了相對人一方,核心內容都是相對人有沒有產生一個值得法律保護的合理信賴,也就是說,二元論繞來繞去,又繞回了原點,最后判斷動機錯誤或者表示錯誤能否被保護的關鍵因素仍然是相同的。既然如此,一開始為什么還要費那么大的勁,對二者進行區(qū)分呢?
最后,我們將目光轉回我國現行法會發(fā)現,我國并沒有形成二元論的傳統(tǒng),無論是《民法通則》還是《合同法》都沒有采取二元論的跡象。而且我國的法院判決明確肯定了動機錯誤可以撤銷的不在少數,明確否定表示錯誤可撤銷的判決也時有發(fā)生,也就是說和二元論的觀點完全相反。那么,在我國的這一背景下,如果引入二元論,制造的問題恐怕比解決的問題會更多。
綜上所述,我認為我國應該在堅持一元論傳統(tǒng)的基礎之上,對其構成要件進行精細化,而不應該走上二元論的道路。當然,具體構成要件應該如何精細化是一個復雜的問題,文章當中提出了我的建議方案,時間有限這里就不再展開了。
最后,懇請各位老師批評指正。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