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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人李文超:新形勢下鄉(xiāng)土法官調解模式的檢視與完善——從人民法庭家事糾紛的微觀角度

時間:2018-07-12   來源:  責任編輯:fml

  尊敬的各位領導、各位老師,十分感謝組委會給我這次機會,我是來自北京市門頭溝區(qū)人民法院的李文超,我今天匯報的題目是《新形勢下鄉(xiāng)土法官調解模式的檢視與完善——從人民法庭家事糾紛的微觀角度》,匯報以下三方面的內容:

  第一方面是這個論題的實踐意義。我們在辦案過程中發(fā)現(xiàn)法官(也包括速裁調解員)在家事糾紛調解中存在一些類型化的問題,尤其是派出法庭表現(xiàn)最為突出。這里分三個小問題:

  第一個是調解效果減損方面,一些法官考慮到當事人達成調解協(xié)議的難度及對結案的需要,即使調解結果對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保護存在“隱性不公”,或履行存在障礙等,也一般不會予以過多考慮,為后續(xù)撫養(yǎng)費、探望、財產等執(zhí)行埋下隱患。

  第二在調解經驗方面,在基層法院的人民法庭中,家事糾紛因法律關系相對簡單,往往被視為“技術含量低”的案件類型,且家事糾紛審理過程耗時、耗力、不易出審判成績,沒有辦案經驗、沒有結婚、沒有子女的“三無”法官成為家事案件主力軍,但實際上能夠游刃掌控家事調解,既需要完備的法律知識系統(tǒng),又要有洞察家事糾紛產生、發(fā)展、變化規(guī)律的領悟力和體察力。

  三是在當事人權益保障方面,存在調解啟動隨意性強,調解力度參差不齊等問題。在結案率的重壓之下,法官主觀上不愿在開庭前專門安排時間組織調解,特別是在收案量較大的法院,“半小時排隊”式開庭現(xiàn)象屢見不鮮。年輕法官則更擔心若調解不成,當事人不再出庭,在案件事實、爭議的固定等方面會面臨困難。又囿于“應當先行調解”法律規(guī)定的約束,將調解程序“固化”在開庭事實查明、舉證質證等程序之后,使得當事人經過一系列程序“洗禮”之后很難再達成“和好”方案。這源于年輕法官對哪些當事人愿意調解、調解不成后當事人是否愿意出庭等實踐問題的心理分析能力不足,導致存在強制性調解(或稱壓制型)、包辦型調解(或稱家長型),容易造成對當事人權利的不尊重。

  第二方面是報告的主要觀點。我們通過對法官的調解觀及當前調解制度的分析,認為:

  一、功能定位:以促成感情修復與促進自動履行為目標。通過職權介入,強化修復性功能,實現(xiàn)“自律性”履行。二、效益考量:“靶向調解”節(jié)約訴訟成本、徹底化解糾紛,在實質方面不依據(jù)規(guī)則程序,避免“過場式”調解過于注重固定事實及證據(jù),從而充分考量復雜的家事關系,節(jié)約訴訟成本,徹底化解糾紛。三、方向指引:注重調解過程對糾紛的治愈,通過“治療”型調解模式(關注當事人關系的良性互動),突出當事人參與“治療”。四、過程評價:正向評價元素增效與逆向評價元素提質。例如家事調解協(xié)議申請執(zhí)行情況、調解瑕疵,主要指調解結案后,進入強制執(zhí)行程序、另行起訴、信訪、申訴等案件所占的比率等等。

  主要建議是:在預期目標上,通過找尋當事人之間的“互讓”因素,分析家事案件中與紛爭相關的“實情”;通過財產、責任承擔的分配,強調細致入微的“家庭治療”,促使家庭關系穩(wěn)定和情感修復,達成可長期履行的協(xié)議。在人員選取上,要突出綜合能力,除具有一定審判經驗和社會生活閱歷,還應掌握相應的社會學、教育學和心理學知識,善于做思想教育和情緒安撫工作。促成當事人冷靜理性溝通。在考量因素上,以雙方參與的合意為基礎。以關注子女的利益為必要,考量調解協(xié)議的可執(zhí)行性,不以“查清”事實為必須,保持法官的中立性。在調解方式上,“面對面”式調解與“背對背”式調解相結合。心理疏導與利益引導相結合。對調解離婚糾紛。采取“治療型”調解方式,在審查夫妻雙方感情是否破裂之外,還應將未成年子女的妥善安排作為調解離婚的條件之一,突出兒童利益的優(yōu)先保護。對調解撫養(yǎng)、扶養(yǎng)及贍養(yǎng)糾紛??梢愿鶕?jù)這些人的情況而定,對于未成年子女則要重點關注,為避免造成心理傷害,法官可采取單獨式詢問方式。調解過程中應重點考慮到這類案件的特殊性,即調解結果履行持續(xù)時間長、調解結果主要依賴當事人自覺等。調解繼承和分家析產糾紛。應當讓當事人感受到更加公正、公平的調解氛圍,使當事人意識到與親屬維持家庭關系的必要性。

  第三方面是論文創(chuàng)新點。首先,問題上,當前調解、速裁+多元糾紛化解已經成為法院化解糾紛的重要方式,但上述程序的法律規(guī)定較少,實踐中存在很多問題和時間差異,亟需細化研究。其次,在方法上,本文通過實證的、類型化的分析,結合“靶向式”治療等理論,運用了多元素體系化構建的視角,從調解預期、調解尺度、調解方式等三個要素對調解模式進行了體系化的再構建。

  當然,訴訟調解僅是鄉(xiāng)土法官解決家事糾紛的方式之一,還需要不斷汲取鄉(xiāng)土智慧,在法律框架之內利用地方性知識解決社會矛盾糾紛。法律為合法合理的地方風土民俗背書,形成具有地域色彩的案件處理模式,探索適合于家事案件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修復破碎的親情關系。希望本文能為當前我國探索一套符合家事案件特點,適應家事案件調解和裁判需要的新的審判機制有所幫助和借鑒。

  以上是我的匯報,不當之處,請批評指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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