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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建林:兩岸刑事程序法比較借鑒

時間:2018-07-26   來源:  責任編輯:fml

各位領導、各位專家學者:

  大家午安。我報告的題目是《兩岸刑事程序法比較借鑒》,主要借這個機會介紹大陸刑事訴訟制度的變化以及我對臺灣相關改革的一點皮毛認識,如果有不當之處請大家批評指正。

  訴訟模式是一個國家和地區(qū)刑事訴訟程序最基本特征的總體概括,1963年美國學者帕卡把刑事訴訟模式分為犯罪控制模式、正當程序模式。其后關于訴訟模式有很多學說,包括彈劾式的、糾問式的、混合式的,比較常見或者形成共識是兩個:一個是職權主義訴訟模式,一個是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我覺得兩岸的刑事訴訟模式都是職權主義的,特別是臺灣,沿襲民國制度,而民國的訴訟制度是在德日基礎上形成的。大陸的也叫職權主義,或者叫強職權主義。1979年制定刑訴法的時候剛剛結束十年動亂,對刑事訴訟的認識還是把它看成是專政的工具,是國家專門機關代表國家來懲治犯罪,說是訴訟由三方構成,實際上是兩方,就是追究與被追究一方。1996年刑訴法修改過一次,2012年刑訴法又修改一次,通過兩次大修都是在職權主義背景下借鑒吸收當事人主義的一些因素或者一些色彩。

  下面主要從三個向度介紹一下,包括兩岸的簡要比較。

  第一個是訴訟構造,即控辯裁三方在訴訟中的地位和相互關系。訴訟本質(zhì)上是爭議的當事人雙方和主持公道的裁判一方。但是大陸刑事訴訟中三方色彩不是很濃厚,主要把它看成是追究犯罪、懲罰犯罪的活動。經(jīng)過兩次修改,我們對訴訟構造做了一些改造,首先是強化辯方的地位。1979年的法律辯護人在審判階段才能介入,1996年改成偵查階段,2012年明確在偵查的第一時間,即犯罪嫌疑人在接受第一次訊問后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請律師,身份就是辯護人,這樣可以享受辯護人的權利義務。其次是努力切斷控訴機關和審判機關的聯(lián)系,使得法官在審判中保持中立的地位。在法官主持下發(fā)揮控辯雙方的對抗。

  臺灣這方面做得比我們好些,但也在不斷地調(diào)整,進一步完善。我了解主要是三個方面,第一是對于控方而言,落實檢察官的實質(zhì)舉證責任,強調(diào)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并舉出證明之方法。第二對于審方而言,改革重點是限縮職權調(diào)查范圍。第三是對辯方而言,強化訴訟防御權,包括完善強制辯護制度和指定辯護制度,保障辯護律師合法權益。

  第二個是優(yōu)化程序。大陸2014年中共中央四中全會專門作出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決定》,其中一個重要的內(nèi)容是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這對于大陸的訴訟制度改革而言是綱領性的指導性意見,是針對以偵查為中心的實踐樣態(tài)而提出的。為什么形成以偵查為中心,一是偵查機關非常強勢,權力難以得到控制。二是偵查、起訴、審判三方由于代表國家行使追究犯罪懲罰犯罪的權力,存在互相配合的天然聯(lián)系。三是偵查結論對于檢察官控訴和法官審判有先天影響,法官不能真正地通過法庭審理來查明事實真相、確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我們稱其為審判形式化、走過場,改革的目標是庭審實質(zhì)化,發(fā)揮審判在認定案件事實、審查判斷證據(jù)和確定被告人是否有罪上的決定性作用。

  臺灣方面的刑事訴訟程序原來就是以審判為中心,現(xiàn)在優(yōu)化的重點是建構第一審事實審之審判中心,主要有幾點,一是在第一審中確立交互詰問制度;二是強調(diào)法庭審理的集中化,不間斷審理;三是進一步完善證據(jù)規(guī)則,進一步確立了無罪推定與證據(jù)裁判、自由心證與嚴格證明等原則。

  第三個是繁簡分流,當今世界各國都面臨案多人少、司法資源緊張的問題,都在探討程序分流問題,大陸提出要完善刑事訴訟中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2016年大陸立法機關作出授權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開展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的決定,隨后中央政法五機關下發(fā)了刑事訴訟中貫徹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試點辦法,目前還在試點過程中,主要是如何在被告人自愿認罪的情況下從寬從快處理,總體是實體從輕、程序從簡,同時也體現(xiàn)了被告人訴訟主體地位,能夠以自己的意志一定程度上影響訴訟進程。臺灣方面主要是建構認罪協(xié)商制度,來消解日益繁重的負擔,臺灣的“刑事協(xié)商程序” 之要點為:其一,采起訴后協(xié)商制度;其二,僅限于“量刑協(xié)商”及“負擔協(xié)商”;其三,采“審判外”協(xié)商,法官因而不能介入?yún)f(xié)商;其四,對判決書的制作加以簡化;其五,對審級救濟進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其六,檢察官于協(xié)商程序中應當征詢被害人意見。

  總體而言,海峽兩岸的刑事訴訟程序,在傳統(tǒng)職權主義背景下吸收和借鑒了當事人主義的一些因素,主要從訴訟構造、程序優(yōu)化、繁簡分流加以體現(xiàn),目的是規(guī)制公權力的行使,加強對個人權利的保障,促進司法公正。

  30年來兩岸在刑事法律領域交流和合作開展得非常成功,上午的大會回顧了兩岸交流的過程,我的老師、原政法大學校長陳光中教授1992年率團(由大陸最優(yōu)秀的法學家和法學院的院長組成)訪臺,稱為破冰之旅,1993年第二屆海峽兩岸法學交流在北京辦的,我也擔任會議秘書,參與籌備工作。這些都有力地促進了兩岸法學交流。刑事訴訟領域的交流是1995年,陳光中教授率團訪臺,大陸方面都是專門從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的著名學者,在臺灣舉行了兩岸刑事訴訟法學研討會。開了這個先河以后,兩岸刑事訴訟法領域的交流合作不斷加強和完善。特別是作為有建制、有組織的交流,大陸的刑法學研究會、刑訴法研究會和臺灣的刑事法學會簽訂了合作協(xié)議,定期開展交流活動。應當說,對于我們的訴訟理念更新、訴訟制度完善,臺灣方面在很大程度上都起到了指點或者幫助的作用,在此一并表示感謝。

  我的發(fā)言就到這里,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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