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9-28 來源:研究部 責任編輯:fml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法理學取得很大進展。中國法理學的學科體系已經基本形成,體現了法的一般理論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的結合。法理學研究的基本框架已經建立,法的價值研究、規(guī)范研究和社會研究都取得不同程度的進展。方法論的多元化推進了法理學不同方向的發(fā)展。以馬克思主義理論研究與建設工程教材《法理學》為代表的法理學教材體系在法學教育中發(fā)揮著積極作用。法學和經濟學、政治學、社會學、歷史學、文學乃至自然科學相結合的交叉學科研究,開創(chuàng)了法理學研究的新領域。法理學與部門法學之間關系的研究受到廣泛的重視從抽象理論的層面深入到部門法研究,使法理學接地氣。在全球化的條件下,法理學不能只立足于國內法學,還必須與國際法學相結合,只有這樣才可能成為名副其實的法的一般理論。人們越來越意識到建構以馬克思主義法學為基礎、具有中國傳統(tǒng)法律文化內涵、吸收外國法律文化滋養(yǎng)的中國法理學話語體系對提升中國法理學的國際地位的重要性。
一、法理學問題事關政治法治建設的全局
法理學是整個法學的基礎理論,涉及到法治建設乃至整個政治建設的全局性的大問題,如人治與法治,法治與政治,法治與德治,權利與義務等,改革開放以來在每一個問題上都存在激烈的爭論。法理學之所以受到專業(yè)人士和公眾的普遍關注,都和這些爭論對全社會的影響有著密切關系。在某種意義上,這些爭論之所以成為法理學的永恒話題,并不是一次性的非此即彼的選擇,而具有長遠的意義。
人治與法治在中外歷史上都是兩種不同的治國方略。在學術上人治和法治之爭在西方起于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中國則是法家和儒家爭論的主題。法治有多重含義,但無論在何種意義上,法治的核心在于規(guī)則之治,在于“講規(guī)矩”,而規(guī)則之治的前提在于有規(guī)則。規(guī)則不是天上掉下來的,也不是人們拍腦瓜的產物,規(guī)則有賴于它所反映和調整的社會關系的成熟。如果說人治在社會關系不成熟,無法可依,在緊急狀態(tài)下,或者舊的法律已經過時,新的法律還沒有制定,在社會急劇變遷時期是不可避免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隨著全黨工作中心轉移到經濟建設上,批判人治,走向法治, “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成為全黨的共識。在新的歷史條件下,人治與法治問題仍然具有挑戰(zhàn)性,如何使法治適應改革的需要,如何使改革納入到法治的軌道,把遵守規(guī)則和探索新路結合起來,是法理學面臨的既有理論價值又有實踐意義的大課題。
法治與政治的關系歷來是中外法理學爭論的核心。否定法治的政治性的觀點歷來有之,所謂法治是法治,政治是政治,今天我們仍然不時可以聽到這種聲音。但誰都不能否認法治來源于不同政治力量、派別、群體之間的實力對比,是把社會上占主導地位的經濟、政治和文化關系以規(guī)則的形式表現出來,法治是一種規(guī)則政治。但規(guī)則政治與政治的原型,赤裸裸的政治關系不同,它是一種游戲規(guī)則,所有參加游戲的人,不管你屬于哪一個政治集團或派別,持有什么樣的政治主張,都要按規(guī)則辦事。法治是規(guī)則政治并不意味著法治是一種僵化的措施。在法治與政治之間并不存在一條非此即彼的界限。問題在于要學會用法治手段,在法治的框架內把它們聯系起來。如果推開法律,在法律之外另搞一套,那就談不到規(guī)則政治了。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研究法治與政治的關系尤為重要,十八大以來我們黨反復強調要講政治,黨的領導要貫穿到依法治國的各個方面和全過程,反復指出黨的領導與社會主義法治是一致的,依法治國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可見政治與法治問題對于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極端重要性。
法治與德治,歷來是法理學關注的焦點,常常成為劃分不同法學流派的標志。在中國歷史的不同時期,在改革開放后的不同階段,都存在法治與德治之爭。國家治理的現代化是國家有組織、有秩序、有規(guī)則的治理活動,要求把許多重要的經濟、政治和社會關系以明確、正式的形式確定下來,增加對人們行為指導的確定性、可預測性和有保證性,從而把法治提到重要的地位?,F代與非現代的國家治理,在某種程度上就決定于法治化的水平。但是,法治作用的彰顯并不意味著德治作用的削弱,二者之間不存在“此消彼長”的關系。法律規(guī)范必須有道德基礎,失去道德基礎,法律規(guī)范勢必會蛻變?yōu)榱⒎ㄕ叩膶M、任意。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如何處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法治的關系,如何使法治與德治相得益彰,相互支持,如何在司法實踐中處理好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和輿論影響的關系,仍然是擺在法理學面前的長期的重要課題。
權利與義務是法理學的基本范疇,也是不同法學流派經常爭論的問題。權利本位、義務重心和權利義務一致性就是改革開放初期提出的不同的理論。權利本位理論的目的是要解釋改革開放以來社會與法律的轉型,就像當年梅因用“從身份到契約”解釋從古代法到現代法的轉變一樣。權利意識的提高是一個不爭的事實,爭論的焦點在于是否能用從義務本位向權利本位,從身份到契約轉移的理論解釋中國改革開放以來的社會與法律轉型?這些爭論之所以引起人們廣泛的關注,是和人們心目中的改革目標,和它們的社會政治內涵和理想社會的愿景有著密切關系。
二、中國法理學要直面中國問題
中國法理學理應扎根于中國的土壤之中,回答和解決中國問題。對中國問題的關注是中國法理學責無旁貸的使命,否則只能導致研究失去自己的特色。一部分學者習慣于用西方法理學的話語體系來解釋中國問題,加上對西方法理學的了解程度有限,思想懶惰、照貓畫虎,想當然地以為中國今天發(fā)生的現象只是西方歷史上出現的現象的翻版。以法治理論為例,由于中世紀封建制和資產階級革命的特點,西方法治理論特別強調不同政治力量之間、不同國家機構之間、中央與地方之間的分權和制衡。這種歷史軌跡導致西方學者認為,沒有分權制衡就沒有法治,這是西方法治實踐產生的理論邏輯。
按照這種邏輯,無論歷史還是現實中國都不可能產生西方意義上的法治。中國國家建構歷程與西方很不相同,統(tǒng)一的、中央集權的國家是主流,即使像三國、南北朝、五代十國的分裂狀態(tài),在每一個王朝內部也是高度集權的。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最本質特征。以西方法治理論為依據,只能導致共產黨領導與法治不相容的結論。法治是一個既具有普遍性又具有特殊性的范疇,所謂普遍性不是制度的普適性,不是一種制度或規(guī)則對所有國家都普遍適用,而是問題的普遍性,即法治所針對的問題,比如如何控制濫用權力,如何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是各國普遍存在的問題,無論是社會主義還是資本主義,西方還是東方國家,都有同樣的問題。但是各國在控制權力濫用的方式上是不同的,沒有統(tǒng)一的模式。西方法治是通過多黨制、分權制衡的制度設計,控制濫用權力;中國用自己的方式,用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整治腐敗、防止濫權、保護人權,用自己的特有方式對關鍵少數實行監(jiān)督,實現依法治國與依規(guī)治黨相結合。在中國談法治,回避中國共產黨領導這一最基本的制度現實,就沒與解釋力。如果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學界的貢獻在于回應社會主義公有制是否能和市場經濟相結合的問題,法學界則需要理直氣壯地回應在共產黨領導的體制下是否能實現法治這一最根本性的問題,像習近平總書記所說的那樣,要正本清源,以正視聽。
三、中國法理學要扎根于中國傳統(tǒng)文化
任何一個國家的法理學都有著自己國家的特色,所謂一般法理學,其實都是把自己國家法治實踐上升為一般理論的法理學。當然,各國法理學中也有共通的部分,即法的一般原理。所謂中國特色并不是中國特殊,不是法理學的一般原理對中國不適用。法理學作為法的一般理論,上述法治與人治、法治與政治、法治與德治、權利與義務等等都是世界各國法理學所共有的問題,法治也不例外。但是對一般原理的解釋,除了形式之外,實質內容不能不打上各個國家、各種意識形態(tài)的烙印。法理學的任務是在有著不同社會、經濟、文化和歷史背景的國家和地區(qū)發(fā)現法的一般原理,找到一般原理在不同國家的不同表現。
毋庸諱言,中國法理學的話語體系受到西方法理學的影響,有的與中國法治實踐脫節(jié),而對于國外法理學中沒有包括的理論和范疇,缺乏相應的理論表達,缺乏標識性的范疇和概念。特別是涉及對法律在社會結構中的地位的整體性框架、世界觀性質的概念,雖然深刻影響我國法治實踐,但在現有的法理學學科體系中沒有應有的地位,或者被看作是已經過時的東西,缺乏正當性的論證。
當代中國法理學應植根于中國傳統(tǒng)法律文化的土壤,大局觀,法治德治禮治相結合、天理國法人情的關系、和諧觀念等都是中國傳統(tǒng)法律文化中的標識性概念,不僅影響著古代中國,在當代中國,在實際處理問題、解決糾紛時仍然發(fā)揮著重要作用。與西方傳統(tǒng)法律文化中所強調的個人本位、權利至上和訴訟文化有很大的不同。它們不僅是中國傳統(tǒng)法律文化的基因,也是世界法律文化中的瑰寶。
中國傳統(tǒng)法律文化,精華與糟粕并存,專制主義、特權思想,人治觀念,關系哲學等等,也滲透到其中,即使在當代我們仍然到處可以看到它們的痕跡。但是批判封建主義,不應對中國傳統(tǒng)法律文化采取歷史虛無主義的態(tài)度,在批判糟粕時,不能把精華也丟棄。
中國法理學是中國的,也是世界的。它在解決中國問題的基礎上產生,立足中國的實踐。但它具有世界意義,中國人在一個與西方的社會制度和文化傳統(tǒng)很不相同的環(huán)境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的體制之下解決法治問題,回答如何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這一世界性的問題,這無疑是對世界法治實踐和理論的重大貢獻。
四、中國法理學的話語權
話語權實際是一個國家的學術界在國際社會的發(fā)言權,學術越強大,話語權就越大,這是有客觀標準的,不能自說自話。話語權當然有意識形態(tài)性,在人文社會科學領域中西方所把持的話語權的意識形態(tài)性十分明顯。值得注意的是,在西方擁有話語權的領域,非西方國家要擁有話語權,往往首先要把自己的研究納入到西方話語體系中,在這個體系中爭得一席之地。中國學者應學會用世界或西方的習慣的用語和套路表達中國法,日益增加國際話語體系中的中國元素。
從法理學的結構看,中國法理學比較擅長于對法律問題的價值研究和社會研究,而規(guī)范研究不足,善于把法律問題政治化,不善于把政治問題法律化。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主要有兩個:一是因為在中國傳統(tǒng)文化中,法律思想是治國理政、富國強兵整體框架的一部分,沒有獨立出來;二是因為馬克思主義法學研究法律問題的特點不是就法律研究法律,而是把法律放在社會和階級的結構中分析。這本是中國法理學研究的特色和優(yōu)點。但這并不意味著規(guī)范研究不重要,在建設法治國家的今天,如何把政治、經濟、社會問題法律化,通過法律方式解決,學會規(guī)范研究,恰恰是我們需要掌握的本領。
規(guī)范研究不發(fā)達與話語體系不健全是相互聯系的兩個方面。中國法理學話語體系不健全,常常用政治話語代替法律話語,自說自話,不善于用法律話語講中國的法治故事。從學術的影響力、文章、著作的引用率看,當代中國法理學在國際法理學界聲音比較小,還處于有理說不出、說了傳不開的境地,和我們國家的地位遠不相稱。當然這和我們自己宣傳不夠、宣傳渠道不暢通有關,但是宣傳不可能解決學術本身的問題,如果沒有學術含量,越宣傳造成的效果越差。學會規(guī)范分析,建構既反映中國特色又能為國際學界所接受的中國法理學話語體系,是今后相當長的一個時期中國法理學發(fā)展要著力解決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