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5-04-17 來源:愛思想網(wǎng) 責任編輯:elite
什么是法學家的社會責任,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有的人會說,法學家的社會責任就是闡釋法律的精神,探尋法學的真諦;有的人會說,法學家的社會責任就在于維護社會正義,推動法治進程;還有的人認為,法學家的社會責任應當是宣傳法治理念,弘揚法治精神。從不同的角度來看,這些說法都有一定的道理。事實上,法學家的社會責任究竟是什么,這個問題在學界并沒有獲得應有的重視。我想這主要是因為我們對于法學家的角色定位缺乏足夠的認識,一些人甚至認為這樣的問題大而空泛,離現(xiàn)實顯得過于遙遠,而實際情況并非如此。
我認為,法學家首先應當是一個從事法學研究的知識分子?!胺▽W家”既不是一種榮譽稱號,也不代表著某種社會地位,法學家無論多么出名,地位多么顯赫,他也只是一個法學理論工作者。不清楚這一點,就很難認識到法學家與法官、政府官員或者律師的社會責任究竟有什么區(qū)別。有學者認為,中國的法律人與知識分子已經(jīng)發(fā)生分離,法律人不算是知識分子的一部分,沒有向知識界提供優(yōu)秀的知識產(chǎn)品。我認為這種看法并不妥當,實際上,法學本身就是思想的產(chǎn)品,也是知識的產(chǎn)品,優(yōu)秀的法學著作本身也屬于人類寶貴知識財富的一部分,甚至可以說是現(xiàn)代社會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
作為一個從事法學研究的知識分子,法學家應當盡可能為國家、社會的發(fā)展提供所需要的法學智力成果。法學家最大的社會責任,就是為中國的法治建設提供理論支持。一是為國家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提供理論上的論證。法學家應當積極參與國家的立法活動,為各項具體法律規(guī)則的擬定提供建設性的意見。盡管一項法律的規(guī)定涉及到多個學科的知識,但法律規(guī)則的設計最終要落實到權利義務的調整和規(guī)范上。立法機關意圖實現(xiàn)的價值取向也要通過對權利義務的調整和規(guī)范予以落實。而權利義務關系正是法學家研究中的核心內容,法學家需要以現(xiàn)行的法律為研究對象,但又不能囿于現(xiàn)有規(guī)則,而應有一定的超前意識,應當從法律發(fā)展規(guī)律和社會現(xiàn)實需要等角度提出立法的目標,以及完善的方向。二是為司法公正獻言獻策。比如法學家可以從解釋論的角度出發(fā),去確定現(xiàn)行法上所確立的各項法律規(guī)則的含義,為裁判者適用法律解決糾紛提供借鑒和參考。法學家還可以通過對裁判者適用法律技術的研究,為裁判者更為妥當?shù)卣J定案件事實以及適用法律提供有價值的意見。三是傳播法律文化、普及法律知識。中國推行法治的過程,實際上是一個倡導一種新的社會治理機制,倡導一種新的生活方式的過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就要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文化和法治文化素養(yǎng),培養(yǎng)全體人民對法治的忠誠,為此就必須進一步大張旗鼓地宣傳法治,使法治觀念更加深入人心。法律知識的宣傳和普及,對于實現(xiàn)依法治國和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非常關鍵。沒有法學知識、法律文化的積累和沉淀,沒有人民群眾對法治的高度信仰,法治就不可能發(fā)展,法治的進程就會遲滯甚至出現(xiàn)倒退。法學家在弘揚法治理念,普及法律知識方面負有天然的職責,法學家應當努力通過講授和撰寫各種論著在社會上不斷的普及法律知識,傳播法律文化,弘揚法治的理念與精神,特別是傳播權利的意識與觀念,從而為中國法治的大廈奠定堅實的基礎。
法學家提供的理論產(chǎn)品應當盡可能是社會所需要的,也就是說,要符合社會法制建設的實際需要,產(chǎn)生積極的作用。那么,法學家怎樣才能更好地盡到其對于社會的責任呢?
法學家要盡到其對于社會的責任,必須把握時代精神。法學家需要順應歷史的潮流與社會發(fā)展的客觀規(guī)律,準確的把握時代的脈搏。在我國現(xiàn)階段,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立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體制,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這些都是中國發(fā)展的趨勢和必然要求。法學家要順應這些歷史趨勢,而不能無視這樣的趨勢甚至逆潮流而動。要看到改革開放的歷史也是一部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不斷取得進步的歷史,要看到在中國變法治理想為社會現(xiàn)實這一歷史任務的艱巨性,不能僅憑個人好惡,或一時之偏見,對法治建設取得的成就視而不見。法學家應當對法制建設的發(fā)展起到一定的引導和推動作用。
法學家要盡到其對于社會的責任,必須要有自己獨立的人格與學術良知。法學是一門治理國家和管理社會的學問,無論是立法、執(zhí)法還是司法工作,都需要法學家的參與,需要法學家提出富有建設性的思想和主張。因此,法學家思想是否清純、品行是否高潔,對于立法、執(zhí)法和司法的公正性有著不容忽視的影響。法學家為社會服務,就是要為社會大眾服務,為老百姓的利益服務,要始終關注民生的疾苦,順應民眾的愿望,傾聽百姓的呼聲,他們的觀點應該反映大多數(shù)人的利益。法學家不是某一社會集團的“代言人”,不能屈從于任何私人或部門的利益甚至壓力,而說空話、套話甚至假話,應當坦坦蕩蕩作人,實實在在做事,一就是一,二就是二,來不得半點虛假。法學家必須實事求是、客觀的研究問題、解決問題,而不能看某個領導的臉色或者某個部門的利益行事。法律與道德本身就是密切聯(lián)系的,法學家應當樹立良好的道德品行,心存良善,不懼權勢,憎惡邪惡。法學家如果沒有良好的道德品行,怎么可能研究好法律?
法學家要盡到其對于社會的責任,要具有敏銳的問題意識和強烈的創(chuàng)新意識。法學家應當始終清醒地認識到自己的角色,要有強烈的國家和民族的憂患意識和責任感,努力探索新問題,并對全局性、戰(zhàn)略性、前瞻性的重大課題作出科學的理論回答。當然,法學家主要是就法治建設而言提供理論支持,而不應當動輒指點江山,忘記自己的位置之所在。作為法學家,應當了解社會發(fā)展的總的規(guī)律與趨勢,注意觀察與了解法治建設的動態(tài)過程,敏銳的發(fā)現(xiàn)與把握法治建設中出現(xiàn)的新情況與新問題,并且及時深入的加以研究以提出相應的解決方案。法學家需要深入改革開放和現(xiàn)代化建設的實踐,深入國家民主法制建設的實踐,在理論上不斷開拓進取,不能滿足于一孔之見而固步自封。我們身處在信息爆炸的社會,知識更新速度日新月異,正所謂“逝者如斯夫,不舍晝夜”。法學家要不斷追求、不斷挑戰(zhàn)自我,在這樣一個永無止境的過程中不斷超越自我、實現(xiàn)自我價值,學問也才能不斷升華。如果滿足于陳舊之知識,不及時更新,則勢必難以適應時代之需要。
法學家要盡到其對于社會的責任,必須要樹立嚴謹求實的學風。法學研究有著嚴格的學術規(guī)范與學術規(guī)律,法學家也要有“板凳坐的十年冷”的精神,堅持嚴謹治學、求真務實的學風,不能為追求轟動效應而故意違反學術常識,人為制造一些問題,誘發(fā)毫無價值的爭議,更不能離開已經(jīng)達成共識的學術平臺,自說自話,自彈自唱。另一方面,術業(yè)有專攻,法學家不可能通曉各種事務,社會上對法學家也不應提出這樣的要求。法學家應當努力追求的是嚴謹?shù)膶W問,不應當不甚了了、信口開河,經(jīng)常犯一些常識性的錯誤,這既會對公眾產(chǎn)生誤導,也會降低社會對法學家的信任,有損法學家的榮譽。法學家應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獨立性,應該有自己理性的分析和判斷,決不能迎合一些時髦的“概念”或炒作,不能僅僅跟在實踐后面,僅僅做一些對實務問題的總結而沒有任何的分析,更不能以個人的偏見、僵硬的教條、某個領導的好惡,來代替理性的分析和法治的信仰。
法學家要盡到其對于社會的責任,必須要具有強烈的本土意識和現(xiàn)實精神,樹立正確的學風。法學家應當將自己的研究植根于中國社會的深厚土壤,不能無視本土的法治現(xiàn)實而醉心于從希臘、羅馬出發(fā)。雖然治學需要激情,但不同于吟詩作畫,趣之所至,性之使然;盡管治學需要興趣,甚至很多時候興趣本身就是一個強大的動力,但滿足個人的興趣絕不是作學問的目的。治學更需要嚴謹求實,治學的目標就是探索真善美,尋求真理,是要對現(xiàn)實問題從理論上給予回答和解決。法學家應該常懷報國之心,以國家民族的利益追求、以學術的發(fā)展為己任,這樣才能真正具有一種強大的目標。做學問也是一個長期堅苦的過程,法學家必須踏踏實實、平心靜氣,不可寄希望于走捷徑,任何投機取巧的行為都不可能作出真正的學問,也失去了學問的本身存在的意義。
此外,法學家還要克服一些影響法學研究健康發(fā)展的意識與傾向。一是要克服狹隘的“飯碗法學”的意識,不能將學問僅僅看作個人謀取生存的飯碗。法學是為人類、為社會服務的學問,它本身是一個完整的體系,法學各個學科之間,甚至法學與其他學科之間的交叉與融合,是法學得以繁榮發(fā)展的趨勢與必由之路。二是要克服脫離現(xiàn)實、孤芳自賞的傾向。法學不是書法、字畫、古玩等藝術,不能將法學作為一個藝術品來欣賞把玩,自娛自樂。法學是一門實踐之學,法學家要關注現(xiàn)實,關注實踐,致力于解決現(xiàn)實問題,不能為了滿足自己個人的一些偏好,而沉浸其中、不能自拔。法學家提供的知識產(chǎn)品不是象牙之塔式的學問,如果法學家撰寫的論著寫的只是自己或者圈子里幾個人才能看懂的部落語言,那是沒有多少價值的。
做一個真正的法學家,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是一個堅苦而漫長的過程。他要時刻意識到自己的社會責任并努力踐行,我們說的這種責任既是社會對我們的一種要求,也是我們自己實踐的目標。不是說只有履行了上述所有的責任才能成為法學家,而是說法學家必須樹立正確的方向,一步一步邁向這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