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6-11-01 來源:法制網 責任編輯:elite
法制網北京10月31日訊 記者蒲曉磊 今天,民法總則草案二審稿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針對非法獲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違法行為,草案二審稿增加了對個人信息保護的規(guī)定。
有的常委會委員、部門、法學教學研究機構和社會公眾提出,一段時間以來,非法獲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違法行為泛濫,社會危害嚴重,建議進一步強調對個人信息的保護。
“個人信息權利是公民在現代信息社會享有的重要權利,明確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對于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使公民免受非法侵擾,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具有現實意義。”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適時在作草案說明時指出。
據此,草案二審稿增加規(guī)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傳輸個人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開或者出售個人信息。
同時,草案二審稿對維護交易安全也作出了規(guī)定。李適時指出,維護交易安全是從事商事活動應當遵循的基本準則,對于保護善意的交易相對人利益,建立誠實守信的市場環(huán)境,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fā)展有著重要意義??紤]到維護交易安全主要適用于商事活動,建議將該款規(guī)定的內容移到草案營利法人一節(jié)中規(guī)定。
據此,草案二審稿規(guī)定,營利法人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商業(yè)道德,維護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jiān)督,承擔社會責任。
此外,草案二審稿還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法人地位作出了規(guī)定。一些常委會委員、代表、地方、部門和社會公眾提出,根據物權法等法律規(guī)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農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的主體,依法代表農民集體行使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承擔經營管理事務,明確其民事主體地位有利于其從事民事活動,有利于完善農村集體經濟的實現形式和運行機制,增強農村集體經濟發(fā)展活力。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第三章法人第一節(jié)一般規(guī)定中增加一條規(guī)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具備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法人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