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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取消嫖宿幼女罪 奸淫幼女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時間:2015-08-31   來源:中國新聞網(wǎng)  責任編輯:elite

  中新網(wǎng)北京8月29日電 (記者 郭金超 蔣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29日經(jīng)表決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九)。此次刑法修改的焦點之一是取消嫖宿幼女罪,今后對此類行為一律適用刑法中關(guān)于奸淫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的規(guī)定。

  嫖宿幼女罪是指刑法原第360條第2款的規(guī)定,即嫖宿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該條款是中國在1997年修訂刑法時增加的規(guī)定,使得嫖宿幼女罪成為單獨的刑法罪名,與原來刑法中的強奸罪相區(qū)別。

  據(jù)知,中國在上世紀90年代嚴打賣淫嫖娼時,實踐中發(fā)現(xiàn)有幼女涉及其中,賣淫組織者故意隱瞞幼女年齡,不少嫖客便借此聲稱不知道對方是幼女,以圖逃避強奸罪的處罰。為更嚴厲打擊這種犯罪行為,1997年中國修改刑法時增加了嫖宿幼女罪。但近年來隨著司法實踐中出現(xiàn)一些典型案例,圍繞嫖宿幼女罪的爭議較大,各方關(guān)于取消該罪名的呼聲不斷。

  此次刑法修改取消了其中關(guān)于嫖宿幼女罪的規(guī)定,對這類行為可適用刑法第236條關(guān)于奸淫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的規(guī)定,不再作出專門規(guī)定。刑法第236條第2款的規(guī)定是指,奸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刑法修改還加大了對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行為的處罰力度。

  刑法原第二百四十一條規(guī)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本次刑法修改后,相關(guān)條款修改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意味著今后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行為將一律被追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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