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5-01-07 來源:人民法院報 責任編輯:elite
由人民法院報編輯部評選的2014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今天推出。這十大案件均為本報2014年所報道的具有重大社會影響力、為社會公眾高度關注、案情疑難復雜、審理難度大,以及審判結果有重大突破或借鑒作用的刑事案件。
這十大案件分別是:內(nèi)蒙古呼格吉勒圖再審案,昆明“3·01”嚴重暴恐案,招遠涉邪教故意殺人案,原鐵道部運輸局局長張曙光受賄案,福建終審宣判念斌無罪案,首起在華外國人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案,劉漢、劉維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案,“秦火火” 誹謗、尋釁滋事案,浙江溫嶺殺醫(yī)案,賀江水污染系列案首案。
這十大刑事案件的評選,對2014年度全國各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理的刑事案件,從一個全新的角度做了一次認真的梳理,展示了人民法官在過去的一年中,通過依法審判刑事案件,為促進依法治國、糾正冤假錯案所做出的不懈努力。
應人民法院報之邀,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wèi)東,北京師范大學刑科院暨法學院院長、教授趙秉志,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顧永忠,《民主與法制》雜志社總編劉桂明分別為這十大案件作了精彩點評,對這十大案件的典型意義和重大影響予以深刻詮釋。
1.內(nèi)蒙古呼格吉勒圖再審案
2014年12月15日,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對呼格吉勒圖故意殺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審判決,撤銷該院原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刑事判決,以原審判決和裁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為由,宣告原審被告人呼格吉勒圖無罪。
點評: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陳衛(wèi)東
2014年12月15日,經(jīng)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啟動再審程序而宣告被告人呼格吉勒圖無罪,冤案得以昭雪,的確大快人心。隨之,此案追責程序也啟動。包括本案在內(nèi)的一系列冤假錯案得到糾正,讓我們對國家法治的進步感到鼓舞。在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大背景下,對于此案的深刻反思是十分必要的。
人民法院在這一案件中表現(xiàn)出來的直面錯案、敢于糾正的行為值得肯定。從現(xiàn)有公開資料來看,內(nèi)蒙古高院認定原審判決和裁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是正確的。本案中,“真兇”趙志紅出現(xiàn)并指認、供述當年犯下罪行,一連串的證據(jù)材料被挖掘出來,而呼格吉勒圖當年有罪供述的所謂“鐵證”不攻自破。隨著內(nèi)蒙古政法系統(tǒng)追責程序的深入進行,當年如何造成這一冤案的原因也就更加明晰。
隨著依法治國理念深入人心,在刑事司法領域,為了防止類似本案的錯案再次發(fā)生,應當做好以下工作:(1)司法理念的變化。既要有勇于直面錯誤、糾正錯案的決心,同時又要堅持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堅持疑罪從無原則、無罪推定原則和證據(jù)裁判原則,確保偵查、起訴案件之事實證據(jù)經(jīng)得起法律檢驗;(2)努力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協(xié)調(diào)法院與檢察院、公安機關的工作關系,完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的制度,構建合理的追責標準和可行的辦案責任制,排除不當因素對司法裁判的干擾;(3)將建立健全成熟、完善的錯案防止、糾正、責任追究機制擺上改革日程,同時,還需要健全國家賠償制度,多重機制共同保障案件得到妥善處理。
2.昆明“3·01”嚴重暴恐案
2014年9月12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3·01”昆明火車站嚴重暴恐案一審宣判,以組織、領導恐怖組織罪和故意殺人罪,判處依斯坎達爾·艾海提等3名被告人死刑,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以參加恐怖組織罪、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帕提古麗·托合提無期徒刑。
點評:北京師范大學刑科院暨法學院院長、教授 趙秉志
暴恐犯罪是當下中國面臨的重大現(xiàn)實犯罪問題,依法打擊恐怖活動犯罪有助于維護社會安定和公共安全。不可否認,當前社會在一定程度上還存在著暴力恐怖事件滋生的土壤,但暴力恐怖活動無論以何種名義出現(xiàn),其肆意踐踏生靈、侵犯無辜者的生命的行為不僅有違道德,更觸犯了法律,必須予以嚴厲打擊。同時必須強調(diào)要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應對恐怖活動犯罪。
在“3·01”昆明暴恐案件處置過程中,民警依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當場擊斃4名暴徒;事件發(fā)生后,當?shù)厝嗣裾凑铡锻话l(fā)事件應對法》等規(guī)定,采取封鎖有關場所、道路,救治受害人員,恢復鐵路運營秩序等應急處置措施,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chǎn)安全,恢復社會秩序;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后,相關司法機關依法進行偵查、起訴和審判,特別是審判過程中,審判人員綜合案件相關情況正確定罪量刑,并且鑒于被告人帕提古麗·托合提在羈押時已懷孕,依照刑法典的相關規(guī)定不適用死刑。在庭審過程中,法院為各少數(shù)民族被告人聘請了翻譯,依法保障其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并且指定律師出庭為被告人進行辯護,被告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了供述和辯解,司法機關依法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項訴訟權利,這些都體現(xiàn)了我國司法的公平正義,也彰顯了我國依法嚴厲打擊暴力恐怖犯罪活動的堅決態(tài)度和堅定決心。
逝者如斯!“3·01”昆明火車站暴恐案件帶給我們的傷痛并未遠去,如何從根本上防范暴恐案件值得我們反思,希冀以相關案件為契機,促進我國反恐法治的進一步完善。相信隨著統(tǒng)一的反恐怖法、刑法修正案(九)的出臺,以及相關法律制度的完善,我國的反恐法治事業(yè)必將會有長足的發(fā)展和進步。
3.招遠涉邪教故意殺人案
2014年11月28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上訴人張帆、張立冬、呂迎春等涉邪教故意殺人案作出二審宣判,裁定駁回張帆、張立冬、呂迎春、張航、張巧聯(lián)的上訴,維持原判;對維持張帆、張立冬死刑判決的裁定,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點評: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洪道德
故意殺人案件在我國時有發(fā)生,并不鮮見。招遠故意殺人案之所以舉國轟動引起民眾社會高度關注,是因為兇手的殺人惡念來自于“全能教”的教義和組織的發(fā)展。
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但是宗教和邪教卻有本質(zhì)上的區(qū)別。邪教是指冒用宗教、氣功或者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歪理邪說等手段蠱惑、蒙騙他人,發(fā)展、控制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邪教大多是以傳播宗教教義、拯救人類為幌子,散布謠言,且通常有一個自稱開悟的具有超自然力量的教主,以秘密結社的組織形式控制群眾,一般以不擇手段地斂取錢財為主要目的。簡而言之,邪教除了不具有合法性以外,更重要的是它的教義漠視人的生命,掠奪他人的財產(chǎn)。招遠故意殺人案充分地表現(xiàn)出邪教的危害性。
我國刑事法律對邪教組織及其犯罪行為始終保持高度警惕和在法律規(guī)定范圍內(nèi)從重處罰。特別要注意的是受邪教教義的蠱惑,邪教徒的犯罪具有瘋狂性,表面上看與精神病人的危害性行為具有相似之處,而實際上是有本質(zhì)區(qū)別的。絕不應當把邪教徒的瘋狂行為視為精神病人無意識、無法控制自己行為的人,而不以犯罪論,不予處罰。相反,對于嚴重危害社會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chǎn)安全的邪教徒的犯罪,應發(fā)現(xiàn)一起嚴肅處理一起,以確保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確保人民群眾能夠安居樂業(yè),過上幸福安康的生活。
4.原鐵道部運輸局局長張曙光受賄案
2014年10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原鐵道部運輸局局長、副總工程師張曙光受賄案作出一審宣判,對張曙光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點評: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陳衛(wèi)東
歷時兩年多的“張曙光受賄案”在公眾的關注中終于落下了帷幕,這個號稱“中國高鐵技術第一人”的人,被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因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這是繼劉志軍之后又一個鐵道部落馬的高官,也是我國在反腐工作上的又一大成果,同時,本案也再次對我國當前的反腐機制敲響了警鐘,引發(fā)對預防腐敗機制的反思。
張曙光的涉案時間跨度從2000年至2011年,期間多次受賄,問題在于,我黨一直在著手構建反腐敗的機制,并且一直在加強反腐敗的力度,為什么在這11年中張曙光的受賄行為沒有得到查處呢?主要原因還在于我國的反腐機制整體存在著“軟化”的問題,當前的反腐機制較為零散,而沒有形成健全的反腐制度體系。十八屆三中全會又重申了反腐敗的問題,指出反腐敗的關鍵在于強化權力的監(jiān)督和運行體系,加強反腐敗體制機制創(chuàng)新和制度保障,這對我國的反腐敗工作將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我國未來反腐敗工作的重心是要試圖構建科學、健全的反腐敗機制,將腐敗犯罪的預防和腐敗犯罪的懲治體系化,使得我國的反腐敗工作走向制度化、法治化。具體言之,不僅要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guī)和黨紀黨規(guī),還要著手建設一支高效、法治的反腐隊伍,整合反腐敗的各方力量,促進紀檢、行政監(jiān)察的反腐和檢察機關反腐的協(xié)同,在明確各方職責的基礎上,發(fā)揮檢察機關在反腐敗工作中的核心作用。只有制度化的反腐機制才能從根本上預防腐敗犯罪的發(fā)生,防止下一個“張曙光案”的出現(xiàn)。
5.福建終審宣判念斌無罪案
2014年8月22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公開宣判念斌投毒案。法院認為,原判認定的念斌犯投放危險物質(zhì)罪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原公訴機關指控上訴人念斌所犯罪名不能成立,依法作出念斌無罪的終審判決;念斌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點評: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顧永忠
“念斌投毒案”應當是2014年刑事案件中受到社會關注度之高、之久僅次于“呼格案”的一個案件。念斌在長達8年的訴訟過程中,曾四度被法院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直到2014年8月峰回路轉,被福建高院宣判無罪,真可謂九死一生!
社會關注“念斌投毒案”,不僅是因為該案戲劇化的訴訟過程和結果,而是透過該案,人們在思考我們的刑事司法制度出了什么問題,同時也感到我們的刑事司法制度是有希望的!近年來,沒有哪一個案件像“念斌投毒案”如此強烈地沖擊著我們的司法公信力,也沒有哪一個案件像“念斌投毒案”如此強烈地張揚著我們的司法公信力!
“念斌投毒案”的曲折反復和柳暗花明,使我們由衷地對近年來我國刑事司法制度的進步大加肯定:一是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準權的重大舉措。試想:“念斌投毒案”如果沒有報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而因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被發(fā)回重審,念斌的生命今天還存在嗎?二是2012年3月刑事訴訟法的大修改。它強化了庭審功能,要求重要的證人、鑒定人都要出庭作證,還增加了“有專門知識的人”可以出庭對鑒定意見進行質(zhì)證的規(guī)定。正是有了這些規(guī)定,才在該案最后一次庭審中發(fā)現(xiàn)了案件事實和證據(jù)存在的嚴重問題,法院斷然作出念斌無罪的判決。三是司法機關對律師辯護權利的保障、辯護意見的重視以及該案律師們無私、無畏、專業(yè)、敬業(yè)的奉獻精神!
6.首起在華外國人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案
2014年8月8日,我國首起在華外國人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案,由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人彼特·威廉·漢弗萊、虞英曾因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及驅逐出境、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
點評:《民主與法制》雜志社總編 劉桂明
從本案的發(fā)生與審理,我們可以看到這樣一個共識:信息時代,公民個人信息安全與否,絕不是一個人的事,而是事關公民安全、法律尊嚴、社會穩(wěn)定的大事。
同時,我們又看到了當下社會的兩個矛盾與糾結:
一是個人信息保護與泄露之間的如何偏重?在網(wǎng)絡時代,一邊是形勢越來越明顯的“透明社會”潮流,一邊又是我們的個人信息安全和隱私保護常常難以保障的現(xiàn)狀。通過本案的審理,我們看到,作為隱私權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一種“無形財產(chǎn)”,甚至可以說是作為一種人權,個人信息的保護乃至防止商業(yè)和公權機關的濫用已經(jīng)刻不容緩。在本案中,被告人除了非法向他人購買,還使用了跟蹤、監(jiān)控或冒充公司員工、客戶、投資者甚至快遞員的身份秘密走訪、偷拍等五花八門的非法手段,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嚴重地侵害了他人個人信息安全的權利。
對此,我們應該怎么辦?從2005年個人信息保護法啟動立法程序,到2008年該法草案呈交國務院乃至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但并未列入立法規(guī)劃,從2008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正式生效,使“紙面之法”開始向“生活之法”的轉化,到2009年2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刑法修正案(七),使侵犯公民信息安全的犯罪懲治開始進入司法實踐,從而說明我國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工作開始步入正確軌道。
二是政府信息公開與個人信息保護的如何平衡?現(xiàn)在,一邊是普通人越來越“透明”,一邊卻是許多本該更透明的領域還在灰幕之中。如果任由公民個人信息在不知不覺中被他人解密、買賣,何來安全、自由和人權?由此可見,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其實更加重要。其中最為至關重要的是,作為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基礎配套設施”的個人信息保護法,有必要盡快從幕后走向臺前。
對于政府信息來說,公開是原則,保密是例外。那么,對于公民個人信息來說,保密永遠是原則,公開則只是例外。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本案的審理頗具標志意義。
7.劉漢、劉維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案
2014年7月14日至19日,湖北高院分別在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咸寧市咸安區(qū)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劉漢、劉維二上訴案。2014年8月7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劉漢、劉維上訴案,認定劉漢、劉維所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故意殺人罪等罪,罪行極其嚴重,數(shù)罪并罰,對劉漢、劉維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點評:北京師范大學刑科院暨法學院院長、教授 趙秉志
社會的發(fā)展和人民的安居樂業(yè)都需要有力的法治保障,依法懲治違法犯罪是依法治國的題中之義。包括黑社會性質(zhì)犯罪等在內(nèi)的嚴重刑事犯罪影響我國社會發(fā)展與人民平安,必須依法予以有力有效的懲治。
廣受關注的劉漢、劉維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以及故意殺人等罪案在一審、二審的過程中,以犯罪事實為依據(jù),以刑法相關規(guī)定為準繩,以充分、確鑿的證據(jù)認定犯罪,并綜合各種情節(jié)裁量刑罰,定罪量刑嚴格貫徹了罪刑法定、罪責刑相適應的刑法基本原則,貫徹了主客觀相統(tǒng)一的刑事責任原則和共同犯罪的罪責規(guī)范;并通過異地審判、分案審理、公開審理、辯護權保障等措施,體現(xiàn)了公正審判,彰顯了我國司法的文明進步。該案充分體現(xiàn)了黨和國家依法嚴懲涉黑有組織犯罪和嚴重暴力犯罪的政策精神,是依法推進社會公平正義的典型法治事件,有助于樹立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
8.“秦火火”誹謗、尋釁滋事案
2014年4月17日,秦志暉(網(wǎng)名“秦火火”)誹謗、尋釁滋事一案在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法院以誹謗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以尋釁滋事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
點評:《民主與法制》雜志社總編 劉桂明
“秦火火”誹謗、尋釁滋事一案之所以值得總結與思考,是因為本案使全社會非常清晰地認清了兩個問題:
一是言論自由的底線與邊線。所謂言論自由,是一種以不同的方式進行表達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論口頭的、書寫的、印刷的或通過其所選擇的任何其他媒介。這是法律賦予每個人說話的權利。用時髦詞匯說這是一種訴求表達,用法律語言講這是一種言論自由。但是,法律同時又規(guī)定,這種權利的行使帶有特殊的義務和責任,必須受到一些限制。如必須尊重他人的權利和名譽,另外還必須考慮到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公共衛(wèi)生、公共道德等問題。換句話說,你的言論自由不能妨礙他人的言論自由權利,否則你就跨越了法律的邊線;你的言論自由也不能侵犯他人的言論自由權利,如此你就突破了法律的底線。
“秦火火”為了博得“名望”、吸引眼球,不惜一次次突破法律的邊線與底線,制造傳播各種謠言,擾亂網(wǎng)絡秩序。正是由這些“秦火火”們的誤導所引起的激情和愚頑,將網(wǎng)民引入了一種畸形的繁榮場景乃至非理性的狀態(tài)。其實,他們的最終目的還是為了將自己的影響力轉換成自己的私利?!扒鼗鸹稹钡慕Y局進一步說明,網(wǎng)絡言論如果跨越法律邊線,就有可能需要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如果越過法律底線,則就面臨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現(xiàn)實(其中至少可能涉嫌三種罪名,即侮辱罪、誹謗罪、誣告陷害罪)。
二是社會監(jiān)督的質(zhì)疑與造謠。所謂質(zhì)疑,可以理解成懷疑的言論表達。在一個理性社會,任何人都有懷疑的權利,也有懷疑的自由。由此可見,質(zhì)疑實際上就是一種言論自由。但是,造謠就不是言論自由。顧名思義,造謠就是或捏造、或虛構、或散布某些并不存在的事實。
“秦火火案”是2013年全國公安機關集中開展打擊網(wǎng)絡有組織制造傳播謠言等違法犯罪行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來,第一起依法公開審理的典型案件。其典型意義就在于在面對諸如“7·23”甬溫線動車事故等公共事件時,網(wǎng)民可以對善后處理進行質(zhì)疑,以滿足公眾知情權,加強社會監(jiān)督。但是,“秦火火”為了利用熱點事件進行自我炒作,以虛擬微博賬戶編造并散布虛假信息,對事故善后工作的開展造成了不良影響。顯然,他以謊言將公眾從質(zhì)疑的邊界綁架到了造謠的禁區(qū)。我們知道,到了造謠的禁區(qū),誰都無法避免被處以“點球”的處罰了。
可見,從懷疑到質(zhì)疑,是我們每一個公民的正確表達;但從質(zhì)疑到造謠,卻并非一步之遙。
9.浙江溫嶺殺醫(yī)案
2013年10月25日,被告人連恩青因對治療效果不滿意,闖入溫嶺市第一人民醫(yī)院持刀行兇,致一死一重傷。2014年4月1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溫嶺殺醫(yī)案進行二審公開宣判,駁回被告人的上訴,維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連恩青的死刑判決,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點評: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顧永忠
在2014年的刑事案件中,“浙江溫嶺殺醫(yī)案”無疑是一起令人心情最為沉重的案件。因為這是一起發(fā)生在遭受疾病折磨尋求解除病痛的病人與以救死扶傷為天職的醫(yī)生、護士之間的人間悲劇!對于“病人”,無疑人們在任何時候都會給予同情,但對于采用如此殘忍手段殺害為他治過病或沒有治過病的醫(yī)生、護士的“兇手”,人們則產(chǎn)生極大的不解和憤慨。對于該案受害的醫(yī)生、護士,人們?yōu)樗麄冊馐苋绱瞬恍遥瑸樗麄兊募彝ピ馐苋绱舜驌舳駠u不已。透過該案的發(fā)生,人們更為無數(shù)個不分晝夜、辛勤工作、救死扶傷的醫(yī)生和護士的生命安全揪心、擔憂。
因此,司法機關對該案的判決無疑是正確的。被告人的殺人行為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犯罪手段極其殘忍,其危害后果不限于已造成一死一重傷的極其嚴重的直接后果,而且還造成極其嚴重的間接后果:它給成千上萬的醫(yī)生、護士及其家庭造成嚴重的心理恐懼。在此情形下,醫(yī)生、護士們又怎能集中精力治病救人,又何以避免醫(yī)療事故的發(fā)生?反過來,這勢必又殃及無辜的病人、家屬,也就是我們每個人、每個家庭。這樣看待本案的社會危害程度,就不難理解這是一起“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被告人被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當屬罪有應得。
但是,刑法及其刑罰不是萬能的,甚至可以說是有限的。只有我們的國家、社會以及我們每個人真正能夠尊重他人、尊重病人、尊重生命,構建起新的醫(yī)患關系和人際關系,才能避免此類悲劇的再次發(fā)生。
10.賀江水污染系列案首案
2014年3月1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賀州市八步區(qū)人民法院對賀江水污染事件系列案首案依法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賀州市環(huán)保局環(huán)境監(jiān)察支隊原支隊長黃強有期徒刑六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人民幣1萬元,對其退出的2.4萬元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點評: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洪道德
水、空氣、陽光是人類賴以生存的三大基本元素。在當今社會,水已經(jīng)成為一個國家的戰(zhàn)略物資,直接關系到國家生存和安全。這里說到的水是指能夠被飲用、灌溉、生產(chǎn)的,受污染的水是一種毒水,水一旦受到污染,不僅不能造福人類,反而會成為危及人類生存和國家安全的罪魁禍首,因此確保水資源的安全是我國刑事法律的重要任務之一。
隨著我國經(jīng)濟建設的不斷發(fā)展,人民群眾的生活水平越來越高,對安全清潔的水資源的需求也越來越多,但是水資源的污染現(xiàn)象卻越來越普遍。我們不可能通過放棄經(jīng)濟發(fā)展、降低生活水平來減少對水資源的需求,只能在合理需求的基礎上,要求有限的水資源不受污染。
本案實例告訴我們,人為造成水資源大面積污染的原因不外乎有以下兩個方面:一方面,生產(chǎn)經(jīng)營廠家將有毒廢水不做任何處理,直接排入江河湖泊;另一方面,對水資源監(jiān)管負有職責的政府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因為貪污受賄、地方保護或者玩忽職守而沒有正確有效履行職責。我國刑法專規(guī)定一節(jié)“破壞環(huán)境資源保護罪”,對嚴重破壞環(huán)境的危害行為予以嚴懲;對政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構成犯罪的,刑法也有相關規(guī)定。這就從排污主體和政府監(jiān)管兩方面懲治環(huán)境污染行為。
本案中,黃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且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通過其他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當利益,致使為匯威廠違法發(fā)放了排污許可證,嚴重損害了國家和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理應受到嚴厲的刑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