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北京2月28日訊 記者周斌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積極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依法審理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公益訴訟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fā)布了《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案件試點工作實施辦法》。
2015年5月5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試點方案》,對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改革做了部署和要求。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qū)開展公益訴訟試點工作的決定》,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該授權決定的實施辦法。這兩個文件是制定《實施辦法》的重要依據。
據了解,《實施辦法》共四部分25條規(guī)定,主要內容包括人民檢察院提起民事和行政公益訴訟的案件范圍、案件管轄、案件當事人、調解、撤訴、審理規(guī)則等方面的規(guī)定,并結合人民法院當前正在推進的其他司法改革,規(guī)定在審理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公益訴訟案件中,落實司法公開、人民陪審員制度等改革措施。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授權決定,《實施辦法》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案件的試點地區(qū)為北京、內蒙古、吉林、江蘇、安徽、福建、山東、湖北、廣東、貴州、云南、陜西、甘肅等13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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