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1-30 來源:研究部 責任編輯:yyx
第二分會場民法典物權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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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宋宗宇 重慶大學法學院教授
賈邦俊 天津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
與談人:
陳本寒 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
戴孟勇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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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單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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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人:(每人10分鐘)
1.董學立:中國海洋大學法學院教授
《民法典各分編(草案)擔保物權法修改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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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林啟:河南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科技型中小企業(yè)專利權質押融資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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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談人發(fā)言(每人5分鐘)
自由討論(25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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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賈邦俊):
我們繼續(xù)本場第二單元的研討,我們這個環(huán)節(jié)有兩位發(fā)言人。第一位發(fā)言人是中國海洋大學法學院董學立教授,他發(fā)言的題目是《民法典各分編(草案)擔保物權法修改建議》;第二位發(fā)言人是河南師范大學法學院李林啟副教授,他發(fā)言的題目是《科技型中小企業(yè)專利權質押融資研究》。下面有請董學立教授發(f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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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人:董學立(中國海洋大學法學院教授)
論文題目:《民法典各分編(草案)擔保物權法修改建議》
感謝主持人,感謝會議的安排!這個論文集里有我提交的有關擔保物權的一個草案。我大概講一下論文的結構,法工委的草案擔保物權一般規(guī)定有8條,我現(xiàn)在提交的是21條,在數(shù)量結構上發(fā)生了根本性的改變。就一般抵押權,法工委草案是26條,我現(xiàn)在提供的草案是19條;就動產質權,法工委草案是15條,我現(xiàn)在提供的草案是9條;就權利質權,法工委草案是7條,我現(xiàn)在提供的草案是5條。也就是說從整體結構來看,法工委草案如果是“頭輕腳重”,那我的草案就是“頭重腳輕”。當然這只是從形式方面來看的,從內容方面來看,則會有更加顯著的變化。溫世揚教授講到了有關所有權、用益物權方面的問題,這樣一些《物權法》的制度具有本土性,比如所有權的三分法、用益物權城鄉(xiāng)二元的基礎結構。我現(xiàn)在在這里提出一個問題供大家思考,擔保物權只是一個交易規(guī)則,它的本土性特征與所有權和用益物權相比極其少。在這樣的基礎上,當我們去編中國的擔保物權制度時,學界對擔保物權制度到底缺陷在哪里既沒有討論,也沒有達成共識,就直接進行操作了。
? 我們的擔保物權制度出了什么問題?作為一個交易的規(guī)則,擔保物權法自羅馬法以來發(fā)展到今天,從邏輯上是可以推定出它是一個完善的法律,但是今天編纂時還是有這么多問題,這些問題是怎么來的?從羅馬法以來,經過法典化和物權的法定化,形成現(xiàn)在的擔保物權法律制度體系。德國、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qū)民法典形成的擔保物權制度體系的一個最顯著特征是是嚴格區(qū)分不動產擔保物權和動產擔保物權。根據(jù)立法,不動產擔保物權就是指我們法典里的抵押權,動產擔保物權就是指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胺梢?guī)定的不動產擔保物權制度和動產擔保物權制度已經是一個非常完善的法律制度,所以我們今天無須對它進行一個修改、編纂或者完善”,這種說法在邏輯上是不成立的。
經過近代民法的法典化和物權的法定化,在法典里缺少一種不移轉占有的動產擔保物權制度,這是這些法典的缺陷所在。所以,近代的擔保物權發(fā)展,不是為了解決不動產抵押權的規(guī)范本身和動產抵押權的規(guī)范本身,而是為了彌補法典里未在動產上創(chuàng)設不移轉占有的擔保物權制度的缺陷。德國是在法典之外通過讓與擔保的判例法解決;日本是在法典之外通過擔保物類型的不同,在不同的擔保物上創(chuàng)設動產抵押權的特別立法來解決;在我國臺灣地區(qū)是在法典之外通過在動產上創(chuàng)設不同的擔保物權類型來解決。
這樣一個立法解決模式,是在有法典的前提下,通過在法典之外的判例法和特別立法來解決,這不會引起法典和單行法以及判例法的體系問題,因為它們適用的對象是不一樣的。盡管其規(guī)范有一些矛盾的地方,但是因為適用的對象不一樣,所以法律本身沒有什么問題。問題在哪里?我們今天主要判斷我們的擔保物權法律制度,這個立法是從1995年《擔保法》開始的,當我們1995年制定《擔保法》時,在動產上創(chuàng)設不移轉占有的擔保物權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問題。但是,我們和剛才講的那些國家或者地區(qū)不一樣,他們是有法典,法典是不能被修改的,所以要在法典之外解決這個問題。我們制定《擔保法》的時候是沒有法典的拘束,我們直接把傳統(tǒng)法典里缺失的動產不移轉占有的擔保物權制度的立法缺陷,在《擔保法》里解決。我們的抵押權和原來的抵押權不一樣,原來的抵押權叫不動產抵押權,我們的抵押權是法律允許抵押的才可以抵押。到《物權法》便更加進一步,法律不禁止的財產都可以抵押。所以,我們在抵押權制度里就解決了傳統(tǒng)法典國家或者地區(qū)在法典里沒有動產抵押制度的缺陷。
但是,我們沒有能力駕馭這樣的立法所引起的后果。這個立法導致在動產上相繼出現(xiàn)了動產抵押權、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的多元立法結構,所以導致在動產上的擔保物權首先要切塊,分為動產抵押權、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這具有結構性的缺陷,它容易忽視整體的制度設計。當按照這個邏輯去推演時,實證的法律研究表明《擔保法》沒有統(tǒng)一登記制度,沒有統(tǒng)一優(yōu)先次序規(guī)則,沒有完善的準用規(guī)范。既然是先分開,那后面的可以準用前面的,但是我們沒有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對抵押權規(guī)則的準用,為什么沒有?因為我們傳統(tǒng)的抵押權叫不動產抵押權,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一般認為是不可以準用不動產抵押權制度的。但是,當?shù)盅簷噙@個概念發(fā)生改變的時候,我們的立法并沒有在這樣一個準用的問題上跟進,所以造成整個體系出現(xiàn)問題。
在此基礎上每一種動產擔保物權制度都有九個方面,我的這個草案一直是按幾個方面來劃分。每一種動產擔保物權必須有定義、擔保物的范圍、擔保合同、擔保物權設立、擔保物權公示。擔保合同、擔保物權設立、擔保物權公示“三部曲”。根據(jù)區(qū)分原則以及物權與公示的關系,我們知道物權本身和公示沒有關系,必須要確認該物權法的原理。公示制度的出現(xiàn)是晚于物權的,在公示結束以后還有它的優(yōu)先次序、效力、實現(xiàn)和消滅,這九個方面在動產抵押權、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是重復的。比如說有抵押合同也有質押合同,這就是一個重復。重復本身就是違反法典化要求的,這是其一。其二,如果有重復時,真話說三遍都會成假話,如果規(guī)范重復時立法者對同樣的問題使用了不同的語言。比如對于抵押物范圍,“法不禁止即自由”,到權利質權時,質押的權利變成法律允許質押的才可以質押,這是同樣的問題。當然,動產抵押權是公示對抗主義,但是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就是公示生效主義,這也是同樣的問題沒有做出同樣的處理。另外,應該重復的卻沒有重復,動產抵押權沒有準用規(guī)范,比如權利上的擔保物權能不能重復設置?當然是可以的。但是,權利上的擔保物權重復設置時,它的優(yōu)先次序規(guī)則在我們今天的《擔保法》里面是沒有規(guī)定的,為什么?它并沒有規(guī)定可以準用抵押權的優(yōu)先次序規(guī)則。所以,就導致了重復本身就是問題,在重復的基礎上會出現(xiàn)不一致,會出現(xiàn)矛盾,會出現(xiàn)漏洞,而這個漏洞又沒有準用規(guī)范補齊?,F(xiàn)在我們中國的擔保物權規(guī)則在這些方面都有問題。我們剛才講了3個動產擔保物權制度類型的9個方面,一共27個方面幾乎都有問題,我用一個詞叫“千瘡百孔、不堪一用”來形容這樣的法律制度。大家剛才的談論說明大家對今天的民法典各分編草案都不滿意,我也不滿意,整體制度的設計中沒有統(tǒng)一登記制度,把登記制度分散取消掉了,這樣的話將來我們的動產擔保物權怎么連接單行的統(tǒng)一登記制度?這在法律制度上是很難聯(lián)系在一起。
再者,比如優(yōu)先次序規(guī)則,現(xiàn)在的《物權法》和草案因為是分塊,各說各事,所以抵押權有抵押權的優(yōu)先次序規(guī)則,動產質權有動產質權的優(yōu)先次序規(guī)則。實際上,動產質權里找不到優(yōu)先次序規(guī)則,但是動產質權里有責任轉質,責任轉質就隱藏著一個優(yōu)先次序規(guī)則,權利質權里面沒有優(yōu)先次序規(guī)則。我們研究過《物權法》的抵押權優(yōu)先次序規(guī)則,從第190條、第191條開始談優(yōu)先次序規(guī)則,第192—198條和優(yōu)先次序規(guī)則沒有任何關系,第199條是在同一個物上數(shù)個抵押權的一般優(yōu)先次序規(guī)則。我剛才所說擔保物權邏輯的九個方面是有邏輯次序的,但是立法時這九個方面是混亂地攪在一起的。所以,在法律的適用和法律的學習上存在著一個很大的問題。傳統(tǒng)《物權法》沒有購買價款擔保權,今天我們增加了草案第207條購買價款擔保權,但是大部分人看不懂這一條,因為我們沒有這樣的一個學術上的介紹。而且這一條還和《合同法》里的所有權保留制度聯(lián)系在一起。前一段時間崔建遠教授去華東政法大學召開一次會議,在那里我們產生了一個爭論?!稉7ā防锏馁徺I價款擔保權制度和《合同法》里的所有權保留制度會產生體系的沖突。崔教授認為應該取消草案第207條,不要購買價款擔保權,留下所有權保留制度。我有一個學生在德國讀書,德國是有所有權保留制度的,德國在民法典之外發(fā)展出來的特殊動產擔保叫讓與擔保,讓與擔保是以所有權的構造來建立擔保物權關系的。但是,中國的擔保物權沒有所有權保留制度,只有抵押權這個傳統(tǒng)擔保物權制度,如果不用這個制度同步所有權保留制度,就會使《物權法》里的購買價款擔保權制度和所有權保留制度形成體系上的沖突和違反。所以,我們的結論是應該取消《合同法》里面的所有權保留制度,保留草案第207條購買價款擔保物權制度。
在這樣的基礎上我們國家的法律應該怎么解決?大家知道物權法是一個交易的法律,我們國家的法律體系從邏輯來講已經不是德國這套邏輯體系了。世界銀行有一個統(tǒng)計,世界上150多個國家和地區(qū)都在適用《美國統(tǒng)一商法典》的結構模式?!斗▏穹ǖ洹?005年增加了第四編,是動產擔保制度,也是學習和借鑒美國的商法制度,歐洲示范民法典草案第九篇動產擔保交易法也是完全照搬了美國的商法制度。
我剛才講到動產的擔保物權不應該再分動產抵押權、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它就叫動產擔保物權,包括我剛才講的九個方面,這樣的立法模式叫一元化的立法模式。這個一元化的立法模式就可以解決我剛才講的結構上可能的缺陷。但是立法者現(xiàn)在不讓我們做大的動作,只能在這個結構上解決這些問題。所以,我最后提出的草案是我們的結構是多元的,但是我們的規(guī)范是一元的。怎么解決結構多元的情況下規(guī)范一元呢?就是剛才講的大量提取公因式,我設計的一般規(guī)定就包括基礎規(guī)范和公因式規(guī)范,把動產抵押權、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共同的規(guī)范,比如擔保合同提取出來。比如時效制度不只有抵押權里有、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也有,所以,把它上升為一個擔保物權時效的問題提取出來。通過這樣大量的提取,都提取到一般規(guī)定里,掏空了抵押權和質權里的重復性規(guī)范。所以,我剛才講了法工委草案中的一般規(guī)定是8條,我設計的草案現(xiàn)在是21條。抵押權現(xiàn)在包括不動產抵押權和動產抵押權,所以更多的抵押權制度就留給了不動產抵押權制度。其次,動產質權只保留與抵押權不同的制度,因為這是移轉占有的,所以它只保留移轉占有的情況下占有質物的責任,或者是使用、或者是收益那些特殊的規(guī)范。而權利質權只剩下了權利質權特殊的規(guī)則:一是定義;二是擔保物的類型;三是擔保的債權到期了,但是擔保物權還沒有到期的問題;四是準用規(guī)范。這樣形式不變,但是內容發(fā)生了根本的變化。而且我的第二條是擔保物權的內容法定,擔保物權的名稱當事人自由約定,所有權保留、讓與擔保、融資租賃、抵押權等都是同一個東西不同的觀察角度,它和用益物權不一樣。用益物權每一個名稱代表一個不同的東西,或者說不同的東西必須起一個不同的名字。擔保物權就是對擔保債權數(shù)額限度內的擔保財產變價的優(yōu)先受償權,至于叫什么名稱,是對事情觀察的角度不同造成的,可以叫做所有權,也可以說這個電腦你先給我,我再抵押給你,那叫抵押權。法工委草案第207條雖然叫抵押權,但這個制度來自于所有權保留,所以擔保物權的名稱沒有意義。怎么去解釋這些現(xiàn)象?那天崔建遠教授在北京的一個會議上講,我們最高人民法院有很多案例,當事人簽訂了一個買賣合同,最后最高人民法院發(fā)現(xiàn)它實質是一個擔保,為什么?因為當事人的真實意思是擔保關系而不是買賣關系。
我的發(fā)言結束,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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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賈邦?。?/strong>下面有請李林啟教授發(f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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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人:李林啟(河南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論文題目:《科技型中小企業(yè)專利權質押融資的研究》
各位老師,各位同學,上午好!
感謝大會給我這樣一次發(fā)言的機會!前面大家就一些宏觀方面提出了很多有意義的見解,我在此從一個比較小的問題切入。擔保物權是規(guī)范市場經濟的一個重要的法律制度,同時擔保物權制度也是金融市場里一個很重要的制度安排。昨天崔老師也提到擔保物權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前面各位老師也提出了很多的建議。其中,關于物權編擔保物權的完善這一方面,昨天崔老師也提到了一個問題,就是完善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的規(guī)則。其實無論是完善動產質押的規(guī)則還是權利質押的規(guī)則,都需要落實到一個個具體的小制度上來。
我國的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物權法》第223條也規(guī)定了關于權利質押的內容,里面規(guī)定了不動產的收益權等等。在實踐中也有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就是關于專利權質押的問題。它雖然作為權利的一個部分,但這種質押在現(xiàn)實中還是存在很多問題的。
我的研究為什么要選在科技型中小企業(yè)領域?大家都知道在擔保過程中,傳統(tǒng)的一些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可能更喜歡不動產,對動產不是太喜歡,因為它存在各種各樣不確定性的權利,銀行等金融機構在擔保的過程中往往不喜歡用這種方式。有數(shù)據(jù)統(tǒng)計,我們現(xiàn)在已經是知識產權強國、知識產權大國,專利權每年的申請數(shù)量已經很多。無論是從國家層面或者是從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上一直都主張專利權質押,但實際上授予專利的量和能夠質押的量在實踐中的比例是很低的。對于科技型中小企業(yè)而言,擁有的不動產很少,動產可能也不多。一些小型的科技型中小企業(yè),可能就是租一個房子,但是他們一般有自己的知識產權,這也是它發(fā)展的很重要方面。所以,在這里我就提出科技型中小企業(yè)專利權質押其實是解決我們國家融資難,特別是中小企業(yè)融資難的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對于專利權而言,大家知道專利權有各種各樣的特性,比如無形性,它在價值評估時具有很多的不確定性,再加上價值評估時,評估機構、評估方法等因素,專利權在我們國家其實還是很不成熟的。另外,國務院包括各省知識產權局都開始搞一些專利權質押過程中的風險分擔機制,但是這些機制在實踐中也帶來各種各樣的問題。
基于這些問題,我在文章里提出幾點建議,即完善相關的一些立法。其實在專利權質押的過程中有一個問題,專利是要經過申請的,那專利的申請權能不能用來質押?這個其實大家也存在不同的觀點。有人提出專利申請權是一個申請權,能不能申請到其實還不一定。但是也有人認為,對于一些科技型的中小企業(yè)來說,特別是它實力比較強的話,如果放貸的一方或者金融機構以及其他融資機構對此認可,那其實也可以。何止專利申請權有不確定性,其實專利權也有不確定性,專利權在某個時候可能也有被撤銷。
另外,在專利權質押的過程中變現(xiàn)的問題,擔保物權的實現(xiàn)是擔保物權非常重要的效力,對于擔保物權人來說,他最看重的是擔保物權的實現(xiàn)問題。如果設定了一個擔保物權,但不能實現(xiàn),或者實現(xiàn)的過程非常復雜,成本很高,此時權利人可能就不愿意用此制度。實際上我們國家出現(xiàn)的一些融資問題,和擔保物權不能很好的運用有很大的關系。所以,在擔保物權實現(xiàn)的過程中,《物權法》規(guī)定了協(xié)議折價、拍賣、變賣等等一些方法。在實現(xiàn)過程中能不能給當事人更多的自由權利,特別是在實現(xiàn)的過程中權利人是否能有更多的一些自主性?這也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
其實在擔保物權實現(xiàn)的過程中,對專利權的質押而言,為什么有時它的變現(xiàn)和動產、不動產的變現(xiàn)相比存在一些問題?在于專利權的實現(xiàn)可能需要一系列方法,比如專利運行設備等等。所以,我們在專利權質押時可否把它投入實施運行的設備一并抵押做擔保,這樣在實現(xiàn)的過程中有意向的人才可能愿意接受。如果我把這項專利得來了,我要實施這項專利,我的投入可能比買這項專利的投入還要多,此時他可能就不愿意做這個事情。
當然,在專利權質押的過程中,它的評估和它的權利風險分擔機制,可能涉及到政府的政策等等各方面的問題,我在這篇文章里面只是提出了簡單的看法,就不詳細論述了,主要是從法律的角度對專利權質押里的一些具體細節(jié)問題和大家做一個交流,希望大家多批評指正。
我就說這么多,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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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賈邦?。?/strong>下面請與談人戴孟勇老師給我們做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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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談人:戴孟勇(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董學立老師提了一個非常詳細的關于修改民法典中擔保物權的建議,內容非常詳盡,思路也非常清晰,正因為如此,我覺得這樣的建議不太可能對立法機關產生什么影響,因為這要對現(xiàn)有的草案框架做一個相當于推倒重來的重構。但董老師提出的方案我是贊同的,董老師還是堅持把現(xiàn)行的擔保要禁止流押條款、流質條款都放在擔保物權一般規(guī)定里面,這點我也是贊同的。目前的爭論也比較多,因為在北京開會聽高圣平老師發(fā)言,也多次聽他說應當廢止禁止流押流質條款,其實主要的原因是當事人是理性的商事主體,但我們國家的實踐中很多交易最后被法院否定,往往是因為交易明顯對一方當事人不公平,比如以物抵債,或者在債務期限屆滿之前約定一個以物抵債的協(xié)議。這種交易之所以被法院否定是因為這個交易明顯不公平,比如兩千萬的股權以一千萬轉讓給股權人,我覺得這方面法律還有必要保護債務人的。很多時候經營企業(yè)的人員不是我們理論上所說的理性人,如果沒有這樣一個清算規(guī)則,最后會導致一些債務人因為欠缺資金影響正常經營,利益受到嚴重的損害。
在物權編的草案中,剛才董學立老師提到第207條涉及到購買價款擔保權問題,我覺得從條文中看不出來這個條文設立的目的。因為這個條文設計的過于巧妙,乃至于我們在這個條文中看不到它有一個明確設立的目標。所以,在擔保物權方面我覺得還是有不少規(guī)則需要再討論。
李林啟老師討論了科技型中小企業(yè)的專利權質押融資,這也是一個非常有趣的問題。專利權質押和一般的財產質押相比有一些特殊性,我覺得這個特殊性很大程度體現(xiàn)在專利權本身的特殊性。比如專利權如果被第三人拿去使用,此時專利權的價值會降低,對專利權的實現(xiàn)會有很大的影響,那專利權的質權人可不可以替專利權人行使對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權。再比如出資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實施專利權,對于專利權的實現(xiàn)也會有重大的影響。又如專利權被宣告無效或者專利權發(fā)生了貶值的情況,都會對專利權質權的實現(xiàn)造成很大的影響。我覺得這些因素是在設計專利權質押制度時要適當加以考慮的,而現(xiàn)行的《物權法》和《民法典物權編(草案)》對這個方面似乎沒有太多的關注。
李林啟老師也提出了一些比較有意思的新問題,比如專利申請權能不能質押?從現(xiàn)行規(guī)定來看,我認為專利申請權可以作為一種財產權,既然它具有財產價值,又可以轉讓,還可以發(fā)生法定優(yōu)先購買權,那么把它作為權利質押的標的應該是沒有什么問題的。
至于李老師另外提到的一些建議,比如在專利權設定質押時,能否把用來實施運行專利權的設備一并提供擔保?我覺得這樣一個想法倒是比較有意思的,它的目的就是充分發(fā)揮擔保物的價值,可能兩者結合在一起價值更高,所以用它擔保可能會獲得融資。這樣在擔保法上能不能設計一個浮動擔保式的規(guī)則進行解決,這也值得討論。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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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賈邦俊):謝謝戴老師,下面還有20分鐘的時間,我們進入自由發(fā)言階段。
陶麗琴(中國計量大學法學院教授):各位老師好,我對董學立老師的觀點非常贊成。我認為《擔保法》應該更多關注《美國統(tǒng)一商法典》上擔保制度的發(fā)展趨勢,其他具體規(guī)則不一一再說。我重點想對李林啟老師做一個回應,關于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擔保我還比較有研究,因為我剛完成了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在這之前也完成了國家知識產權局的重大課題。
第一,我們現(xiàn)在把知識產權質押、專利權質押定位為解決中小企業(yè)融資難的一個重要途徑,這個定位實際上是有偏頗的,在操作過程中此定位容易造成誤導。知識產權質押可以作為中小企業(yè)融資的一個途徑,但不是重要途徑,因為專利權確實有價值性,但是其他知識產權質押也有這樣的作用。知識產權價值的可控性是非常弱的,在知識產權存續(xù)期間的價值量,以及在擔保物權要實現(xiàn)時價值量的變化度是具有巨大空間的,對作為擔保物所需要的屬性來說,最大的是價值量的控制,尤其是在擔保物權實現(xiàn)時價值量的控制,知識產權在這方面應該說具有巨大的不確定性。這也是造成銀行等金融機構不太愿意接受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主要原因。
第二,我們在現(xiàn)實中為了解決融資難的問題,把質押和抵押擔保合起來,擔保和保證合起來,這些機制實際上沒有解決根本性的問題,仍然集中在知識產權價值量宏觀變現(xiàn)的問題。
第三,實踐操作的人仍然會回歸到價值量控制的問題上,包括專利申請權的質押是否可行,包括在專利權質押的過程中,結合專利設備一并質押的問題,實際上這是兩個問題,兩個問題最后是否能真正實現(xiàn)專利權質押融資這樣一個功能,這個功能是否在實踐操作中使對方可接受、實踐可操作?難度非常大,所以在某種意義上以知識產權質押作為解決中小企業(yè)融資難的途徑,這種方式是被我們拔高的。另外,知識產權質押融資不適用于在一般的金融機構進行操作,更有利的操作是在政策性銀行,基于政策性的需求,對某些具有重大發(fā)展前景和知識產權重大提升空間的企業(yè),出于對該企業(yè)給予一種政策性的偏向,從而采取在知識產權這樣一個視角上給予鼓勵,這是有重大政策牽引的。這種政策牽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對擔保物控制能力的評價,目的是為了引導該企業(yè)在知識產權價值還沒有足夠爆發(fā)的情況下,對此種知識產權延伸投入。
張子陽(湖北今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我認為專利權也好,著作權也好,本質是一種知識產權,知識產權的客體不是物。所以,我認為它的復雜性、專業(yè)性也與一般我們對物的特征和權能的理解不太一樣。因此,我傾向于把草案第231條、第235條與擔保相關的知識產權條款刪除。物權應該規(guī)定用益物權或者擔保物權相關的制度,而知識產權應該設立專編,相關的擔保知識產權可以另外通過知識產權編做出規(guī)范,因為它的特殊性決定并不是用這兩個條款就可以解決問題的,還需要有很多條款展開規(guī)則配置。
自由發(fā)言人:各位老師好,我談一下參加這次民法年會的感受。首先老師們的發(fā)言讓我深受啟發(fā),但是有時候越聽越覺得很矛盾、很沖突,感覺整個物權編的討論存在兩種猶疑的態(tài)度,一種是倒向所有制的思維。另外一種是將純粹理性經濟人思維作為出發(fā)點。我覺得可能我們很多爭論產生的原因就是基于我們出發(fā)點的不同。如果這兩個沖突沒有一種協(xié)調統(tǒng)一的共識,那爭論還會繼續(xù),而且這些爭論對于現(xiàn)實的立法幫助也是有限的。
我提一個例子,比如關于宅基地使用權的爭論也很大,我想談一下我的基本觀點。我覺得在宅基地使用權這個問題上要虛化所有權,做實資格權,突出宅基地使用權的資本功能,它唯一受限制的就是規(guī)劃用途。這樣的好處是我們承認農民獲得宅基地使用權以及上面的房屋,給他一個充分的財產權保護。例如,我們宅基地使用權繼承問題,農民的兒子進城了,沒有農村的戶籍了,他就沒有這個繼承資格。在繼承農村的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的問題上,他只能繼承破舊的房屋,無法對宅基地使用權進行繼承,也無法對房屋進行修繕改進,他繼承的只是一個破房子,這個房子幾十年以后倒了、壞了,這個地就要被政府收回去。我覺得這是非常糟糕的問題,它無法保留文化遺存,這是一個傷筋動骨的政策。所以,我建議應該承認農村土地和房屋充分的財產性,給它配置一個充分的繼承規(guī)定,只要它是基于相關的土地規(guī)劃,不管他去自己住還是租,我覺得都可以。
這就是我的觀點,謝謝各位!
劉森(河南周口師范政法學院):各位老師辛苦了,我是河南周口師范學院政法學院的老師,我叫劉森。這兩天也是一直在向各位前輩學習,之前孟勤國老師講到了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的問題,在這里向大家請教一下。孟老師說的一個觀點是讓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回歸單棟房屋,這里存在一個問題即車位怎么分?尤其是現(xiàn)在的地下車位不可能單棟劃分,所以他這種提法牽扯到車位,包括車位之外的綠地和其他相應的東西。我的觀點是仍然按照小區(qū),要不然以小區(qū)成立的意義是什么?現(xiàn)在業(yè)主委員會成立的時候比較困難,我們是否可以在這找到一個新的突破口?比如孟老師提到三分之二進行不下去了,那是不是可以縮小一下,比如二分之一,二分之一不行四分之一,這是我的一點淺薄的看法,希望各位老師可以給我一點明示。
魯曉明(廣東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各位老師好,我是來自廣東的一名老師,我認為我們在討論問題時可能不要完全局限于一個邏輯,或者一個推理,更多要有一個大的視野,政治的視野、發(fā)展的視野。宅基地“三權分置”也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三權分置”也好,都應該放在這樣一個視野里去探討才有意義。所謂的“三權分置”是一個特定歷史時期的產物,因為我們長期實行城鄉(xiāng)二元結構,我們也知道未來的趨勢方向是城鄉(xiāng)一體化發(fā)展,但是如何找到一條穩(wěn)妥的發(fā)展道路?這種情況下提出“三權分置”的政策,其實就是希望通過逐步放開,逐漸走向城鄉(xiāng)一體化。如果我們單純從學者的角度談,這都是我們自己自說自話。因此,如果把“三權分置”看成是一個過渡時期、特定歷史時期產物的話,有時我們就沒有必要那么糾結了。
我是極度反對居住權的。已經21世紀了,我們還在用羅馬法思維來考慮這個問題,現(xiàn)在有很多東西,比如公租房、以房養(yǎng)老等,這其中有很多問題都是居住權無法解決的,我們總在古羅馬法里去找,而不去進行一個現(xiàn)代化的改造,那要我們這些法學學者干嗎呢?所以,我們的規(guī)定一定要立足于現(xiàn)實,進行現(xiàn)代化改造,而改造的方式和方法就是把它的人身性去掉,使它成為一種典型的完整形態(tài)的用益物權。這種用益物權的作用是什么?就是我們單一以土地為中心的不動產用益物權,改變?yōu)橐酝恋貫橹鳌⒁宰》繛檩o的多元的用益物權形態(tài),我覺得這樣才有意義。
? 鄧建中(南昌大學法學院教授):我假期做了一些調研,我覺得調研在實證方面可能還不夠,所以問題就很難切入到痛處。剛才有老師提出為什么政策性銀行更傾向于知識產權質押?因為政策性銀行是國家政策指定的。所以,實際操作過程中我問了一下,我調研的企業(yè)很少有單獨的專利或者商標打包質押。我的意思是一定要做實證研究,否則咱們的研究會流于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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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賈邦俊):謝謝會場的報告人給我們做的精彩報告,也十分感謝點評人和各位發(fā)言人,對大家的支持表示感謝。本單元討論結束,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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