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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3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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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屆“WTO法與中國”論壇暨中國法學會世界貿易組織法研究會2017年年會綜述

時間:2017-09-29   來源:中國法學會世界貿易組織法研究會  責任編輯:xzw

  開幕式

  對外經貿大學法學院院長、中國法學會世界貿易組織法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石靜霞教授主持開幕式,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由武漢大學人文社科資深教授、武漢大學原副校長、2011 計劃“國家領土主權與海洋權益協(xié)同創(chuàng)新中心”主任、中國邊界與海洋研究院名譽院長胡德坤教授致辭。胡德坤教授對舉辦這次年會的世界貿易組織法研究會、武漢大學中國邊界與海洋研究院表示了感謝,提出了世界貿易組織研究對推進“一帶一路”建設的重要意義,并表達了對本屆年會的展望。

  第二,由中國法學會世界貿易組織法研究會會長林中梁先生致辭。首先,林中梁會長從思想政治建設、組織與制度建設、作風建設、重大學術活動、專題研討會、涉外交流、課題研究與優(yōu)秀成果的評選與出版這幾個方面對世界貿易組織法研究會過去一年的工作進行了總結;接著,林中梁會長對未來一年的工作進行了指示;最后,林中梁會長表達了對本屆年會的展望。

  第三,宣讀中國法學會副會長王其江先生題為《堅持和維護多邊貿易體制,推動“一帶一路”新發(fā)展》的書面致辭。王其江先生的書面致辭系統(tǒng)的總結了習近平主席關于單邊、雙邊、區(qū)域、多邊規(guī)則的理論,已經初步形成了富有中國特色的國際貿易規(guī)則理論閉環(huán)。關于研究會今后的工作,主要講了三點內容:1.支持和維護多邊貿易體制,積極參與全球經濟治理實踐;2.消解和遏制貿易保護主義,深入開展“一帶一路”發(fā)展研究,服務黨和國家大局;3.注重實效研究和成果轉化,推動全球經濟治理體系變革。

  第四,由中國法學會世界貿易組織法研究會學術委員會副主任王傳麗教授宣讀《關于表彰第十屆“WTO 法與中國論壇”優(yōu)秀論文獲獎作者的決定》,獲獎者上臺領獎。

  獲獎名單:

  一等獎(1名):

  左海聰、林思思:論2016年后反傾銷領域中國非市場經濟地位問題

  二等獎(2名):

  胡建國:歐盟給予中國“市場經濟地位”法律問題研究

  陳儒丹:國際條約中的選擇性排他管轄權條款:以TPP第28.4條為例

  三等獎(10名):

  張乃根:WTO授權貿易報復的請求問題探究—以緊固件案執(zhí)行爭端解決為視角

  朱兆敏:美國、歐盟對中國市場經濟地位要遵守國際法

  張麗英: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問題—兼論替代國計算方法的適用

  劉瑛、杜蕾:論 TFA“授權經營者計劃” 適用中的“國際標準”

  屠新泉、周金凱:美國國家安全審查制度對中國國有企業(yè)在美投資的影響及對策分析

  譚觀福:WTO爭端解決中國敗訴案執(zhí)行法律問題

  徐昕:TPP國企條款內容及特點評述、影響預判和對策建議

  丁夏:論“確定性判例”原則在國際投資仲裁中的適用

  崔起凡:涉華 WTO 爭端解決中證據規(guī)則運用之述評

  余麗:《貿易便利化協(xié)定》在我國的實施研究

  劉彬:重新認識“超TRIPS”義務與中國利益—以中國自由貿易協(xié)定晚近動態(tài)為視角

  主旨報告

  2017年9月16日上午,在開幕式結束以后,與會嘉賓來自外交部條法司參贊孫勁博士;商務部條法司世貿處于方處長;WTO上訴機構前法官、中國法學會世界貿易組織法研究會學術委員會主任張月姣教授;亞非法協(xié)秘書長Prof. Dr. Kennedy Gastorn;吉林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第八屆全國杰出青年法學家何志鵬教授分別作了主旨報告。報告會由中國法學會世界貿易組織法研究會常務副會長楊國華教授主持,由華東政法大學、研究會副會長朱欖葉教授,哈爾濱工業(yè)大學人文與法學院院長、研究會副會長趙宏瑞教授點評。

  孫勁參贊在簡單介紹了“一帶一路”倡議后,從為什么“一帶一路”倡議建設需要加強法制建設;國際爭端解決的現狀;“一帶一路”爭端解決機制構建的思路等三個方面發(fā)表了主旨演講。孫勁參贊認為在構建“一帶一路”國際爭端的過程中,要考慮三個方面的因素:注重經驗積累,強化WTO專業(yè)人才的培養(yǎng);提升我國司法和仲裁機制的吸引力和影響力;在當下投資爭端機制的基礎上明確我國的利益取向。最后孫勁參贊跟與會代表分享了外交部條法司的近期工作和對于同研究機構交流互動的意愿。

  來自商務部條法司的于方處長首先表達了對WTO年會的期待,這次年會議題豐富且前沿,并就“WTO爭端解決的挑戰(zhàn)與展望”進行了主旨報告。于方處長指出,WTO爭端解決是WTO皇冠上的明珠,是WTO的創(chuàng)舉,也是WTO對國際治理的重要貢獻。當下中國作為WTO的一個深度參與方,在WTO爭端解決機制下也取得了不俗的成績,如2016年中國訴歐盟緊固件案的全面勝利,為中國相關企業(yè)贏得了更加良好、更加公平的環(huán)境。面對質疑WTO案件歷時長的聲音,于處長強調WTO是著眼于整個產業(yè)的保護,而不是具體企業(yè)的利益。另一方面,于方處長著重談到了WTO爭端解決機制的挑戰(zhàn):案件的地緣政治性、非市場經濟地位問題、條約有效解釋原則的適用和理解等。最后于方處長指出,當下WTO爭端解決面臨的最深刻的挑戰(zhàn)是多邊貿易體制的逆轉、單邊主義的盛行。認為此種背景下討論多邊主義存在問題的同時,也應看到單邊主義實際上也處處碰壁。

  第三位主旨發(fā)言人是來WTO上訴機構前法官張月姣教授,此次也是張教授離任WTO上訴機構大法官之后第一次參與學術機構的年會。張教授從四個方面展開報告:(1)為什么要堅決支持WTO以規(guī)則為基礎的貿易體制?原因有三:利用穩(wěn)定的最惠國待遇規(guī)則,維護自身貿易權益;參與WTO規(guī)則的制定,掌握話語權;擁有解決貿易爭端的平臺和機制;此外也可利用多用的機制,促進國內的經濟改革和法制建設;(2)對上訴機構的看法和建議:對上訴機構的政治干預,如對上訴機構大法官人選的選任、上訴機構的審理期限長,如嚴重的文牘主義、有效解釋問題等,使得整個案件的時間跨度過長;(3)從實體、程序和執(zhí)行機制上對WTO上訴機構和投資爭端解決進行了比較;(4)在人才培養(yǎng)方面,希望新一代的WTO法研究者結合國際、國家的需要,跟蹤這些最新的決議,做出中國的解釋,同時在爭議解決分析中抓住問題的要害,注重培養(yǎng)語言、邏輯思維等綜合素質。

  接下來亞非法協(xié)秘書長肯尼迪·加斯頓(Kennedy Gastorn)以《The Legal Aspects of the Belt & Road Initiative(BRI) and WTO Law》為題從WTO與國際貿易投資法的角度,提出了“一帶一路”相關的緊迫的法律問題。他認為WTO與“一帶一路”的目的都在于促進貿易的自由化。而“一帶一路”填補了全球貿易規(guī)則間的差距,杜絕了區(qū)域內貿易的分離和破碎化趨勢,重塑了區(qū)域市場和生產網絡。同時,加斯頓秘書長認為有關“一帶一路”與WTO有關法律方面的問題主要包含:多邊和雙邊條約的重疊、覆蓋范圍和WTO投資便利化文件、爭端解決機制三個方面。加斯頓秘書長認為“一帶一路”倡議包含WTO成員方和非成員方,通過向非WTO成員提供參與貿易和國際合作的機會促進貿易自由化和投資體系。最后秘書長對“一帶一路”倡議總結到“若追求速度,請獨自前行,若追求長遠,則攜手并進”。

  最后何志鵬教授以《國際經濟法治的中國貢獻—從韓立余之問到楊國華猜想》為題做了報告。首先何教授解釋了韓立余之問:在研究這些國際法的時候中國能夠做些什么?楊國華猜想:建立WITO(國際投資與貿易機構)。接著,何教授從以下方面跟參會代表分享了他的觀點:(1)在解決國際經濟貿易問題的時候,是企業(yè)、產業(yè)還是國家?認為在對國際經濟各種制度構建、適用和理解過程中要堅持人本主義,即主權為民權,法治為人本;(2)在建設相關制度時,是注重市場導向還是政府導向?即機制的構建是自生的,還是外力主導的問題;(3)要注重宏觀的體系建構,還是漸進摸索?最后,何教授認為在機制構建過程中應當成熟一部分做一部分,以此避免人類走向純理性的誤區(qū),并且從GATT到WTO就體現了一種漸進摸索的趨勢。針對這些問題,何志鵬教授表示我們應當有明確的利益取向的概念,并以朝核問題為例表明了站對利益立場很重要,只有實事求是才能解決問題。

  朱欖葉教授在點評環(huán)節(jié)中指出,面對國際條約的重疊,我們要明確各協(xié)定所承擔的義務,防止存在義務沖突;此外,面對新的倡議,要清楚對比現有的貿易體制而言,義務以及規(guī)則的嚴謹程度。

  趙宏瑞教授首先簡短總結了主旨發(fā)言人的發(fā)言,在此基礎上提出了幾點思考:在“一帶一路”倡議的建設中,要考慮到對于非沿線國家的權益問題;條約協(xié)定的遵守問題以及戰(zhàn)略方針的提出到法律保障的生效其間會面臨很多問題。

  “專題一:貿易與投資”

  本專題有七位學者進行了發(fā)言,由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院長石靜霞教授主持并進行了點評,吉林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何志鵬教授做了總結點評。

  清華大學楊國華教授首先做了題為“論世界貿易與投資組織的構建”的報告。楊教授提出了一個概念——WITO。該概念是基于對世界貿易組織發(fā)展狀況的理解而提出的。第一,貿易規(guī)則該升級了;第二,貿易和投資的關系十分密切。正是基于這兩點,楊教授認為,可以成立一個新的國際組織——WITO(World Investment Trade Organization),將投資規(guī)則統(tǒng)一到WTO這個平臺上。在介紹提出的背景后,楊教授解釋了成立WITO的必要性。除了貿易規(guī)則該升級和投資規(guī)則要統(tǒng)一之外,貿易和投資也是可以融合的,二者是互補的,而非競爭的。然后是成立WITO的可能性。WITO的構建目前面臨著一些困難:第一,WTO自身的談判都舉步維艱;第二,投資規(guī)則談了這么多年仍是無果而終。從歷史經驗來看,任何一個組織的成立,必要條件就是需要很多人的努力。最后是具體的實現路徑。楊教授提出,可以以TPP文本為實體規(guī)則,加上WTO的管理經驗。TPP的文本具有先進性和代表性。中國應在此時提出和推動WITO的構想。中國政府在WTO中推動投資便利化協(xié)定的達成。美國現在往后退,也許正是中國牽頭的好機會。

  廣東外語外貿大學王燕教授作了《The Central and Peripheral Reforms of Global Trade Governance》的發(fā)言,首先她簡要介紹了貿易多邊化和區(qū)域化改革的具體情況,指出了WTO目前面臨的立法困境。基于此,王燕老師分析了困境出現的原因,即WTO的“協(xié)商一致”原則不能適應當前國際貿易中的新變化,這些變化包括:第一,新興經濟體的崛起和新成員的加入導致了WTO 內部權力的變化;第二,國際貿易模式的改變:現在的國際貿易主要是價值鏈貿易而不是成品貿易,價值鏈貿易使貿易模式復雜化,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立法困境;第三,技術的發(fā)展:技術和信息已經成為了第五大生產要素,技術的發(fā)展也成為困境出現的重要原因。接下來,王燕老師就WTO的中心改革應如何開展表達了自己的看法,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小多邊談判、軟法合作以及擴充WTO爭端解決機制。此外,關于高標準區(qū)域貿易協(xié)定的多邊改革問題,王燕老師探討了改革取得的階段性成果及美國退出TPP的原因。最后,她指出,為了推進區(qū)域貿易多邊化,應該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一、廣泛制定第三方最惠國待遇條款;二、簡化原產地規(guī)則;三、通過“積木效應”實現多邊化。

  上海對外經貿大學副院長陶立峰教授發(fā)言的題目是《印度投資條約之投資者與國家爭端解決機制的最新發(fā)展與中國的應對》。中印之間存在著比較復雜的關系,所以中印之間的投資,尤其是中國企業(yè)往印度投資,在推動一帶一路過程中有很多需要考慮的因素。一是中國企業(yè)赴印度投資的國際國內背景——印度是一個潛在的新興投資目的國,特別是在2016年,投資的增長比較大。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印度本國正在積極改革;另一方面,從國際上看,無論是推動一帶一路建設還是金磚國家建設,印度都是中國很想拉攏的鄰國。二是晚近涉印度投資者與國家仲裁評析——整體上看,第一,案件起訴方往往是發(fā)達國家或經濟較發(fā)達的國家,第二,主要是條約之訴,也有一些是合同之訴。第三,被訴措施以征稅措施為主,這是與印度近年來的稅制改革有關。第四,大多數是專設仲裁方式,這與印度不是ISDS會員國有關,體現出印度對全身心投入多邊化還是有所顧慮。三是印度對投資條約之投資者與國家爭端解決機制的重大變革,這個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限制受案范圍和強制用盡當地救濟。四是中國在印度的投資者面臨的政治風險與中印BIT中的ISDS機制——實際上中印之間已經有2006年的BIT,由于印度已經修改了其BIT范本,我們需要考慮我們的ISDS是要全部接受其范本,還是發(fā)展我們自己的范本。另外,企業(yè)可能采取人員本地化、保險組合優(yōu)化、國際籌劃來選擇更優(yōu)的BIT。

  浙江工商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宋杰教授做了題為《中老投資協(xié)定在澳門問題上的適用》的發(fā)言。這個問題現在是國內關注的一個焦點。宋杰教授在介紹了基本案情之后,談及了仲裁庭在裁決過程中存在的三個瑕疵,一是關于條約第31條的解釋,原本是general rules of intention,卻被解讀成了rules of intention。第二個是技術上的問題,關于條約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當事國是否另有意圖來認定管轄權的適用問題,仲裁庭認為國家適用條約規(guī)則是一項習慣國際法規(guī)則,但是要認定一項規(guī)則是否是習慣國際法規(guī)則仍是需要證明的,而非僅僅通過幾個專家的意見即可認定。第三個問題涉及第二十九條證據的證明標準問題,在適用標準的問題上,中國駐老撾使館曾經強調過,這個標準(仲裁庭適用的標準)不適用中國澳門。另外一方面,澳門在實踐中有單獨和中國簽訂的協(xié)定,表明澳門是有自主性的,而這一點被仲裁庭所忽略。

  武漢大學國際法研究所張慶麟教授做了題為《東道國的規(guī)制權在國際投資協(xié)定中的新發(fā)展》的發(fā)言。首先,他對規(guī)制權進行了界定,并提到規(guī)制權的內容和范圍由各國國內法規(guī)定,國際條約沒有權利來規(guī)制這樣的內容。然而這樣的條約可能會被投資者濫用,如公平公正待遇,間接征收問題。起草者認識到了這個問題,于是對東道國的規(guī)制權進行認可,這可以限制和防止私人投資者濫用投資協(xié)定,保護東道國正常行使權力。目前的規(guī)定方式有兩種:1.從正面確認東道國的規(guī)制權(如要求投資者尊重東道國的法律法規(guī));2.從反面確認(要求東道國在行使規(guī)制權時,不得為了吸引外資而損害自己的規(guī)制權,如不得為了吸引外資降低勞工和環(huán)境的標準)。

  云南大學法學院黨委書記陳云東教授發(fā)言的題目是《論“一帶一路”與國際經濟法律發(fā)展與創(chuàng)新》,核心內容是發(fā)展和創(chuàng)新?!耙粠б宦贰痹氐慕槿霂韲H經濟法的發(fā)展與創(chuàng)新。另外,政策溝通不能把政策簡單理解為“政策”這個詞,還應包括法律;不僅包括國際條約,也包括國內法律。如果說沒有國內規(guī)則的創(chuàng)新,那么也就談不上國際規(guī)則的創(chuàng)新。因此,政策溝通既包括中國國內,也包括沿線國家,還包括國際法層面。另外,一帶一路的倡議從性質上來說更多的是在國際政治的范疇,而不是在國際經濟法領域,但應該將國際政治性質的東西轉化為法律性的東西,并對國際規(guī)則中出現的問題進行規(guī)定。因此這個話題講的應該是國際政治的中國觀,或者說在國際關系中的習近平理念,其帶來的制度改良必然反映在國際經濟法體系的變化之中。

  西南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齊靜副教授講述了論文《國際投資法視野下的農民土地權益保護》的寫作思路。她最開始關注的是原住民問題,因為加拿大的原住民土地問題比較突出。在查閱資料時,她發(fā)現,許多地方的原住民的土地權益受到嚴重的侵犯。從跨國投資尤其是從跨國農業(yè)投資的角度切入,跨國農業(yè)投資帶來了許多土地問題。土地投資可能需要征地,農民、特別是世代以土地為生的原住民,在這種情況下,就沒有辦法與政府和外來投資者相抗衡。其土地為國家所有,而國家與投資者簽訂投資協(xié)定。本文主要分析這三者之間的矛盾和沖突。從大的來說,這是一個人權的問題。聯合國糧農組織就提到,對農民土地權益從人權角度來考慮,包括原住民的人權問題,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土地問題。文章當中提出了一些想法,由于跨國農業(yè)投資更多的保護了投資者的權益,那么實際上,現有的國際投資保護條約對農民的土地權益造成了直接的侵犯,而ISDS的機制下,國家即使想保護農民的土地權,由于起訴權不平衡的問題,國家也受到了很多壓力。很多情況下,政府迫于此種壓力,即使進行了土地改革,也無法更多的幫助原住民和農民保護土地權益。設想一下如何在跨國農業(yè)投資中更多地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其中一方面便是在之后的投資協(xié)定中補充一些人權條款。尤其是在跨國農業(yè)投資保護方面,建立負責任的機制,要求投資者承擔一部分責任,首先尊重當地的人權,這是國際人權法的要求。

  在點評環(huán)節(jié),何志鵬教授提出了“特別法優(yōu)于普通法”的觀念,討論了楊國華老師提出的WITO概念的必要性問題,并提到無論是原住民的土地問題、印度問題,還是一帶一路,都要求我們有自己的觀點來具體看問題,要從具體的角度出發(fā)。同時我們在這種觀念下來推進一帶一路,我們必須知道客觀上的需求,不能主觀臆想,同時還要考慮輸出的方式和內容。

  “專題二:風險防范與法律合作”

  本專題有七位學者進行了發(fā)言,由蘇州大學法學院陳立虎教授主持,由中國政法大學張麗英教授、華東政法大學賀小勇教授點評。

  商務部WTO研究會常務副會長王成安先生的發(fā)言題目為《“一帶一路”項目建設與WTO“政府采購協(xié)議”》。他針對“一帶一路”和WTO“政府采購協(xié)議”兩者的關系做了一個發(fā)言。2007年12月28日中國政府申請加入《政府采購協(xié)議》(GPA)談判,至今已快十年。十年磨一劍,但這一劍仍未磨成。王會長以匈塞鐵路被歐盟叫停這一事件說起,這個項目從匈牙利至塞爾維亞長達350公里,中國進駐的銀行、商業(yè)貸款和優(yōu)惠貸款、融資將近24至25億美元,整個項目投資29億美元。這個項目若是三國簽署了多邊協(xié)議即可實施,但是歐盟在2015年5月提出要對這個項目進行審核,其中一個法律依據,也是法律障礙就是GPA。匈牙利作為一個歐盟國家違反了GPA,未通過透明的、公開的招標程序,就把工程的實施授予了中方和匈牙利的合資方。歐盟對此審查仍未結束,塞爾維亞段的工程明年可以動工,但是匈牙利部分工程暫被擱置。問題說明,在中國未加入GPA的前提下,會出現一個法律障礙,即歐盟國家在工程的采購方面要是沒有協(xié)議就很難進入其市場。問題出在,從2007年起,我國共有六次出價單。中央級政府與次中央級政府采購主體都開放,但是國有企業(yè)還有差距。 若國內采購主體未進一步開放的話,歐美、日本、韓國不會再進行談判。王會長建議中國加入GPA的談判應積極穩(wěn)妥進行,不能擱置。從修繕鐵路被叫停這件事說明我國需要占領國外市場份額。政府采購金額占GDP的份額達到上千億美元,但是因采購協(xié)議的問題而拿不到這些份額。我國企業(yè)具有競爭力,應爭取這些份額。在“一帶一路”的框架下可以通過雙邊協(xié)議解決。王會長最后強調,要積極穩(wěn)妥地促進GPA的談判,促進我國“一帶一路”項目的實施,深化國內改革,調整《政府采購法》、《合同法》、《招投標法》,來適應GPA談判的規(guī)則。

  武漢大學法學院崔曉靜教授發(fā)言的題目為《一帶一路背景下跨境貸款利息稅收問題研究》。她提出在一帶一路發(fā)展的背景下,稅收是繞不開也是非常重要的問題。因此她以2015年的“湖北華興水泥案”以及2017年的“福建旗濱集團案”為切入點,提出我國的雙邊稅收協(xié)定中的免稅條款存在諸多不清晰和不完善的地方。崔曉靜教授先是把中國簽訂不同的稅收協(xié)定分為概括模式與正面清單模式兩種類型,然后詳盡地對我國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簽署的54個雙邊稅收協(xié)定進行了梳理,發(fā)現有與15個國家簽訂的協(xié)議中的免稅條款屬于正面清單模式,36個協(xié)議中的免稅條款屬于概括模式,還有3個沒有相關規(guī)定。接著,崔曉靜教授基于其系統(tǒng)化的整理與研究,提出了免稅條款中的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協(xié)定規(guī)定的可以免除利息稅的借款主體的列舉范圍仍然過于狹窄,無法滿足“一帶一路”戰(zhàn)略的要求;二是可以享受愛你水待遇的借款主體的范圍并不清晰明確,會在宏觀上破壞國際稅收中性原則,微觀上干擾企業(yè)進行商業(yè)決策。最后,崔曉靜教授又介紹了中國簽訂的稅收協(xié)定的一些最新發(fā)展,并且針對她所提出的免稅條款所存在的問題提出了相應的建議。崔教授認為我國應當謹慎考慮對稅收協(xié)定中的免稅條款的修改,并且建議我國建立多邊稅收協(xié)調機制。崔曉靜教授特別指出,歐盟能夠創(chuàng)設其多邊法律機制是基于其法律基礎的保障,而G20的成功則來自于其強大的政治影響力,因此我國的“一帶一路”如果想要建設一個理想的多邊稅收協(xié)調機制只能腳踏實地、面對事實,一個一個重新簽訂雙邊協(xié)定,或是聯合其他雙向投資都相持平的“一帶一路”國家就稅收相關的核心問題進行磋商。

  華中師范大學陳業(yè)宏教授的發(fā)言題目為《“一帶一路”倡議下人民幣兌換風險的法律防范》。他指出其題目是法律風險防范,主要內容包括兩個方面,風險有哪些和如何防范的問題。針對美元,如果蓄意推動美元貶值會推動人民幣增值。實施外匯管制措施的大部分是發(fā)展中國家,一帶一路中很多中亞國家實施外匯管制,會影響企業(yè)的生產投資。而利潤轉移的風險,企業(yè)對外投資之后,利潤回國會受到影響。關于信用風險,我們可以看到金融危機時的刺激計劃的后遺癥仍然存在,社會負債率高昂,總債務規(guī)模占GDP非常高。16年標普對信用評級降低了標準,我國自身的信用體系還沒有建立,人民幣的國際化發(fā)展還不夠。西方國家的貨幣詆毀和唱衰對人民幣影響很大。而資本大規(guī)模流動風險,這里主要是炒匯風險,國家金融法規(guī)的漏洞,產生了很多炒匯和投機行為。尤其是發(fā)展中國家的新興市場經濟體,很容易受到炒匯投機者的攻擊。操作風險和市場風險,主要是《巴塞爾協(xié)議(三)》的內容,主要針對不完善的內部金融操作的問題,市場風險和匯率使得銀行應對不足。此外,還存在國家風險,國家不履行義務,以及法律風險,立法司法執(zhí)法不嚴,意識的欠缺導致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等。如何防范這些問題?發(fā)言人指出,在國內法方面的應對,應確保人民幣的國際信用,要不斷的完善相關的內容和體系建設。缺乏對人民幣對外的監(jiān)管權益和域外爭端等權益;還要深化金融體制的改革,宏觀審慎的監(jiān)管制度的監(jiān)管問題,為實體經濟服務;最后還要進行信息制度建設。在國際法的應對方面,應推動外在條約的簽訂內容如貨幣合作協(xié)議,還有雙邊的服務機構等。最后是全球貨幣金融體系的建立和完善。

  武漢大學中國邊海院薛志華博士的發(fā)言題目為《WTO金融服務自由化視野下的中國-南非金融合作》。他首先指出了關于WTO體系下金融服務自由化的法律意涵與邊界?!兜谖遄h定書》(以下簡稱《第五議定書》)以及《關于金融服務的附件》這兩個基礎性法律文件對金融服務具有重大意義。金融服務自由化的法律邊界這一問題上,GATS第19條界定了自由化的進程應是逐步實現的,應適當尊重各成員的國家政策目標及其總體和各部門的發(fā)展水平,并通過后續(xù)的協(xié)商談判,實現更高水平的自由化。所以,金融服務自由化的法律邊界主要體現在GATS、WTO的相關協(xié)議之中以及經濟主權的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其次,發(fā)言人跟我們介紹了中國-南非金融合作與金融服務自由化的法律立場。中國法律立場用一句話概括就是:“開放與監(jiān)管并行”,即在監(jiān)管中提升開放水平,主要包括銀行和保險業(yè)務;而南非對于外匯進行管制,在涉及外匯交易時由南非政府授權的交易商來完成。金融服務自由化對于中國-南非金融合作的意義,其中包括承諾效應,即擴大市場準入、增強政策透明度、創(chuàng)造公平競爭環(huán)境等方式為外國金融服務創(chuàng)造便利,由此來推進自由化的過程。;競爭效應,通過引入外來金融服務企業(yè),可以增加本國金融企業(yè)的壓力,促使本國金融企業(yè)創(chuàng)新工作能力和方式,提升效率,推進金融創(chuàng)新;最后是制度效應,隨著金融服務自由化的深入,與自由化相伴相生的金融產品、服務創(chuàng)新也將增多,從而促進金融創(chuàng)新監(jiān)管制度的日趨完善,同時也助于促進社會信用體系的建立。接著,他提出,中國-南非金融合作中制約金融服務自由化的因素包括三個層面:分別是國際經濟形勢與金融服務貿易發(fā)展水平的制約,金融服務自由化與國家管制之間的協(xié)調問題以及金融監(jiān)管合作尚處于起步階段。最后,發(fā)言人指出中國-南非金融合作中推進金融服務自由化的路徑。一是加強國際協(xié)作,防范國際金融風險。二是依據必要性標準,平衡自由化與國內管制之間的關系。必要性標準是判斷國內規(guī)制措施對金融服務貿易是否具有限制的基本依據,包含兩方面的內容:一是確定有關規(guī)制措施是否符合合法性目標;在確立了合法性目標后,實施有關措施是否必要便成為第二個判斷依據。在采取措施的締約國可以合理地獲得滿意和有效地其他方法的條件下,一項措施不能被認為是必要。三是深化金融監(jiān)管合作,維護金融穩(wěn)定,包括迅速透明的識別不良貸款,加強破產框架和破產企業(yè)法律制度的完善;改革宏觀審慎和監(jiān)督框架,提高監(jiān)督和應對能力;加強有助于降低風險感知的監(jiān)管制度,確保經濟能夠長期獲得國際融資服務。

  武漢大學中國邊海院董哲博士發(fā)言的題目為《“一帶一路”海上合作背景下中國出口信用保險的WTO規(guī)制研究》。他從“一帶一路”的海上合作背景和與中國出口信用保險的WTO規(guī)制的關系出發(fā)提出未來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在支持“一帶一路”建設海上合作的過程中,將遇到哪些WTO 法方面的風險以及應當以何種策略進行應對等問題。接著,董哲對中國出口信用保險相關WTO規(guī)則進行了分析,他既從禁止性補貼與可訴補貼規(guī)則規(guī)制論證了所存在的法律約束,又介紹了與反補貼相關的中國超WTO 義務規(guī)則。他從分析的三個規(guī)則中指出了中國出口信用保險支持海上合作面臨的WTO 法風險,包括因符合《SCM 協(xié)定》附件一(j)條件而構成禁止性補貼風險、被訴可訴補貼的風險、與補貼相關的超WTO 義務產生的風險。最后,董哲提出了中國出口信用保險風險中的可行的應對策略。一是要積極貫徹中信保經營策略,具體是通過規(guī)范政府支持機制、完善中信保治理機構、創(chuàng)新中信保經營模式來實現;二是要完善中國出口信用保險立法,降低出口信用保險違反《SCIM協(xié)定》義務的可能性;三是積極利用WTO機制反擊惡意措施和WTO義務濫用,向外界展示中國堅決反對的態(tài)度和決心。

  西南政法大學張姣博士發(fā)言的題目為:《國際監(jiān)管合作規(guī)則新發(fā)展評析》。她指出,我們的關注點現在主要是邊境后的監(jiān)管措施和國際監(jiān)管的合作。解決國內監(jiān)管政策的分化,國際監(jiān)管的合作是一個重要的途徑。首先發(fā)展方向是WTO轉向到了PTA。WTO有成熟的爭端解決制度可以支持。它的主要成就是TBT和SPS的簽訂。而最新的主要的方式主要是通過PTA。首先提出善治的監(jiān)管是TPP以及TTIP。WTO更傾向于負面清單,注重措施的結果而非制定過程。對于非歧視的監(jiān)管分化問題的作用較少。PTA注重正面一體化的模式,更注重一國內部監(jiān)管政策的制定流程和事實的協(xié)調性,更注重過程而非最終產出的效果,解決了貿易保護。發(fā)言人認為,善治的監(jiān)管實踐是目前國際監(jiān)管合作新規(guī)則的核心條款。善治的間斷實踐在CETA中有體現,它提出了透明度要求,對私人機構的咨詢和聯絡點的設立。TPP中對監(jiān)管影響評估有更細化的要求。但是,國際監(jiān)管仍然面臨困難,如國內的自治權。有很多條款有模糊性和非強制性。結論是,善治的監(jiān)管實踐,一帶一路下的政策互通和貿易互通,都有賴于國內和國際的監(jiān)管。發(fā)展中國家的監(jiān)管水平較低,有利于企業(yè)規(guī)避這些風險,和國內監(jiān)管水平的提升。

  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鄭玲麗副教授發(fā)言的題目為《FTA的貓與數字技術的老鼠——“一帶一路”中“3D打印”的規(guī)制》。她認為,學術研究需要跟蹤、跟進。她認為,科技日新月異,而法律不可避免具有滯后性,難以跟上科技的步伐,恰似老鼠和貓的游戲。因此,鄭教授首先提出“3D打印”在WTO協(xié)定項下究竟是“貨物”還是“服務”?她將數字產品分為四類:通過互聯網訂購的有形商品,電子送貨服務,電子產品和遠程增材制造。而“3D打印”屬于第四類。接著,發(fā)言人介紹了數字產品的“貨物”與“服務”二分法,主要包括形式主義、功能主義和理論研究法。WTO理論研究方法關于“電力”和“軟件”的歷史性辯論有助于闡明CAD文件到底是“貨物”還是“服務”。WTO主要目標是促進自由貿易,發(fā)展中國家在數字產品國際市場上處于劣勢,并且GATS允許對發(fā)展中國家經濟特殊的保護,因此,處于“貨物”與“服務”的灰色地帶的數字產品由GATS管轄更為公平合理。鄭教授接下來援引了一個美國的案例,并說明美國的國內立法及司法都否定了數字產品交易受貨物買賣法規(guī)制,在WTO關于數字化信息產品的國際貿易談判中,美國卻堅持對其適用調整貨物貿易的GATT。針對如何有效規(guī)制“3D打印”,鄭教授指出,在“3D打印”這只老鼠面前,ACTA協(xié)定這只貓面臨的一個關鍵挑戰(zhàn)在于跨境數字貿易環(huán)境下CAD文件是否應視為類似于其打印出來的貨物。數字專利侵權行為在“3D打印”中尤其值得關注,因為它打開了專利消費者侵權的“潘多拉的盒子”,而不僅僅是公司的侵權行為。而ITA的雙重標準對于當今日益增長的計算機、電信和電子技術等信息基礎設施是一個解決方案,但是對于“3D打印”似乎仍然“黔驢技窮”。如何正確處理數據自由流動與保護網絡隱私之間的關系?如何在服務貿易進一步開放的前提下維護國家安全?TISA又似乎難以維系。此外,TPP電子商務章節(jié)還涉及網絡隱私、消費者保護的法律,“無紙化貿易”等。而“3D打印”觸及的網絡隱私保護問題,TPP僅僅對隱私保護施加最有限的積極要求,但對TPP締約方可以合法提供的隱私保護的程度施加更強有力和更明確的限制。最后,數字貿易的規(guī)制將成為NAFTA條約修訂的主要內容之一,因為原始版本完全未涉及這個日益重要的領域。最后,鄭教授提出在“一帶一路”下建構面向未來的諸邊數字貿易協(xié)定。迄今為止,“3D打印”提出的最為復雜、最具有挑戰(zhàn)性的問題是打印武器、毒品、食品及食品加工品、身體部位和藥品等危及人類、動植物生命健康的領域。因此,理應基于審慎原則和習慣國際法制定數字貿易例外規(guī)則。借力“一帶一路”合作框架搭建一個“全球價值鏈伙伴關系”,來促使“一帶一路”更多的國家融入到全球價值鏈網絡體系之中。特別是隨著新一代信息技術、互聯網模塊的發(fā)展,“一帶一路”合作框架將加快推動諸邊數字貿易協(xié)定的實施。

  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教育學院院長張麗英教授在點評環(huán)節(jié)中指出,第一篇論文接地氣、聚焦點(聚焦貸款利益的稅收,是否能免,怎么免)、重比較(條紋的分條縷析,逐個對比)、慎建議(建議核心國家重點突破);而王成安會長從匈牙利鐵路說起,涉及中央主體、次主體以國有企業(yè),針對國有企業(yè)有一系列建設性意見很好;陳教授的論文涉及四種風險樣態(tài)并進行了地緣政治的分析,以及國內法和國際法預警的問題。

  華東政法大學圖書館館長賀小勇教授對薛志華的論文點評中認為,此選題有價值,但建議中國和南非合作的特殊性應當明確,此外還應當分析WTO金融服務自由化幾個議定書之間的關聯性;對董哲則點評到,論文邏輯關系很清楚,建議援引案例進行說明;而針對張姣的論文,建議文章題目的英文翻譯可以再完善;對鄭玲麗教授的論文,點評人指出,研究成果對互聯網的管理也有一定的啟示作用。

  在最后的提問交流環(huán)節(jié)中,主持人陳立虎教授提問鄭玲麗教授,在“一帶一路”之外,“3D打印”規(guī)則的現狀,以及“一帶一路”的“3D打印”規(guī)則的特殊性。鄭教授指出目前如WTO、NAFTA暫時沒有關于“3D打印”的規(guī)定,但出臺相應的規(guī)定是一個趨勢。最后,主持人強調,法律的目的要和我們追求的目標相結合。在場與會代表與主旨發(fā)言人在交流互動中結束了此次會議。

  “專題三:‘一帶一路’與WTO爭端解決機制”

  本專題共有六位學者圍繞議題進行發(fā)言。中國社會科學院劉敬東教授擔任主持人,南開大學左海聰教授和東南大學肖冰教授擔任評論人。

  復旦大學龔柏華教授發(fā)言題目為《“涉‘一帶一路’經貿制裁與WTO爭端解決》,他從聯合國與制裁、美國與制裁等背景出發(fā),延伸到對“一帶一路”經貿活動中國際制裁風險的討論,并就已有的國際制裁案例,以及可能為國際經濟制裁提供抗辯法律依據的GATT第21條等,進行了簡要分析。

  武漢大學廖麗副教授從國際法與比較法的視角討論“一帶一路”爭端解決機制的構建。其首先在程序方面對比了WTO、ICSID、NAFTA和CAFTA的爭端解決機制,指出“一帶一路”爭端解決機制應當適用公平公正、訴訟經濟和透明的原則,并對“一帶一路”爭端解決機制的模式——適用已有的爭端解決機制和構建新的區(qū)域多元糾紛解決中心兩種選擇,分別做出了構想。

  上海對外經貿大學高田甜老師以“論WTO爭端解決機制作為‘一帶一路’貿易爭端解決機制的可行性”為題進行了發(fā)言。高老師首先對“一帶一路”沿線國利用WTO爭端解決機制解決貿易爭端的可行性進行了理論分析,然后從實證研究角度考察了“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參與和利用WTO爭端解決機制的情況,并在此基礎上得出結論認為,就“一帶一路”沿線國家間的貿易爭端而言,WTO爭端解決機制目前仍是解決沿線國家間貿易爭端的最佳選擇。

  武漢大學國際法研究所漆彤教授發(fā)言的題目為《構建“一帶一路”爭議解決中心專題研究報告》。他認為,“一帶一路”爭端解決機制的構建應依據爭端主體的不同分別處理,體現不同考慮。對于國家間爭端,WTO仍然可以發(fā)揮作用;對于民商事爭端,爭端解決機構應依靠公信力吸引案源,不完全是由政府層面推動;政府發(fā)揮作用最大的應是投資爭端領域,并且國際投資爭端解決機制正面臨深刻的改革,也為之提供了契機。此外,漆彤教授還就爭端預防機制提出了一些看法。

  中國政法大學余麗副教授發(fā)言的題目是《“一帶一路”貿易暢通國際機制。她先是對“一帶一路”投資爭端解決提出自己的見解,指出中國目前與沿線國簽訂的BITs還處于初級階段,BITs對投資、投資者的定義無法涵蓋“一帶一路”海外投資。接著,余麗副教授就“一帶一路”貿易暢通國際機制提出觀點。她注意到,OECD的調查顯示“一帶一路”大多數沿線國的貿易暢通指數很低,而與此同時,中國與沿線國貿易量巨大?!耙粠б宦贰睉獮檫@些國家提供人力、技術援助,幫助其建立提升貿易暢通水平所需的基礎設施。

  中國人民大學韓立余教授發(fā)言題目為:《論“法律解釋實事求是法”》。他通過“封閉空間=載人汽車?”的具體例子展開,援引上訴機構在美國蝦龜案、歐共體雞塊案等裁決中的觀點,強調條約用語的通常含義必須根據每一案件的特定事實來確定,要用事實去照亮、聚焦、發(fā)現條約用語的具體含義,法律解釋是確定某一用語的相對意義,而非絕對意義。

  南開大學法學院左海聰教授和東南大學法學院肖冰教授對以上發(fā)言逐一作出簡短點評,并提出自己的觀點和看法。爭端解決機制作為WTO“皇冠上的明珠”,其經驗無疑將有助于調和“一帶一路”進程中必然產生的摩擦與矛盾,助力各國共同發(fā)展。

  “專題四:WTO國際貿易法律問題”

  本專題共有五位發(fā)言人。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陳衛(wèi)東教授、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彭俊律師作為評論人對上述發(fā)言進行了精彩的點評。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韓立余教授主持了此次會議。

  復旦大學法學院何力教授發(fā)言題目為《“美國 ‘301 條款’的復活與 WTO ”》。他從‘301 條款’與WTO合規(guī)、‘301 條款’復活的法律基礎、貿易保護主義背景三個方面作了闡述。何力教授分析了“301 條款”的合規(guī)性挑戰(zhàn)始于GATT時期,合法不一定合規(guī),并指出“301 條款”的復活已經成為現實,在中美之間的此項爭端的解決不僅要有談判和協(xié)商,更重要的是適用WTO的合規(guī)性審查。

  高文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管健律師發(fā)言題目為《“美國對華 301 調查幾個法律問題的思考”》。他認為美國對華進行的301調查是“一般調查”,不是“特殊調查”與“超級調查”,并且解釋了原因。管健律師將此次301調查與2010年美國對華新能源補貼政策調查作出了比較,得出了兩者均為一般301調查的結論。301調查的定性不以中國違反WTO協(xié)定義務為前提,中國可能采取的措施包括提高關稅與限制服務市場準入,DS152和SAA對本次調查沒有約束力。他最后還對301調查程序本身的合規(guī)性與單邊貿易報復性措施的合規(guī)性作了區(qū)別,提出了中國的應對建議,包括磋商與和解或者起訴到WTO爭端解決機制。

  南開大學法學院胡建國副教授發(fā)言題目為《“美國反傾銷法中‘特殊市場狀況’理論與實踐的演進及‘一帶一路’倡議背景下的中國對策 ”》。他的發(fā)言包括“特殊市場狀況”的研究背景和重要意義、TEPA制定前與制定后的美國“特殊市場狀況”的理論與實踐、美國“特殊市場方法”的影響及中國的對策。胡建國副教授所提出的對策有:密切關注美國反傾銷法律法規(guī)和實踐發(fā)展、反對反傾銷應對政府干預、吸收美國“特殊市場方法”的合理因素。

  天津財經大學范笑迎講師發(fā)言題目為《對 WTO‘必要性’檢驗中司法權衡方法的否定之否定 》。她首先提出的問題是“WTO司法領域是否要引出價值權衡?”反對方認為引入司法價值權衡方法會擴大DSB權限,影響各國國家管理自治權,同時使得成員方的權利義務的確定性與可預見性遭受威脅,進而主張以WTO協(xié)定文本為依據,限制司法權衡。而贊成方認為不應當僅以WTO成員方角度考慮,因為當前機制會導致大國貿易保護以及單邊主義盛行,需要引入司法權衡方法對影響多邊貿易自由主義機制予以糾偏。其次,她提出了中國的立場,即:中國不能站在WTO成員方角度看問題,而是應當從法律條文的立場維護WTO多邊合作體制。最后,在如何引入司法權衡問題上,她認為應當引入并修正“顯著性原則”,將該原則納入WTO共同體基本共識的國際法規(guī)則,在顯著重要性國家之間達成共識。

  對外經貿大學法學院梁意博士的發(fā)言題目為《世貿組織上訴機構對司法節(jié)制原則的適用》。她介紹了為什么使用司法節(jié)制原則而不使用司法經濟原則的原因,詳細闡釋了司法節(jié)制原則及其如何適用的問題,認為WTO爭端解決機制正在實踐中適用這一原則,包括在程序問題上與在實體問題上。最后,她還講述了司法節(jié)制原則有可能成為司法規(guī)避的理由。

  對外經貿法學院副院長陳衛(wèi)東教授在點評中指出何力教授的發(fā)言使人受到了啟發(fā),如沐春風,具有法理基礎和現實基礎,并且巧妙的將解決辦法融入到了整個發(fā)言之中。管健律師的發(fā)言非常深入和專業(yè),并且澄清了人們對301調查的誤解。胡建國副教授的發(fā)言既梳理了美國國內法的做法,又直接提出并說明問題。范笑迎講師的發(fā)言對如何引入司法權衡問題上給出了合理的路徑。梁意的發(fā)言對問題成因與解決方案的提升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彭俊律師主要從實務角度對管健律師、胡建國副教授的發(fā)言作了非常專業(yè)和精深的點評。

  “專題五:WTO 國際貿易法律問題(二)”

  本專題有六位發(fā)言人。主持人為泉州師范學院校長、研究會副會長屈廣清教授,何力教授和馮潔菡教授為評論人。

  石家莊鐵道大學文法學院副院長亐道遠發(fā)言題目為《高鐵走出去的風險性防范》。他指出我國現在高鐵總里程超過世界上其他國家60%以上。但是我國高鐵在“走出去”過程中遇到的問題,特別是法律問題還不是最大的問題,政治外交上的因素更大。關于高鐵走出去的風險防范對策問題,發(fā)言人提出要從三個方面進行研究。一是風險問題,被指責風險是我國面臨的最大的風險。二是高鐵企業(yè)還面臨未來被起訴、被指控的問題。三是知識產權被侵犯問題。其次,發(fā)言人分析了引起這些問題的原因。高鐵本來就具有高度的技術集中性,知識產權爭議在這一領域內是不可回避的問題,我國高鐵從引進、消化到集成、創(chuàng)新,其中從引進到創(chuàng)新之間的界限很難分清,難以自證清白,而且我國發(fā)展速度很快,海外維權成本高又缺乏專業(yè)人才。最后發(fā)言人提出了幾點對策。首先要進行知識產權海外布局。德國西門子在國外布局比較多而我國布局少,因此企業(yè)在外風險大,并且常常要交納高昂的知識產權專利費;其次是知識產權的推動要有專門的機構和人員;此外,我國相關專業(yè)人員還要敢于應對知識產權所面臨的問題;最后是在挑戰(zhàn)的過程中培養(yǎng)懂高鐵、懂外語、懂法律、懂目標國的人才。

  武漢大學國際法研究所劉瑛教授發(fā)言題目為《預裁定制度研究——以為基礎》。她指出TFA作為WTO的最新已生效成果,TFA預裁定制度是其中一項,也是劉教授這篇文章的主要研究內容。預裁定制度在TFA中被定義為一成員在申請所涵蓋的貨物進口之前向申請人提供的書面決定。該書面協(xié)定具有開放性,其適用范圍可以根據各成員的實際情況來決定,但是TFA協(xié)定要求至少應當包括貨物稅則歸類與貨物原產地確定制度。TFA繼承WTO法律文件的部分規(guī)則,包括程序規(guī)則、透明度原則、預裁定決定可以申請行政復議與司法救濟等。劉教授還認為TFA的適用特征應當具有反復適用性而非普遍適用性。此外,劉教授還介紹了美國、歐盟與日本預裁定制度,并與中國的預裁定海關行政裁定作比較,認為中國預裁定制度應從以下三方面進行完善:一口受理,機構分別裁定、一口公布;效仿歐盟,要求裁定主體進行數據庫檢索;效仿日本作出裁定一段時間后方才可以公開,且必須在海關網頁上對當事人進行匿名。

  湖北師范大學政法學院余楠博士發(fā)言的題目為《RCEP 知識產權規(guī)則述評及中國的參與》。他主要對RCEP知識產權章節(jié)進行了文本分析,包括RCEP知識產權章節(jié)保護的對象、納入的國際條約、目的與原則以及其他一般紀律等規(guī)則。并總結出了RECP中超 TRIPS 知識產權規(guī)則中 TPP、 ACTA 制度的影子;傳統(tǒng)體制的維護與利益平衡的考量等特點。

  南京理工大學知識產權學院王鴻副教授發(fā)言的題目為《“一帶一路”戰(zhàn)略下的知識產權國際規(guī)則構建:對TRIPS協(xié)定的承繼與發(fā)展》。

  他從論文選題意義出發(fā),解釋了自然法理論才能最大限度解決該問題。為此首先要遵循平等原則,這不僅是對法律基本原則的回應,也是維持現狀所要求的。其次是利益平衡原則,原因在于知識產權相較于其他自然權利,在權利形成的效能方面有自身的特色,知識產權的效能是復合型的,不僅能激勵不同主體進行智力活動,還能保障社會整體的科技水平向前發(fā)展。最后是合作共贏原則。之所以確定這個原則,因為從古至今所有的社會經濟成就都以消耗自然資源為前提,但因資源有限并且十分破壞環(huán)境,因此法律調整的關系從傳統(tǒng)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擴充到人與自然的關系。另外,他主要考察TRIPS協(xié)定中能否容忍以上三個原則,若能容忍就應予以承繼。主要實體內容包括TRIPS協(xié)定第7條、第8條,TRIPS協(xié)定第3條國民待遇和第4條最惠國待遇以及限制知識產權專有性條款等。王教授在報告最后還強調,要結合個案進行具體說明,不能空想。

  沈陽工程學院文法學院周甲文教授發(fā)言題目為《通過WTO推動“一帶一路”倡議的國際法律外交戰(zhàn)略與方案》。他的主要觀點是闡述WTO與一帶一路(BRI)之間的關系,雙方都是為了促進經濟發(fā)展、資源高效配置所成立的國際組織與國家倡議。BRI是中國在WTO改革陷入困境之外布局的新的對外開放格局,也是應對新的復雜的經濟形勢所提出的發(fā)展策略,BRI建設能夠有利于推動WTO成員國加入其中,其所秉持的民主、開放、公平的法治理念,有助于WTO成員方脫離被“一群穿著黑色制服的神秘者”所控制的局面。在解決現行國際爭端方面,BRI提出的協(xié)商共建理念,由爭端當事方共同構建爭端解決機制,這將為WTO打開新的爭端解決途徑,周教授認為,BRI倡議是對現有國際組織、國際機構及其機制的有效補充與加強。周教授還認為,目前國際社會全球化浪潮已經進入第五波。第一波為十字軍東征(商業(yè)、技術、文明),第二波為哥倫布航海地理大發(fā)現(歐羅巴殖民),第三波為英國工業(yè)革命(經濟貿易與制度),第四波為馬歇爾計劃(美元霸權、布雷頓森林體系),第五波為中國一帶一路(標志著中國崛起)。中國在國際投資方面有亞投行、金磚五國的成功案例,同時周教授呼吁將東北納入“一帶一路”,以促進其振興。

  華東政法大學劉雪紅講師發(fā)言題目為《論“一帶一路”國有企業(yè)投資者的法律保護—以投資協(xié)定的革新為視角》。她從時代背景與國企投資保護困境、國企投資者可保護性三大基礎問題、以投資協(xié)定構建國企投資保護機制等三個層次出發(fā),介紹了我國國有企業(yè)海外投資法律保護機制中存在的缺陷。如希臘雷埃夫斯港港口事件、墨西哥坎昆城事件、緬甸密松大壩案、一系列的“高鐵外交”違約事件,說明我國國有企業(yè)投資損失案例頗多,造成了國有資產流失。為此應在“投資者”定義條款中增設“國企投資者”,設立“特殊規(guī)則”彌補身份判斷標準的不足,并以競爭中立規(guī)則強化對國企投資者的保護,納入國際主流規(guī)則促進國企改革。

  復旦大學法學院的何力教授與武漢大學的馮潔菡教授對以上發(fā)言逐一進行了評論。本專題六位發(fā)言人的論文,“既有自然法中詩與遠方的追求,也有實證法中‘讓子彈飛’的現實。”馮教授如是評論道。對于具體制度的構建,兩位教授高度評論了各位發(fā)言人的發(fā)言,并表示同意論文中的具體建議,同時,兩位評論人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如本國高鐵的海外保護問題,馮教授表示我們不僅要關注FTA、BIT中的制度設計,而且國內法中也應要有相應的法律規(guī)則;對于“一帶一路”中國企業(yè)投資者的法律保護,何教授認為不能排斥西方國家的規(guī)則,如“競爭中立”規(guī)則能有效的促進我國國有企業(yè)改革。

  “專題六: 網絡與國際貿易法新問題”

  本專題共有6位發(fā)言人。由武漢大學國際法所副所長聶建強教授主持,西南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陳詠梅教授、武漢大學國際法所副所長黃志雄教授對以上幾位報告人的發(fā)言進行了點評。

  工信部研究所徐程錦助理研究員發(fā)言題目為《國際經貿協(xié)定中網絡空間治理議題的發(fā)展特點與趨勢》。此篇報告主要從網絡空間國際治理的現狀、特點和趨勢三者展開。目前國際社會對網絡空間的治理主要體現在TPP的“數字24條”中,美歐正在制定的TTIP以及WTO框架下的TiSA都是以TPP的“數字24條”為基礎或藍本。而國際貿易體制下對網絡空間治理的特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國際經貿協(xié)定談判由政府主導,談判過程透明度較低,大型跨國企業(yè)以外的其他利益相關方參與規(guī)則制定的渠道較少;二、國際經貿規(guī)則的形成歷史就是從諸邊走向多邊,從軟法走向硬法的過程,網絡空間治理相關議題談判也體現出相似的規(guī)律;三、國際經貿規(guī)則談判中,涉及網絡空間治理的議題呈現出不同國家分別主張新舊議題并相互對抗的形勢;四、對于國際經貿協(xié)定中的網絡空間治理議題,個人信息保護和維護國家安全與公共利益是對自由開放政策的主要平衡政策;五、就網絡空間治理議題做出決定的權力應分配給哪一層級,是各國面臨的重要挑戰(zhàn)。

  最后,徐研究員認為,網絡空間國際治理未來的發(fā)展趨勢在于,國際經貿規(guī)則只應涵蓋由政府起主導作用,同時又需要國際規(guī)則對政府行為進行約束的網絡空間治理議題;國際經貿規(guī)則將直接影響和約束國內互聯網治理政策,但也有利于引 導各國碎片化的互聯網政策法規(guī)走向統(tǒng)一,降低數字經濟發(fā)展成本;國際經貿規(guī)則的制定過程應借鑒多利益相關方治理模式的優(yōu)勢,增加透明度,使更多利益相關方有機會發(fā)聲并影響規(guī)則制定;國際經貿規(guī)則與互聯網相關的“新議題”和“舊議題”應并行發(fā)展,予以同等重視;與網絡空間治理相關的國際經貿規(guī)則應實現促進自由開放、保護個人信息、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三項政策目標之間的平衡。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譚觀福博士發(fā)言題目是《WTO國家安全例外視角下的網絡安全》。他首先提出了兩個問題:一、網絡安全是否構成WTO國家安全例外條款中的“國家安全”;二、在哪些情形下,一國可以援引WTO國家安全例外條款實施貿易限制措施。針對這兩個問題,譚博士認為,網絡安全屬于國家安全,網絡安全是非傳統(tǒng)安全之一,并有可能向傳統(tǒng)安全轉化。作為非傳統(tǒng)安全之一的網絡安全,已成為各國國家安全戰(zhàn)略中特別關注的一部分?!秶野踩ā返?5條、《外國投資法(草案征求意見稿)》第57條(六)、《網絡安全法》第1條均強調網絡安全對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要性。并且,在信息化時代,網絡安全是國家安全的應有之義,一國基于主權有權獨立自主地確定網絡安全利益的范圍。針對第二個問題,譚博士認為,在國與國之間如發(fā)生網絡戰(zhàn),一國可以援引WTO國家安全例外條款實施貿易限制措施。而在和平時期,黑客攻擊或網絡監(jiān)控通常不會立即造成國家間某種極端的和現實存在的沖突,但長期如此可能為未來的網絡戰(zhàn)奠定基礎。在WTO國家安全例外條款語境下,當一國在和平時期受到網絡攻擊的規(guī)模和后果尚達不到GATT1994第21條(b)款(iii)項的“戰(zhàn)時或國際關系中的其他緊急情況”時,GATT1994第21條其余款項的規(guī)定亦不能為受攻擊國援引國家安全例外提供抗辯依據。

  杭州師范大學沈鈞儒法學院孫益武講師發(fā)言題目為《論個人數據跨境流動國際協(xié)調的秩序與程序》。他首先強調此次報告中所論及的“數據”并不包括“重要數據”因為“重要數據”的范圍并沒有確定。目前OECD對個人數據的跨境流動有規(guī)定,但只是軟法并沒有強制性的約束力。而隨著現今社會的快速發(fā)展,我們已經進入到一個數據時代,商業(yè)數據具有很大的經濟價值,各大企業(yè)也在爭奪更多的數據支持。同時,數據也是國家安全的一個方面。所以,有些國家禁止個人數據流動,有些國家禁止某些領域的個人數據流動,有些國家數據必須本國備份審查后流動。針對這一問題,我們未來可以通過三種途徑加以解決,即軟法之治、硬法模式以及軟硬兼施。通過軟法可以向相關國家宣傳數據跨境保護的治理范本和最佳實踐,促進相關國家積極開展個人數據保護,并對數據跨境流動給予充分的關注。孫老師還認為,數據跨境保護在經貿條約中的深度嵌入必然又會切實地影響相關國家的國內立法,出于對國際市場的需要,相關國家不得不制定促進數據安全自由流動的法律規(guī)則。

  同濟大學法學院師華教授發(fā)言題目為《談判法律問題研究》。她認為,盡管WTO下沒有對環(huán)境的專門規(guī)定,但環(huán)境問題對WTO并不是新問題,而是體現在GATT的序言、一般例外等條款之中。師華教授首先簡要概括了EGA各輪談判的內容,指出EGA談判的主要法律問題,包括環(huán)境產品的確定、環(huán)境產品的關稅、環(huán)境產品的非關稅以及談判中的關鍵多數。尤其在環(huán)境產品確定問題上,現存清單法、項目法、清單項目法、出價要價法,目前EGA談判已經確定采用清單法對環(huán)境產品進行列舉。師華教授還認為,有必要確定一個遴選環(huán)境產品的基本標準,建立環(huán)境產品清單的更新機制,中國應當在談判中呼吁建立環(huán)境技術的轉移機制。在環(huán)境產品的關稅問題上,中國面臨大幅度的削減關稅的問題,同時中國應該站在發(fā)展中國家立場上對這一問題進行權衡和深入地考量。

  武漢大學中國邊海院陳盼盼博士發(fā)言題目為《基于可持續(xù)發(fā)展視角的IUU漁業(yè)補貼問題研究》。他首先提出了IUU漁業(yè)補貼的問題,指出相關法律的漏洞是IUU捕撈活動存在的前提,可觀的經濟效益是IUU捕撈的根本動力,而政府層面的補貼則起到了助長作用。接著陳博士從對IUU漁業(yè)補貼的說明和對IUU漁業(yè)補貼的影響兩個角度介紹了可持續(xù)發(fā)展目標14.6與漁業(yè)補貼,同時從IUU捕撈行為的認定、IUU漁業(yè)補貼針對的對象、IUU漁業(yè)補貼規(guī)則的實施方式、IUU漁業(yè)補貼規(guī)則未來走向等四個方面對當前IUU漁業(yè)補貼規(guī)則進行了解讀。最后陳博士認為我國應該以立法、執(zhí)法、強化與周邊海洋國家的合作為方向對這一問題進行深入地研究和探索,并提出探討我國加入《港口國措施協(xié)定》的必要性。

  湖南師范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聶資魯教授發(fā)言題目為《WTO視域下內國政府采購領域反腐敗立法研究》。首先聶教授提出了GPA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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