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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司法與法律文書論壇”暨中國法學會法律文書研究會2015年年會綜述

時間:2015-06-04   來源:中國法學會法律文書研究會  責任編輯:xzw

  2015年5月24日,中國法學會法律文書研究會年會在武漢南湖之濱召開。全國近百位法律界精英齊聚一堂,共論陽光司法與文書說理、文書公開等問題,與會的專家學者們圍繞著法律文書研究意義、法治思維,裁判公開和裁判說理等四個方面展開了深入地討論,對于許多問題有著獨到的見解,也進行了充分了討論,達成了共識。為我國司法體制改革和法律文書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寶貴的意見和建議。

  一、 法律文書的研究意義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戰(zhàn)略,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加強裁判文書釋法說理,建立生效法律文書統(tǒng)一上網和公開查詢制度。隨后,各地法院裁判文書公開上網在全國普遍開展。關于法律文書的基本問題,包括裁判公開和裁判說理也成為本次年會的重要內容。

  中國法學會朱孝清副會長指出,法律文書學研究雖然在現(xiàn)階段取得了一系列的進步,學術成果斐然,但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對法律文書學研究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律文書的適用范圍在不斷擴大,法律文書的功能在擴展,法律文書的理論也待再認識,與新形勢下的法律文書和依法治國有許多不相適應的地方,這些都有待我們的研究進一步深入。法律文書使用面廣,適用者多,與研究者寡不相適應;法律文書的人才培養(yǎng)機制與法律文書學研究要求不相適應;研究現(xiàn)實的成果與新形勢對法律文書的需要不相適應。因此,朱會長指出,要強化學術研究,提高服務法治中國建設的質量;要加強隊伍建設,壯大力量,提高內部素質。同時朱會長還提出殷切希望,第一要活躍學術活動,形成濃厚的理論研究氛圍,要制定學術活動的計劃,研究好每次活動的主題,堅持以文取人。第二,要內接實務,促進法律文書的發(fā)展完善,要深入執(zhí)法、司法、法律服務等實務部門,了解法律文書存在的問題,傾聽他們的呼聲和要求,研究提出改革完善的意見,提高理論指導的針對性。第三,要著眼大局,把研究會建成高端的智庫,要抓住影響法律文書學發(fā)展的突出問題和法律文書改革完善的重點問題,在深入研究的基礎上提煉觀點,提出對策措施和高質量的意見建議。第四,要提升理論層次,首先公開發(fā)表的論文和出版著作的數量和質量都要提升。第五,要推進法律文書叢書研究計劃的落實,務必使它取得成功。第六,要加強對外的學術交流,通過交流既學習借鑒外國的有益經驗,又可通過交流使中國的法律文書學走向世界。

  二、 法律文書與司法公開

  裁判文書公開上網是當前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本次年會對于裁判文書的公開與會專家進行了深入的討論,而裁判文書的公開又與其他理論制度,如裁判文書說理、裁判文書制作表達、裁判文書公開與其他權利的沖突,以及陽光司法、司法改革相聯(lián)系。

  與會專家關于裁判文書公開其價值得到了一致肯定,認為裁判文書的公開是推動司法改革的重要一步,也是法治進程的關鍵環(huán)節(jié)。裁判文書公開,是指法院將其制作的裁判文書通過報紙、雜志、網絡等媒介向全社會發(fā)布和公布,包含形式的公開和內容的公開。形式的公開指按照一定程序和要求通過報紙、雜志、網絡等媒介向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公開;內容的公開是對法律文書記載事項、裁判認定事實、裁判理由、裁判結論的公開。從公開的對象而言,裁判文書公開包括向當事人公開和向社會公眾公開,即裁判文書的形式公開。而裁判文書的公開應當是全面的公開,是針對所有人社會公眾的全方位公開。

  首先,裁判文書公開提高了司法公信力,是司法公正的要求。裁判文書全面公開,公眾才會從中感受到自身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是否得以體現(xiàn),訴訟請求實現(xiàn)或沒有實現(xiàn)的原因,從而產生對審判行為是否信任的判斷。通過公開的裁判文書展現(xiàn)判決的內容,來提升司法信用、獲得司法信任,這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徑。其次,裁判文書的公開能夠滿足了程序正義的要求。這一方面能夠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的實現(xiàn),同時也是完善人民對司法的監(jiān)督,保障公正司法的重要途徑。除此之外,法律文書的公開還具有案例指導價值、研究分析價值,也有利于提升法官自身的職業(yè)榮譽感,有利于建設優(yōu)秀的職業(yè)法官隊伍,更有利于發(fā)現(xiàn)司法實踐當中存在的問題,從而推進司法改革。

  但是,一些與會學者指出,裁判文書的公開在一定程度上可能與其他合法權益相沖突,如個人信息保護與裁判文書公開,公眾監(jiān)督與司法獨立等等。前者涉及到的個體私權,諸如隱私權、個人信息權等等,與公權之間的價值沖突。后者涉及的雖有個人的監(jiān)督權、知情權和言論自由與司法獨立之間的沖突。這些沖突表現(xiàn)出來,都是個體權利與公共權力之間的關系,不同權利價值位階的差異。而這些權利沖突的基本點都在于對個人權利的保護以及對公權力的限制,這是現(xiàn)代法治國家的基本準則。因此,在現(xiàn)有的法律體系范疇內,保護權利是主線,在一些必須公開的特殊案件中,如果公開原則優(yōu)于隱私原則,也必須在公開的基礎上盡量減少對隱私權的侵害,確實難以避免侵害的話,應該給予受害主體救濟渠道 。總之,應當在司法公開與公民隱私權保護之間找到恰當的衡平點。另外一方面沖突雖然可能存在“民意”干預司法的嫌疑,但是不能因為這個原因就阻止裁判文書的公開,而是更應該暢通司法公開的渠道,使公眾的監(jiān)督成為司法運行的助力,使司法的獨立審判與“民意”形成正能量的合力。因此,對于平衡不同利益之間的矛盾,一方面要全面公開裁判理由,增強說理性,同時確立合理的裁判文書公開限度的標準,另外還要建立完善的審查保障機制。

  在對裁判文書公開進行深入的探討中,裁判文書的公開其理論基礎在于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權力的監(jiān)督與制約,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公開審判原則對司法權的制約,自然包含了這兩個方面,即審理的過程和裁判的結果都要公開,而裁判文書作為法院審判活動的全程的縮影,記錄了法院對特定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全部過程,是司法權運作的最終結果,其公開正是審判公開原則的本質要求。裁判文書公開作為公開審判原則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司法權的正確行使提供了展示平臺, 同時也對司法權的濫用形成了監(jiān)督機制,讓案件當事人、社會公眾知曉并更加信賴法院的裁判是依法并公正做出的,從而提高司法公信力。二是保障公民權利的要求。裁判文書記錄了法院審判權運作的全過程,同時基于現(xiàn)代先進的信息平臺,其公開更加方便、快捷,更能保障公民知情權的實現(xiàn)。首先,案件當事人可以通過裁判文書了解、知悉判決理由和依據,從而更好地實現(xiàn)自己的訴權;其次,社會公眾能夠通過裁判文書了解案情,監(jiān)督裁判的正當性,并對今后類似的案件加以參考。三是程序正義的要求。首先,程序的公開性是程序正義的重要內容?,F(xiàn)代司法程序要求公正應當是被看得到的,追求正義的法律程序必然是公開的、透明的。其次,程序正義還包括了程序民主性的內容。程序的民主性要求司法活動應當充分體現(xiàn)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程序的公開性和民主性是緊密聯(lián)系、相輔相成的,程序的公開性是民主性的表現(xiàn),又是民主性的保障,而民眾參與法律程序的要求也推動了法律程序的公開,司法的民主性必然包含了審判公開的要求。

  但是,我國目前裁判文書公開的現(xiàn)狀不容樂觀,許多問題亟待解決。首先是法律層面上缺乏有力支撐。除了我國憲法,三大訴訟法關于公開審判原則的規(guī)定外,對具體的公開缺乏制度上的規(guī)范,也導致無章可循。其次是實踐中缺乏統(tǒng)一的標準。由于缺乏裁判文書公開的統(tǒng)一標準,各級地方法院的制定和實施情況也各有不同。因此各地根據上述規(guī)定制定了各不相同的實施細則,在具體操作中的實施情況也不盡相同,在裁判文書公開的范圍、程序等方面均存在差異。這些差異勢必會阻礙裁判文書公開統(tǒng)一化、規(guī)范化的進程。第三是裁判理由公開的力度較弱。首先,對于案件各方當事人的意見往往不加評述,采納或不采納均不進行分析;其次,對裁判理由的論述公式化、概念化、形式化,只是簡單地陳述法院裁判意見,沒有把案件事實與法律條文有機結合起來進行法理分析,沒有將法院作出決定的三段論推理過程加以論述;再次,對法律的適用也不加闡釋,缺少適用的理由,甚至對于法律條文的具體內容也沒有注明。四是當事人正當權利保護不足。這也是上文提到的有關權利沖突的問題。第五是裁判文書公開欠缺保障措施。缺乏公開前的審查機制,公開中的民意反饋機制和公開后的監(jiān)督問責機制。針對于此,不少專家學者提出,第一應當制定法院裁判文書公開的明確依據,保障公民權利的行使,也可以通過權利來約束司法機關的權力,履行裁判文書公開的義務,使裁判文書公開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第二,建立法院裁判文書公開的統(tǒng)一標準。第三是加強裁判理由的公開。第四是保護當事人的正當權利。第五是完善裁判文書公開的保障措施。司法活動必須公開,作為司法活動結果的裁判文書更應該公開。裁判文書是法院向當事人展現(xiàn)案件事實、法律適用以及裁判結論等信息的書面載體,更是人民法院中立、公正審判的載體。裁判文書公開是實現(xiàn)“陽光下的司法”的必然要求。

  三、 法律文書的說理釋法

  理由是裁判文書的靈魂,民事裁判文書說理是銜接裁判事實(證據)與裁判結論的橋梁,是將裁判結論的形成過程外化于裁判文本的現(xiàn)實表達。民事裁判文書說理兼具法律與寫作雙重屬性,其中,法律屬性是根本。在裁判文書中,至少存在訴、辯、審三方理由,法院理由是主線。訴方與辯方理由在裁判文書中的全面展示,法院對訴辯理由、爭議焦點的充分回應,使得民事裁判文書說理的結構呈現(xiàn)為復雜互動的形態(tài),成為民事裁判文書表達的重點和難點。民事裁判文書說理的基本要素,包括“對證據的說理”、“對事實的說理”、“對法律(包括實體法和程序法)的說理”三個方面。另外,裁判文書的說理還應包括有價值屬性。正義、效益和秩序是民事裁判文書說理的重要價值。民事裁判文書說理的正義價值,包含實體正義價值和程序正義價值。實體正義價值要求民事裁判文書的說理應兼顧案件的實體事實(證據)和實體法律精神的說理;程序正義價值要求民事裁判文書的說理要做到程序事實清楚,程序事項明確,再現(xiàn)舉證、質證、認證過程,程序理由論述充分等。民事裁判文書說理的效益價值,可從“繁簡分流”、“合理性”、“規(guī)范性”等角度得以實現(xiàn),集中反映了民事裁判文書說理的規(guī)范性特征。

  在方法論上,與會專家認為三段論是繞不過去的重要說理方法,但是僅有三段論是不夠的,應當充分運用三段論和其他說理方法,將民事裁判結果得以成立的理由分析清楚、論證充分,真正體現(xiàn)說理的表達效果;同時,還要關注民事裁判文書說理的內部,諸如說理的對象、方法、爭點、焦點等,這些說理表達層面的問題,無不蘊含著民事裁判文書需要遵循的法律精神——是民事裁判文書說理的核心內容,是將基礎論證知識運用于司法裁判說理的專業(yè)問題,是屬于法律文書說理獨有的方法論問題,需要認真梳理和總結,更需要將這些具體方法運用于民事裁判文書說理規(guī)范意見的制定和實施過程中。根據裁判文書說理的基本規(guī)律,嘗試梯次建設的思路,體現(xiàn)制度的多元性和不同層級,以便于實施和執(zhí)行??傮w上說,規(guī)范意見上須對應銜接民事訴訟法律制度,下須對應指導民事裁判文書的具體格式與規(guī)范要求。對比前述訴訟法和司法解釋的規(guī)制方式,建議以司法解釋的方式出臺加強民事裁判文書說理性的若干意見,其主要內容涉及對民事裁判文書說理的概念界定、說理的屬性、說理的價值、說理的效果、說理的責任等,既要包括民事裁判文書說理的對象、要素、方法、要求等說理表達的規(guī)律性內容,又要包括民事裁判文書說理的效果評價、責任承擔等監(jiān)督、激勵、制約機制的系統(tǒng)性規(guī)定。

  總的來說,對于裁判文書的說理,其必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不僅裁判文書應當說理,而且檢察文書,其他行政文書也應當說理。與會專家普遍表示說理是法律文書的一般特性與重要內容,要從重點研究說理的內容、說理的要求和說理的規(guī)則等方面,解決裁判文書說理難問題,形成對裁判的制約。之所以討論裁判文書說理的問題,是因為我國目前裁判文書說理狀況不容樂觀。說理存在諸多問題,諸如,第一,裁判文書對案件過程不能全面反映,在庭前審查程序中,文書的送達方式,是否已經送達當事人,用盡所有手段均無法送達的證據等具體情況,判決書中未具體說明。第二,裁判文書說理缺乏針對性。一些判決書的案件事實和判決結果脫節(jié),甚至有的判決書遺漏事實。第三,判決書不說理或說理不充分。法官在撰寫判決書時,考量因素多元化,衡量各方利益,致使法官不愿說理、不想說理、不敢說理。證據采納與否的理由和訴訟請求是否給予支持的理由都沒有闡述或闡述不清。對當事人的一些主張消極回避,庭審中的意見,沒有一一回應。第四,判決書說理繁簡不分。對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和證據,說理長篇大論,而對雙方的爭點問題卻粗略帶過等。第五,我國目前法官整體水平不高,對于心證過程不能專業(yè)的表達。

  而這些裁判文書的說理問題在現(xiàn)階段如此突出,不僅影響到裁判文書的質量,更影響了到裁判文書的公開與司法公正。而探究其原因,與會專家則表示,裁判文書的撰寫主體是法官,其說理存在問題,法官在一定程度上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法官的說理方法和說理的書面表達等方面都會直接影響民事判決書的說理。不論是說理方法也好,還是書面表達能力也好,都與法官自身的職業(yè)能力有關。但是實踐中,裁判文書的說理出現(xiàn)各種問題,不能完全歸結為法官的職業(yè)能力和職業(yè)素質等自身原因,更重要的是背后的深層原因。首先是,思想上,深受重實體輕程序的傳統(tǒng)司法理念影響,對說理不重視。訴訟活動是有程序性的,判決書應該是對整個訴訟活動的總結。其次,司法體制上,法院是審判機關,實行司法獨立,但案件的審理往往受到各方面的干預和壓力,尤其是社會關注度高的案件,社會輿情也會嚴重干擾法院的審判。在這種環(huán)境下,法院作出判決,法官在撰寫該案的判決書時不能完全依據案件的事實、證據,運用法律思維來論證說理。因為,法官自身都無法說服自己,更不會充分說理。第三,我國缺乏對規(guī)范判決書說理的剛性規(guī)定,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判決書說理存在的問題,雖然判決書的整體質量較之以前已得到提升。

  通過分析其深層原因,與會專家給出一些建議與意見。民事判決書的說理的路徑有多種,但如何加強民事判決書的說理,方法上應有所側重。第一,判決理由是判決書的核心和靈魂,民事判決書中應有判決理由的充分說理。當判決對一個人不利時,理由陳述可以增強判決的可接受性。第二,確立指導性案例的作用,參照指導性案例審理案件時,說理程度更需加強。最高人民法院以公報的形式發(fā)布的指導案例,推理嚴謹,論證充分,事實清楚,法律適用正確,注重事理、法理、情理的融合,這給下級法院制作判決書提供了很好的樣板。第三,還有一些其他舉措可以用來加強民事判決書的說理,如列明合議庭的不同意見,還可以在某些民事案件的判決書中撰寫法官后語。當然為了保障說理的順利正常進行,與會專家學者提出還要對說理進行保障。首先,實行判決書署名責任制,判決書說理言論免責。其次,建立健全當事人的救濟制度,將當事人的上訴率作為法官考核的重要指標。第三,堅持繁簡分流原則,完善法官助理制度。根據案件的復雜、疑難程度、社會關注度的高低等因素,結合具體情況,對復雜、疑難、爭議大的問題加強說理,對簡單的、雙方當事人沒有疑問的問題簡單說理。

  不僅僅是裁判文書,檢察文書或者裁判文書中具體規(guī)則適用的法律文書也應當做到充分說理,不僅表好意,還要煉好意。以檢察文書為例,檢察法律文書釋法說理從檢察官制作法律文書的角度而言是不證自明的,但是,實踐當中在檢察法律文書中釋法不足,說理不透的現(xiàn)象比較嚴重。因此,與會專家們認為,樹立釋法說理意識是提高法律文書釋法說理水平的首要一環(huán);制定檢察法律文書釋法說理規(guī)范,強化對檢察法律文書釋法說理工作的指導;構筑法律職業(yè)共同體,通過法律文書釋法說理形成對話機制。

  四、 法律文書的法治思維

  法律職業(yè)工作者是法治思維的重要實踐者,并且審判活動、司法活動是法治一個極其重要的活動領域,而作為司法活動的主角法官也自然成為法治思維的頭腦風暴的中心。而法官思維的直觀表現(xiàn)形式就是法律文書、裁判文書,因此,考察法官是如何思考的,一方面對于完善法律文書寫作比分必要,另一方面更重要的一點是了解和構造法律共同體的必要途徑之一。通過與大眾思維方式的比較,法官職業(yè)思維有以下特點。一是法律職業(yè)術語是法官必備的思維要素。二是被動性、保守性是法官思維的基本因素。三是重邏輯、重證據是法官思維的特色。四是程序合理性是法官思維的重要方面。法官職業(yè)思維是一種合法性思考、中立性思考、普遍性思考、獨立性思考。即是指審判機關及其人員在行使國家審判權時,從服從于憲法和國家法律的角度,理性判斷案件的思維方式,獨立中立的作出判斷。

  法律文書是一項法律活動的文本化展示,通過法律文書自然能夠清晰準確的了解該法律活動的內容。而法律活動的內容精神則是法律思維的結果。也即是,法律人在法律思維的指導下,通過法律行為在法律的規(guī)范下進行活動,而該活動在文本上的呈現(xiàn)形式即是法律文書。

  首先,法治思維是程序思維。法治的程序是完整嚴密的程序,有其內在的邏輯性,因此裁判文書必須是一個完整的程序結構,缺少程序內容或者程序內容不詳都有可能規(guī)避法律程序,存在違法嫌疑。因此,裁判文書必須包含完整的程序過程,從起訴到開庭,再到法庭調查辯論等等,最后結案執(zhí)行。整個程序過程當事人的法律行為主張都應當是裁判文書所包含的,以至于任何一個第三人看到此份文書之時能夠清晰明確的了解案件的全過程。而這是裁判文書首要的作用與功能。

  其次,法治思維是規(guī)范思維。所謂規(guī)范思維也即是當事人的行為都有直接或者間接的法律依據,都應是嚴格遵守法律的規(guī)定而行為,否則就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裁判文書寫作也應當遵守這樣要求。書寫裁判文書的主體是法官,其所作的每一項行為都應該由法律依據,應當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以符合法律邏輯的方式記錄審判過程中的事實。因此,司法裁判權需要做出判斷,而判斷的結果是影響當事人的重要的法律文件,也就更應該符合法治思維的要求,應當遵守法律規(guī)則原則的要求。法律的推理方式是形式邏輯的推薦,是三段論的模式,從事實到法律最后是結果。

  其中,說理是重要的環(huán)節(jié)。理由是判決的靈魂。在裁判文書中寫明判決理由,是理性、良知和公正的要求,是反對法官專橫的需要。在我國,說理在裁判文書中以“本院認為”形式出現(xiàn),獨立成段。而事實部分則包括法院認定的事實、情節(jié)和證據,在裁判文書中以“經審理查明”的形式出現(xiàn)。可見,我國司法界是將適用法律的理由與認定事實的理由截然分開的,判決理由并不包括認定事實的理由。說理是整個裁判文書中最具創(chuàng)造性的部分,判決理由闡述得充分、合情、合理、合法,裁判文書才具有說服力。首先,說理應當有針對性。其次,要加強論證性。再其次,突出法理性和遵守邏輯性。最后兼顧情理性。

  再次,法治思維的是法律術語的表達,法律文書也不應例外。司法文書是實用性很強并十分嚴肅的專用公務文書,從語言的運用、表達方式到結構布局等諸方面都形成了鮮明的文體特點。除法律專業(yè)術語要符合法律規(guī)定外,結構要素用語也要求標準化。法律術語是法律語匯專業(yè)化的重要標志,語匯的專業(yè)化是制作司法文書的第一規(guī)范。所以應當嚴格區(qū)分同義詞、近義詞是法律語言規(guī)范化的重要內容。同時文書的語言風格的客觀質樸化,并堅持使用規(guī)范的書面語言。司法文書語言規(guī)范是司法實踐的產物,它制約著司法文書語言的選擇和使用,司法文書寫作必須遵循這些約定俗成的語用規(guī)范,保持司法文書的嚴肅和莊重。

  最后,法治思維是一種保守性思維。這一點表現(xiàn)在裁判中即是遵循先例,而對于法律文書而言,也必然要受到在先判例的影響。在裁判文書的制作中也就可以直接或者間接的引用在先判決,而這在語言風格和結構設置上都可以借鑒前人的經驗。這一方面既是保持法律的一致性,同時也是遵循法律體系的結構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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