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6-12-13 來源:中國國際私法學會 責任編輯:xzw
2016年12月3日-4日,由中國國際私法學會和臺灣地區(qū)國際私法研究會共同主辦,廈門大學法學院承辦的2016年海峽兩岸國際私法學術研討會在廈門大學科學藝術中心順利召開。來自臺灣地區(qū)國際私法研究會、中國文化大學、臺北大學、東華大學、政治大學、高雄大學、亞洲大學、開南大學、玄奘大學、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苗栗地方法院、資訊工業(yè)策進會、閎垚聯(lián)合法律事務所、眾博法律事務所,以及大陸地區(qū)中國國際私法學會、中國政法大學、上海政法學院、武漢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中國社會科學院、華東政法大學、上海對外經貿大學、西北政法大學、安徽大學、山東大學、西北大學、澳門大學、湖南師范大學、江西財經大學、福建江夏學院、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北京理工大學珠海學院、西南政法大學、河南大學、廈門大學等兩岸各地高校、科研院所和實務部門的五十余位專家學者參加了本次研討會。
開幕式由廈門大學法學院于飛教授主持。廈門大學黨委林東偉副書記在致辭時首先對兩岸專家學者的到來表示熱烈歡迎,高度評價了海峽兩岸國際私法學術研討會在兩岸人才培養(yǎng)和法制建設方面的作用,期待參會專家學者在推動兩岸和平發(fā)展方面作出更大的貢獻。廈門大學法學院宋方青院長則在致辭時表示非常榮幸時值法學院建院90周年之際承辦本次研討會,冀望進一步加強兩岸學術交流,匯集兩岸學者智慧,促進兩岸法律問題的研究和解決。隨后,臺灣地區(qū)國際私法研究會劉鐵錚副會長致辭并代表會長馬漢寶大法官感謝廈門大學及廈門大學法學院的盛情接待,指出兩岸國際私法研究會應深化合作,加強研究,造福兩岸人民。最后,中國國際私法學會黃進會長致辭并代表學會對臺灣地區(qū)國際私法研究會同仁表示歡迎和問候,對廈門大學及廈門大學法學院的精心安排表示感謝,提到兩岸學者今后應更好地借助研討會這個平臺和橋梁,圍繞兩岸民商事法律問題,多做有價值、有意義,并且能夠發(fā)揮作用的學術研究。
本次研討會的主題為“海峽兩岸民商事司法合作理論與實踐”,分為“兩岸沖突法立法實施與比較”、“涉外民商事訴訟管轄權之審視”、“商事仲裁之改革與發(fā)展及其他相關問題”、“兩岸民商事司法互助現狀與反思”和“法律適用新問題”等議題。接下來的兩天,參會學者圍繞上述議題進行發(fā)言和討論。
其中,“兩岸沖突法立法實施與比較”議題由閎垚聯(lián)合法律事務所李后政律師和安徽大學法學院汪金蘭教授共同主持,并由華東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杜濤教授和政治大學法律學系許耀明副教授分別評議。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陳榮傳教授作了題為《定性的標準:涉外實例評析》的發(fā)言,認為在臺灣地區(qū)“最高法院”2015年度臺上字第2197號民事判決所涉案件究竟是“船舶加油款債權”的效力問題,或是海事優(yōu)先權的效力(擔保債權范圍)問題,理論上仍有不少值得探討之處;同一標的物所成立的數個海事優(yōu)先權,因各海事優(yōu)先權各有其準據法,其彼此間的優(yōu)先次序問題,也有疑義。
山東大學法學院許慶坤教授作了題為《海峽兩岸合同沖突法中特征性履行原則之檢討》的發(fā)言,認為兩岸學者在特征性履行之界定及其與最密切聯(lián)系原則的關系方面的見解不盡相同,特征性履行原則一反以往將合同與單一連結點相連的思路,轉為基于合同類型和個案分析而確定連結點;其內在缺陷在一定程度上依賴最密切聯(lián)系原則加以克服,其與最密切聯(lián)系原則相互獨立而又可相得益彰。
高雄大學法律學系謝志鵬副教授作了題為《涉外無權代理關系選法規(guī)則之省思》的發(fā)言,認為無權代理人對第三人之責任,因各國實體法相關規(guī)定互異,其準據法之選擇似不太可能統(tǒng)一,似乎也無須一致,然準據法選擇之爭議若因法律關系之定性而起,似可忽略其性質上之爭論,甚至跳過定性的過程,而直接依該法律關系或責任之基礎,由法官尋找關系最密切之法律,不僅較能符合國際私法之選法理論,反而更容易達成國際私法上之判決一致。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劉衛(wèi)國副教授作了題為《民間專業(yè)機構在查明外國法中的地位》的發(fā)言,認為民間專業(yè)機構查明外國法的高效性是毋容置疑的,只要有完善的法律給予規(guī)范,必將對查明外國法,提高涉外民事訴訟的效力發(fā)揮重要作用,并對完善我國民間機構查明外國法職能提出以下建議:由司法機構發(fā)布文件規(guī)范民間專業(yè)機構;對民間專業(yè)機構的設立資質作出要求;對其查明外國法等業(yè)務活動作出規(guī)定并指導其活動;對查明外國法真實性是責任要求。
湖南師范大學法學院王葆蒔副教授作了題為《外國法專家意見的司法審查》的發(fā)言,認為在外國法意見的實質內容審查方面,應當圍繞證據的基本屬性展開,重點考察證據的真實性、關聯(lián)性和合法性。真實性審查的范圍包括證據來源和證據內容的審查,關聯(lián)性審查中要防止專家用個人見解代替對外國法內容的客觀說明。證據的合法性包括,證據應當符合法定的形式以及證據的形成和獲得要合法。對于法官委托專家出具的外國法意見,法庭一般不再進行資格審查,但當事人仍有提出異議的權利。
開南大學法律學系吳光平副教授作了題為《智慧財產權之授權及其涉外法問題》的發(fā)言,認為智慧財產權授權事件之法律適用,應適用臺灣地區(qū)“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為準據法之選擇,但因對智慧財產權授權行為法律性質之認定,則會直接影響智慧財產權授權行為之定性,并進而影響到所應適用之沖突法則及準據法選擇,實非單純,此使得智慧財產權授權之準據法選擇,須為細致化考慮與深入討論。
西南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梅傲講師作了題為《結婚實質要件法律適用的倫理密碼及其路徑選擇》的發(fā)言,認為《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21條規(guī)定結婚實質要件適用當事人共同居所地、共同國籍國、婚姻締結地三個連接點,提高了法律選擇的靈活性,能促進婚姻的有效。但此種規(guī)定不適合結婚實質要件特殊的倫理要求,反而會帶來當事人故意規(guī)避法律以及法院頻繁使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等弊端。因此,對結婚實質要件應適用當事人的共同屬人法;若沒有共同屬人法,則應適用各自的屬人法。
發(fā)言結束后,杜濤教授首先評議道,臺灣地區(qū)三位學者的發(fā)言均涉及國際私法上的識別(定性)問題,并以唯冠與蘋果商標案為例將識別、代理權(表見代理)和商標權問題串連起來,認為識別問題完全按照法院地法是存在缺陷的;表見代理問題應單獨予以解決;知識產權授權的法律適用可參考大陸地區(qū)《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48條和第49條。接著,許耀明副教授評議認為,婚姻具有自然屬性、社會屬性和國家屬性,其中國家屬性的產生最晚;從法學方法論上說,當特征性履行的功能無法實現時,應由最密切聯(lián)系原則去補正;在外國法查明問題上,應建立數據庫,實現信息共享,但對是否應包括所有國家法律的查明提出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