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12-28 來源:中國商法學研究會 責任編輯:
2017年12月23日至24日,“中國民商法第二屆新銳學者論壇暨中國商法冬季論壇公司決議效力之訴專題研討會”在海南大學成功舉辦。來自北京大學、武漢大學、吉林大學、中山大學、中國政法大學、西南政法大學、華東政法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黑龍江大學、上海財經大學、上海大學、上海對外經濟貿易大學、華中師范大學、國家檢察官學院、河南大學、河南財經政法大學、澳門科技大學、海南師范大學、海南大學、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及三亞衛(wèi)倫律師事務所等21個單位的代表共同參加了此次會議。本次會議由中國商法學研究會和海南大學主辦,海南大學法學院、中國政法大學商法學青年科研創(chuàng)新團隊承辦,議題由海南大學法學學科帶頭人王崇敏副校長敲定。本次會議分為開幕式暨主題演講、主題報告(共5個)、學術沙龍及閉幕式三大部分。本次會議以“公司決議效力之訴”為研討議題,涉及其程序和實體問題,主要圍繞其適用中的熱點、難點,研討過程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宗旨,以爭論、討論為會議初衷,主題環(huán)節(jié)取消了指定點評而采納自由與談、討論的形式,讓與會者受益良多。會議分為“開幕式暨主題演講”、“公司決議之效力之訴中的程序法問題——以《公司法解釋四》第1-3條的理解與適用為核心”、“公司決議行為的基礎理論”、“公司決議無效之訴”、“決議撤銷、不成立之訴——《公司法解釋四》第四、五條的理解與適用”、“決議效力歸零的法律后果——《公司法解釋四》第六條的理解與適用”、“學術沙龍及閉幕式”這七大部分。
開幕式暨主題演講由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秘書長、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李建偉教授主持,由海南大學法學院院長王琦教授和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山大學法學院周林彬教授分別致辭,隨后由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大學法學院劉凱湘教授;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北京大學法學院蔣大興教授;河南財經政法大學徐強勝教授依次發(fā)表主旨演講,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雷興虎教授對主旨演講進行了與談。
主題報告一、《公司決議之效力之訴中的程序法問題——以第1-3條的理解與適用為核心》
主題報告一由中國法學會證券法研究會前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董安生主持。
上海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院長、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倪受彬以《股東的適格性與決議瑕疵處理》為題,提出股東未參加決議、股東出席人數不符合章程或法律規(guī)定、股東資格和非法受讓(如新梅置業(yè)案)四個方面的問題及其處理的思路。
國家檢察官學院副教授趙玉以《司法視野下的第1條的檢討》為題,通過對十年司法訴訟的案例檢索,認為公司決議糾紛的訴訟主體的開放并未引起濫訴,為了保護社會公益和公司正常運轉,“《公司法解釋四》第1條的表述應當明確有訴意者均可提起,若想防止濫訴,應當放在公司無效的事由中去,效仿德國《公司法》241條明確列舉以及窮盡超過范圍之外均不可提起無效之訴”。
黑龍江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陳彥晶以《公司決議行為保全的構成要件》為題,對實踐中執(zhí)行公司決議無法恢復原狀而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情況,結合美國案例經驗,認為應區(qū)分公司決議行為保全和一般行為保全,主要從“采取申請人適格、決議的實施將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申請人存在勝訴可能性、利益衡量的結果傾向于支持申請人“四個構成要件來決定是否適用公司決議行為保全。
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博士生汪道偉以《公司決議訴訟原告范圍研究——以最高院二審裁判觀點為切入點》為題,以最高法院二審觀點切入,結合《公司法解釋四》的相關規(guī)定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guī)定,認為應重點把握“直接利害關系”,“對于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享有參與和監(jiān)督公司治理的高級管理人員、職工、債權人,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有條件地承認此類主體的起訴資格”。
隨后會議進入自由討論和與談階段,由主持人董安生教授總結發(fā)言后,與會專家展開自由討論30分鐘。
主題報告二、《公司決議行為的基礎理論》
主題報告二由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山大學法學院周林彬教授主持。
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葛偉軍教授以《股東合意在公司法中的呈現及其關系》為題,首先提出了股東合意包括顯性合意和隱性合意,前者包括決議、章程和協(xié)議等,各自之間相互關聯(lián),例如決議可以修改章程,設立公司的基礎是章程而非協(xié)議。對于隱性合意,例如公司法第20條所稱的股東利益,事實上隱含了股東之間對公司將來以某種方式開展經營的合理預期。其次葛教授就《公司法》第十六條提出四個問題,一是“對外擔保是否構成重大資產處置”,二是“‘他人’如何理解”,三是“區(qū)分兩類不同對象的擔保有何意義”,四是“公司對外提供擔保,是否一定需要經過股東會或董事會的同意”。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王雷副教授以《民主理論在民商法決議行為中的應用》為題,在對公司決議無效事由進行實證研究的基礎上,提出《公司法》的調整對象以公司內部組織行為為主、以外部交易行為為輔,其規(guī)范目的是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公司決議無效事由不同于合同無效事由,司法實踐中前者更多表現為公司決議對股東自益權、對公司整體利益的損害。從民主理論角度看,公司決議具有團體性、程序性和效力原則上內部指向等特點,公司決議對民主理論進行應用,公司決議理論也從團體治理的角度推動了團體法理論的發(fā)展。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任啟明老師以《作為意識形成機制的決議:對決議的法律行為的反思》為題,認為法律決議是法律行為,而決議只是公司的意思形成的一種可能途徑,公司決議對內部有約束力;當股東的權益受到了損害,應給予救濟,股東可以提起決議無效或者決議可撤銷之訴。
海南大學法學院劉道遠副教授以《公司決議行為法律問題研究》為題,探析決議行為的法律性質,認為“符合程序正義”、“多數成員表決行為的意思表示真實”、“少數者的權益必須得以保障”是公司決議行為“多數決”之正當性的前提。
上海大學法學院崔文玉教授以《決議還是合同:董事、監(jiān)事委任之時點》為題,從董事、監(jiān)事就任的時點著眼,結合韓國最高法院的判例展開探討,崔教授認為為了防止財閥濫用其控制權地位,“代表董事可以拒絕或拖延時間來保護公司利益”。但韓國2017的判例推翻過去“以聘任合同確定董事任職時間”的立場,可能形成更便利財閥甚至外國投資者收購韓國企業(yè)、改組舊有董事會的法律環(huán)境。
隨后會議進入自由討論和與談階段,由主持人周林彬教授總結發(fā)言后,與會專家展開自由討論25分鐘。
主題報告三、《公司決議無效之訴》
主題報告三由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商法研究所所長王涌教授主持。
武漢大學法學院李新天教授以《論決議無效事由的類型化》為題,認為應當明確無效決議的類型,進而給法院提供裁判依據,“把虛落到實處統(tǒng)一司法裁判,維護交易安全”。并且,李教授認為只有在違反強行性效力性規(guī)范的情形下才能認定決議無效,并就《公司法》第22條中的“強制性規(guī)定”給出了四點無效類型化的具體建議。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馬更新教授以《決議無效之訴的類型化及其建構——兼論公司法第20條第1款作為一般性條款的援用機制》為題,認為“實踐中關于錯誤地將本屬未成立的決議、可撤銷的決議認定為無效決議”,故應有必要明確公司決議無效的事由。結合《公司法》第22條第1款規(guī)定,對決議無效的類型化結構可分為三個層次:一為列舉常見違反效力性強制規(guī)定,以作示范;二為利用《公司法》第20條第1款,規(guī)制濫用股東權利侵害股東和公司利益的決議;三為兜底條款,作為對前兩個層次的補充,以避免僵化。
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曹興權教授以《股東表決權濫用的認定理路》為題,其核心觀點為:股東表決權濫用的司法認定應持謙抑立場。曹教授認為限制表決權濫用是必須的,但是“事實意義上的表決權濫用或者資本多數決濫用,不等于法律意義上的濫用”。故而,“應當堅持解釋論與立法論區(qū)分的立場,避免混淆濫用的應然狀態(tài)與實然狀態(tài),避免混淆事實上的濫用與法律上的濫用,避免混淆股東誠信義務與公司管理者誠信義務?!?/span>
河南大學法學院樊濤副教授以《“偽造股東簽名”股東會決議的效力》為題,針對司法裁判對偽造股東簽名股東會決議的效力的不同裁判立場,認為評判偽造股東簽名股東會決議的效力,應當區(qū)分被偽造簽名股東會決議內容侵害的具體內容做類型化處理。“若案涉股東會侵害了股東的成員權,應當適用團體法,弱化股東個人利益的保護;假若案涉股東會決議侵害了股東的個人權利,則應當適用個人法,保護股東個人利益。”
隨后會議進入自由討論和與談環(huán)節(jié),主持人王涌教授進行了總結后,與會專家進行了約30分鐘的自由討論。
主題報告四、《決議撤銷、不成立之訴——第四、五條的理解與適用》
主題報告四由海南大學法學院董萬程教授主持。
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汪青松教授以《股東會決議程序性瑕疵的侵權情形及其救濟路徑》為題,通過梳理程序性瑕疵侵權的再審判決文書,提出“構建一個不具有指導價值的框架會導致司法實踐中的混亂”的觀點,并提出建議:“一是學習德國法中救濟性的框架,二是考慮正當程序對公司決議的效力的意義”。最后,汪教授還認為“公司決議體現的是一種復合型的法益,既有股東個體的法益、公司整體的法益,還有更廣泛的法律正義、程序正義,這樣的復合法益需要多種救濟機制實現權利救濟。”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石佳友教授以《決議適用民事法律行為規(guī)則的民法視角》為題,認為民法是一般法,商法為特別法,特殊商事規(guī)則具有優(yōu)先性。在決議行為的特殊性和決議制度不斷變化的背景下,石教授認為謙抑性的問題不應簡單粗暴適用民法的規(guī)則。
華中師范大學企業(yè)社會責任研究中心研究人員溫長慶(海南大學法學院曹曉路博士代為發(fā)言)以《股東會決議程序性瑕疵的體系解釋——程序的三個階段為視角》為題,他認為絕對無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屬于決議不存在;表見召集權人的召集行為屬于決議可撤銷。未作出通知或公告的瑕疵屬于該決議不存在;通知或公告的方式、內容、時間存在瑕疵,根據是否產生實質性影響判斷是否予以撤銷;違反公司章程的出席規(guī)定足數要求導致的出席瑕疵,屬于未形成有效決議;出席方式、回避程序的瑕疵根據是否存在實質性影響行使撤銷權;出席會議中途離開屬于放棄投票,不能撤銷。
隨后會議進入自由討論和與談環(huán)節(jié),主持人董萬程教授進行了精煉的總結后,與會專家進行了約25分鐘的自由討論。
主題報告五、《決議效力歸零的法律后果——第六條的理解與適用》
主題報告五由華中師范大學法學院彭真明教授主持。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商法研究所所長王涌教授以《論合同法和組織法之間的界限——司法解釋四第6條分析》為題,通過對比較法的考察(德國、日本),并結合本國《公司法》第38條、第103條的規(guī)定,認為應當對《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6條“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或者撤銷的,公司依據該決議與善意相對人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不受影響”中的“民事法律關系”作嚴格解釋。
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吉林大學法學院傅穹教授以《公司法解釋四第六條的解釋路徑與機制選擇——以公司相對人善意的司法尺度為中心的觀察》為題,通過對我國司法判決的梳理和案件數據統(tǒng)計,認為在未經法定程序對外擔保的商事案件中,各地法院在審理公司對外擔保糾紛案件中存在法律適用的混亂局面。并且,關于第三人對公司擔保的是否有審查義務也存爭議,我國學者持有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兩種不同觀點。在介紹日韓的域外規(guī)定基礎上,傅教授提出3種解釋路徑的選擇:一位合同法關系與組織法關系的兩分法;二為基于法定與基于約定的例外排他;三為公司內外關系說。
華東政法大學國際金融法律學院副院長丁勇副教授以《公司瑕疵決議法律后果反思與重構》為題,首先指出“除了決議本身發(fā)生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外,對于已經依照決議而實施的行為,是否還應返還財產、恢復原狀”這一問題;其次,在介紹各國立法、學說的四種解決方案的基礎上,丁勇老師提出應對決議瑕疵的法律后果體系作出徹底改造的核心觀點。
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學院何啟豪副教授以《保險人作為公司治理監(jiān)管者:股東訴訟的助推器,絆腳石,抑或攪局者?》為題,結合美國的董事高管責任保險弱化(undermine)股東訴訟的“震懾效應”的域外經驗,提出三點建議:一為“保險治理不應弱化股東訴訟的震懾效應”,二為“保險人應當積極采用保險治理技術”,三為“保險人應當積極開展監(jiān)管或監(jiān)督的活動,協(xié)助公司采取風險減損措施,減少道德風險,而非僅僅依靠保費投資收益獲得利潤。”
隨后會議進入自由討論和與談環(huán)節(jié),主持人彭真明教授進行了簡短發(fā)言后,與會專家進行了約25分鐘的自由討論。
學術沙龍及閉幕式由海南大學法學院石冠彬教授主持,學術沙龍為本屆論壇的特色欄目,其主題為“公司決議效力之訴的司法實證梳理及評述”,主持人主要就公司決議效力之訴研討之中尚未涉及,但是司法實務存在爭議的問題進行了簡要的梳理,然后由與會專家對此加以評述。在這一環(huán)節(jié),大家主要探討了“股東有權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的效力,董事有權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的效力是否符合法理”、“《公司法司法解釋四》中有權起訴的股東是指隱名股東還是名義股東,是否與股東履行出資義務有關,參與決策但是喪失股東資格的股東能否提起公司決議效力訴訟(司法裁判立場之前多肯定隱名股東的訴權而否定名義股東的訴權,一般認為與出資義務并無直接關系)”、“在公司決議效力之訴中,原告起訴認定無效、不撤銷、不成立錯誤之時,法院有無義務向當事人釋明其應當變更訴訟請求(司法裁判立場多否定,與司法解釋有出入)”、“公司決議存在無效事由的,是否可提可撤銷之訴?反過來呢?(司法裁判多數立場:否定)”、“公司決議效力“三分法”是否意味著否定公司決議有效之訴?如果肯定公司決議有效之訴,存在什么前提條件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曾在(2015)二中民(商)終字第06748號民事判決書中認定有效之訴的前提條件是對決議效力存在爭議)”、“如何認定公司決議的無效事由,若根據《民法總則》關于無效民事法律行為的規(guī)定來判斷,什么叫做《公司法》之中的強制性規(guī)范?是否涉及到人數比例的都屬于程序的強制性規(guī)范?”、“公司法規(guī)定表決程序違法違規(guī)違章則可撤銷,但司法解釋限制性解釋確立了“程序輕微瑕疵+不影響表決結果”亦不可撤銷的司法立場。怎么理解‘輕微瑕疵’?”等問題展開了具體討論。
隨后,由海南大學副校長、法學學科帶頭人王崇敏教授和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雷興虎教授為閉幕式致辭。
最后,會議負責人海南大學法學院石冠彬教授宣布經過海南大學副校長、法學學科帶頭人王崇敏教授和法學院院長王琦教授的同意,經過與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秘書長李建偉教授的溝通,并經中國商法學研究會會長趙旭東教授同意,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與海南大學聯(lián)合主辦的商法學冬季論壇將每年一次定期在海南大學召開,今后論壇時間初步定在每年十一月的最后一個周末,具體每年將提前三個月發(fā)布研討的主題并根據提交論文確定參會學者名單。
在本屆中國民商法新銳學者論壇暨中國商法冬季論壇中,四海賓客齊聚椰城,就《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以及《公司法解釋四》第一條至第六條關于公司決議效力之訴的規(guī)定進行了全方面的深入探討,對我國公司法公司決議理論的發(fā)展與司法實務將起到一定推動作用。